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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64-2020 (HJ164-2020) | | 中文名称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10;Z50 | | 字数估计 | 41,4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T 164-2004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7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64-202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164-2004
发布
生 态 环 境 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
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
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4.2.1 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沿地下水流向为主与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相结合布设监
测点;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
地下水存在多个含水层时,监测井应为层位明确的分层监测井。
4.2.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点布设,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
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并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纳
入监测。
4.2.3 对地下水构成影响较大的区域,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在地下水污染源
的上游、中心、两侧及下游区分别布设监测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
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两侧及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以评估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污染源
位于地下水水源补给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4.2.4 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
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
4.2.5 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层,按地下河系统径
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监测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监测点,在重大
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4.2.6 裂隙发育区的监测点尽量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4.2.7 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和生产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但须满足地下水监测设计
的要求。
4.3.3.1.1 工业污染源
a) 工业集聚区: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 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布设 5 个,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 3个,在
集聚区两侧沿地下水流方向各布设 1 个监测点;
3) 工业集聚区内部监测点要求 3~5 个/10 km2,若面积大于 100 km2时,每增加
1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 1个;监测点布设在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同
类型污染源布设 1 个监测点,工业集聚区内监测点布设总数不少于 3 个。
b) 工业集聚区外工业企业: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工业企业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 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3) 工业企业内部监测点要求 1~2 个/10 km2,若面积大于 100 km2时,每增加 1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 1个;监测点布设在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区域。
4.3.3.1.2 矿山开采区
a) 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上游边界;
2) 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3) 尾矿库下游 30 m~50 m处布设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b) 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
1)对照监测点布设 2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和尾矿库影响区上游边界 30 m~50 m
处;
2) 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3) 尾矿库下游 30 m~50 m处设置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4) 采矿区与分选区分别设置 1个监测点以确定其是否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如果地
下水已污染,应加密布设监测点,以确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围。
54.3.3.1.3 加油站
a) 地下水流向清楚时,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 1 个,设置在地下水下游距离埋地油罐 5
m~30 m处;
b)地下水流向不清楚时,布设 3个监测点,呈三角形分布,设置在距离埋地油罐 5 m~
30 m处。
5.1.1.1 环境监测井建设应遵循一井一设计,一井一编码,所有监测井统一编码的原则。
在充分搜集掌握拟建监测井地区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设计。
5.1.1.2 监测井建设深度应满足监测目标要求。监测目标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须做好止水,
监测井滤水管不得越层,监测井不得穿透目标含水层下的隔水层的底板。
5.1.1.3 监测井的结构类型包括单管单层监测井、单管多层监测井、巢式监测井、丛式监
测井、连续多通道监测井。
5.1.1.4 监测井建设包括监测井设计、施工、成井、抽水试验等内容,参照 DZ/T 0270 相
关要求执行。
a) 监测井所采用的构筑材料不应改变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即不能干扰监测过程中对地
下水中化合物的分析;
