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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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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254-2022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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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4-2022 英文版 219 HJ 1254-2022 [PDF]天数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254-2022 (HJ1254-202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9,992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HJ 1254-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 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 (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T 55、HJ 819 和 GB 29620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 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颗粒物、二氧化硫 a、氟化物 a、臭气浓度 b 年 注: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a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线可不监测该指标。 b适用于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 5.2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搅拌机、风机等噪声源 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3 记 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批次或生产周期记录有产排污环节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 辅用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等数据。 6.1.2.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脱硫剂、脱硝剂等药剂的名称和用量,按更换批次记录除尘设施消耗材 料的更换时间和数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记录废水处理方式、去向及排 放量等相关信息;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根据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脱硫石膏、废渣、除尘灰等。 可能产生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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