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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042-201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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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42-2014 英文版 599 HJ 2042-2014 [PDF]天数 >=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42-2014 (HJ2042-2014)
中文名称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for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27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40
字数估计 23,211
发布日期 6/10/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引用标准 GB 3096; GB 5085; GB 8978; GB 12348; GB 14554; GB 16297; GB 18484; GB 18597; GB 18598; GB 50014;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28; GB 50034; GB 50052; GB 50057; GB 50062; GB 50140; GB 50156; GB 50202; GB 50203;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31; GB 50236; GB 50254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中的通用技术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宏观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及设施运行管理等行为。本标准为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对于己有专项工程技术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还应同时执行专项技术规范:对于尚未颁布专项工程技术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作为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其管理技

HJ 2042-2014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for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2014-06-10 批准 2014-09-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处置技术适用性及选择.4 5 总体要求.5 6 总体设计.6 7 系统配置要求..6 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2 9 工程施工与环保验收13 10 运行管理要求.14 附录(资料性附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适用表.15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和运行,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控制环境风险, 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应用及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 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 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06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09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中的通用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处置工 程,可宏观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 及设施运行管理等行为。 本标准为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对于已有专项工 程技术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还应同时执行专项技术规范;对于尚未颁布专项工程技术规范 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作为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其管理技 术要求参照医疗废物相关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1 钢结构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 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15555.1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 固体废物 镉、铜、铅、锌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 固体废物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6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8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9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0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 固体废物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555.12 固体废物 腐蚀性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电力行业标准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电力行业标准 HJ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176 危险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JB/T 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机械行业标准 JB/T 8690 工业通风机噪声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2]第 7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05]第 31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3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 279 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第 408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87]第 2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2008]第 1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第 38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发[2004]第 13 号)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第 1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发[2005]第 28 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第 216 号)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第 48 号)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第 75 号) 《关于加强<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9]2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 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 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 3.2 焚烧 incineration 是指在氧气充足的情况下,使物质燃烧,彻底氧化、产生热量的化学过程。 3.3 安全填埋 secure landfill 是指对危险废物在安全填埋场进行的填埋处置。 4 处置技术适用性及选择 4.1 废物处置技术分类 4.1.1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可分为预处理技术和处置技术。 4.1.2 危险废物预处理技术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和固化/稳定化等。 4.1.2.1 物理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和萃取等。 4.1.2.2 化学法包括絮凝沉降、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和酸碱中和等。 4.1.2.3 固化/稳定化包括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料固化、自胶结固化和药剂稳定化等。 4.1.3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包括焚烧处置技术、非焚烧处置技术、安全填埋处置技术等。 4.1.3.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包括回转窑焚烧、液体注射炉焚烧、流化床炉焚烧、固定床炉焚烧和热 解焚烧等。 4.1.3.2 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主要包括热脱附处置、熔融处置、电弧等离子处置等。 4.1.3.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包括单组分填埋处置和多组分填埋处置等。 4.2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适用性 4.2.1 预处理技术主要适用于焚烧、非焚烧、安全填埋等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前的预处理过程。 4.2.2 焚烧技术适用于处置有机成分多、热值高的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形态可为固态、液态 和气态,但含汞废物不适宜采用焚烧技术进行处置,爆炸性废物必须经过合适的预处理技术消除 其反应性后再进行焚烧处置,或者采用专门设计的焚烧炉进行处置。 4.2.2.1 回转窑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高浓度有机废液、液态有机废物、粒状均匀废物、 非均匀的松散废物、低熔点废物、含易燃组分的有机废物、未经处理的粗大而散装的废物、含卤 化芳烃废物、有机污泥等。 4.2.2.2 液体喷射炉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高浓度有机废液、液态有机废物、低熔点废 物、含卤化芳烃废物等。 4.2.2.3 流化床主要用于处置粉状危险废物,也可用于处置块状废物及废液。 4.2.2.4 固定床炉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粒状均匀废物、非均匀的松散废物、低熔点废 物、含易燃灰组分的有机废物等。 4.2.2.5 热解炉主要用于处置有机物含量高的危险废物。 4.2.3 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技术应根据技术特点和被处置废物的特性进行选择。 4.2.3.1 热脱附技术适用于处置挥发性、半挥发性及部分难挥发性有机类固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 可用于处理含有上述危险废物的土壤、泥浆、沉淀物、滤饼等。 4.2.3.2 熔融技术适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和固体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等。 4.2.3.3 电弧等离子体技术适用于处置毒性较高、化学性质稳定,并能长期存在于环境中的危险废 物,特别适宜处置垃圾焚烧后的飞灰、粉碎后的电子垃圾、液态或气态有毒危险废弃物等。 4.2.4 安全填埋处置技术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填埋场衬层不相容废物之外的危险废 物的安全处置。性质不稳定的危险废物需经固化/稳定化后方可进行安全填埋处置,但有机危险废 物不适宜采用安全填埋进行处置。 4.2.4.1 单组分填埋适用于处置化学形态相同的危险废物。 