b) 施工中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清洁生产文明施工。避免钻井过程污染地下水;
c) 监测井取水位置一般在目标含水层的中部,但当水中含有重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
位置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的顶部;水中含有轻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位置应
在含水层的顶部;
d) 监测井滤水管要求,丰水期间需要有 1 m的滤水管位于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 1 m
的滤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下;
e) 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 50 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
f) 井管各接头连接时不能用任何粘合剂或涂料,推荐采用螺纹式连接井管;
g) 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保证监测井出水水清砂净。常见的方法包括超量
抽水、反冲、汲取及气洗等;
h) 洗井后需进行至少 1 个落程的定流量抽水试验,抽水稳定时间达到 24 h 以上,待
水位恢复后才能釆集水样。
5.1.2 环境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要求
5.1.2.1 为保护监测井,应建设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包括井口保护筒、井台或井盖等部
分。监测井保护装置应坚固耐用、不易被破坏。
5.1.2.2 井口保护筒宜使用不锈钢材质,井盖中心部分应采用高密度树脂材料,避免数据
无线传输信号被屏蔽;井盖需加异型安全锁;依据井管直径,可采用内径为 24 cm~30 cm、
高为 50 cm的保护筒,保护筒下部应埋入水泥平台中 10 cm固定;水泥平台为厚 15 cm,边
长 50 cm~100 cm的正方形平台,水泥平台四角须磨圆。
5.1.2.3 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的监测井可考虑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5.1.3 环境监测井标识要求
环境监测井宜设置统一标识,包括图形标、监测井铭牌、警示标和警示柱、宣传牌等部
分,相关要求参见附录 A。
75.1.4 环境监测井验收与资料归档要求
5.1.4.1 监测井竣工后,应填写环境监测井建设记录表(参见附录 B表 B.1),并按设计规
范进行验收。验收时,施工方应提供环境监测井施工验收记录表和设施验收记录表(参见附
录 B表 B.2、表 B.3),以及钻探班报表、物探测井、下管、填砾、止水、抽水试验等原始记
录及代表性岩芯。
5.1.4.2 监测井归档资料包括监测井设计、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竣工报告、验收书的纸质
和电子文档。
5.2 现有地下水井的筛选
5.2.1 现有地下水井的筛选要求
地下水监测井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选择的监测井井位应在调查监测的区域内,井深特别是井的采水层位应满足监测设
计要求;
b)选择井管材料为钢管、不锈钢管、PVC 材质的井为宜,监测井的井壁管、滤水管和
沉淀管应完好,不得有断裂、错位、蚀洞等现象。选用经常使用的民井和生产井;
c) 井的滤水管顶部位置位于多年平均最低水位面以下 1 m。井内淤积不得超过设计监
测层位的滤水管 30%以上,或通过洗井清淤后达到以上要求;
d) 井的出水量宜大于 0.3 L/s;
e) 对装有水泵的井,不能选用以油为泵润滑剂的水井;
f) 应详细掌握井的结构和抽水设备情况,分析井的结构和抽水设备是否影响所关注的
地下水成分。
5.2.2 现有地下水井的筛选方法
以调查、走访的方式,充分调研、收集监测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收集区域内监
测井数量及类型、钻探、成井等资料;初步确定待筛选的监测井。
对初步确定的待筛选监测井进行现场踏勘,获取备选监测井的水位、井深、出水量以及
现场的其他有关信息。
5.2.3 现有地下水井的筛选编录要求
对筛选出来的监测井应填写环境监测井基本情况表(参见附录 B表 B.4)。
5.3.2.1 环境监测井报废条件
a) 第一种情况:由于井的结构性变化,造成监测功能丧失的监测井。包括:井结构遭
到自然(如洪水、地震等)或人为外力(如工程推倒、掩埋等)因素严重破坏,不
可修复;井壁管/滤水管有严重歪斜、断裂、穿孔;井壁管/滤水管被异物堵塞,无
法清除,并影响到采样器具采样;井壁管/滤水管中的污垢、泥沙淤积,导致井内
外水力连通中断,井管内水体无法更新置换;其它无法恢复或修复的井结构性变化;
b) 第二种情况:由于设置不当造成地下水交叉污染的监测井(如污染源贯穿隔水层造
成含水层混合污染的监测井);
c) 第三种情况:经认定监测功能丧失的监测井(如监测对象不存在、监测任务取消等
情况);
d)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况的监测井,可直接认定需要进行报废,对于第三种情况的监
测井,需要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井功能评估不可继续使用后,才可报废。
5.3.2.2 环境监测井报废程序
a) 基本资料收集
开始监测井报废操作前应收集一些基本资料。包括:监测井地址、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监测井型式及材质,井径及孔径,井深及地下水水位,滤水管长度及开孔区间,监测井结构
图,地层剖面图等。
b) 现场踏勘
执行报废操作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填写环境监测井报废现场踏勘表(参见附录 B表 B.5)
并存档。
c) 井口保护装置移除
水泥平台式监测井:移除警示柱、水泥平台、井口保护筒及地面上的井管等相关井体外
部的保护装置。
井盖式监测井:移除井顶盖及相关井体外部的保护装置。
d) 报废灌浆回填
报废过程中应填写环境监测井报废监理记录表(参见附录 B表 B.6)。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报废井,可以采用直接灌浆法进行报废。
对于第二、三种情况的报废井,必须先将井管及周围环状滤料封层完全去除,再以灌浆
封填方式报废。
封填前应先计算井孔(含扩孔)体积,以估算相关水泥膨润土浆及混凝土砂浆等封填材
料的用量。
灌浆期间应避免阻塞或架桥现象出现。
完成灌浆后,应于 1周内再次检查封填情况,如发现塌陷应立即补填,直到符合要求为
止。
e) 报废完工
9报废完成后应将现场复原,相关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并填写环境监测井报废完工表(参
见附录 B表 B.7)。
f) 报废验收
报废完成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相关材料,申请报废验收。
6.1.1.1 采样器具选择
常用地下水采样器具有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应当依据
不同的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实际井深和采样深度选取合适的采样器具,保证能取到有代表
性地下水样品。
地下水采样器具应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采样器具的
材质和结构应符合 HJ 494中的规定。常见采样器具及其适用的监测项目参见附录 C表 C.1。
6.1.1.2 水样容器选择及清洗
水样容器不能受到沾污;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容器不应与待测组分发
生反应;能严密封口,且易于开启。
水样容器选择和洗涤方法参见附录 D。附录 D中所列洗涤方法指对在用容器的一般洗涤
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作更充分的清洗,水样容器使用应做到定点、定项。
应定期对水样容器清洗质量进行抽查,每批抽查 3%,检测其待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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