4.2.4.2 多组分填埋适用于处置两类以上混合后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发生非激烈化学反应后性质稳 定的危险废物。 4.3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原则 4.3.1 腐蚀性废物应先通过中和法进行预处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最终处置。 4.3.2 有毒性废物可选择解毒处理,也可选择焚烧或填埋等处置技术。 4.3.3 易燃性废物宜优先选择焚烧处置技术,并应根据焚烧条件选择预处理方式。 4.3.4 反应性废物宜先采用氧化、还原等方式消除其反应性,然后进行焚烧或填埋等处置。 4.3.5 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应选择能够杀灭感染性病菌的处置技术,如焚烧、高温蒸汽灭菌、 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 5 总体要求 5.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5.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应能积极推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的实现。 5.3 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应根据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可处置废物量、废物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 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4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应积极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管理 实践(BAT/BEP)。 5.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 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 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最终选定的厂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和 环境风险评价确定。 5.6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GB 18484 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监控中心 联网。 5.7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达到GB 50335中废 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废水应尽量回用。 5.8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3096 和 GB 12348 的要求。 5.9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 GB 14554 中的有关规定。 5.10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6 总体设计 6.1 总图设计 6.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 6.1.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总图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根据所在地区 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 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6.1.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宜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 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6.1.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周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 入。 6.2 总平面布置 6.2.1 危险废物处置厂一般由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组成。处置区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 附属功能区等,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贮存、分析鉴别、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 置区设置废物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等单元。生产管理 区设置生产办公和生活等单元。 6.2.2 危险废物处置区布置应满足处理工艺流程和物流流向要求,做到流程合理、布置紧凑、连贯, 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 6.2.3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应按转运车辆数建设转运车停车场和车辆清洗系统,停车场和清洗系统尽 量靠近危险废物处置功能区。 6.3 厂区道路 6.3.1 厂内道路应满足进厂最大规格的废物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并要综合考虑消防及各种 管线的相应要求。 6.3.2 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厂区主要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 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厂房外 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3.5 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 级应符合 GB J22 中的有关规定。 7 系统配置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应根据不同处置技术的特点和应用要求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应能保 证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主要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两部分。 7.1.1.1 主体设施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 处置系统、污染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和应急系统等。 7.1.1.2 附属设施应包括电气系统、能源供应、气体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 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容器冲洗设施、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设施等。 7.1.2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服务年限参照有关规定。 7.2 危险废物接收系统要求 7.2.1 危险废物处置场接收贮存区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 留有一定余量设置。计量设施应设置在处置区车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 距离不应小于一辆最大转运车的长度。 7.2.2 危险废物接收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应 将数据上传到当地环保部门。 7.2.3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卸料场地应满足运输车辆顺畅作业的要求。 7.2.4 危险废物接收过程中应进行抽检采样。 7.3 分析鉴别系统 7.3.1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区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常 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7.3.2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参数和规模等 条件确定。 7.3.3 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系统配置应根据危险废物类型及特征进行配置,且能满足 GB 5085 的基本要求。 7.4 贮存与输送系统 7.4.1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 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 15 日的处置量。 7.4.2 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7.4.3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 GB 18597 要求。 7.4.4 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18597 要 求。 7.4.5 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特性确定。 7.5 预处理和进料系统 7.5.1 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实际需要对废物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应根据不同危险废物的形态、特 点以及危险废物特性选择相应的预处理方法。 7.5.2 危险废物预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危险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 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 7.5.3 应根据不同处置技术应用的实际需求和废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并应注意相互间的 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在保证工艺条件的前提下确保危险废物处 置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5.4 采用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实施填埋前应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等预处理。 7.5.5 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入炉前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配伍,以保障焚烧炉 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7.5.6 采用等离子体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应考虑其技术应用的范围,对拟处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 废物特点进行预处理。包括去除包装、分离、固体混配、一次性包装物破碎、粉状废物造粒、液 体过滤等,以确保满足其处理工艺要求。 7.5.7 采用热脱附处理的危险废物时,应根据不同废物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预处理,确保废物成分、 水分、粘度等满足相应的处理工艺要求。 7.5.8 采用其它技术时,若没有专业的规范和新的技术标准时,应根据工艺的具体技术要求配置相 应的预处理系统。 7.5.9 根据不同处置技术的实际需求确定进料单元,进料单元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进料系统应安全、简洁实用、具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故障率低、易维护; b) 进料方式应与处置工艺相匹配; c) 进料应保证处置设施运行工况的稳定; d) 进料装置应根据工艺情况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7.6 处置系统 7.6.1 焚烧处置 7.6.1.1 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 设备,并重点考虑其配置与后续废气净化设施之间的匹配性。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 GB 18484 要 求。 7.6.1.2 焚烧处置设施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并保证焚烧处理量在额定处理量的 60~110%内波动 时能稳定运行。 7.6.1.3 回转窑等焚烧炉温度范围应为 750~1200℃,固体停留时间应为 30 min~2 h,气体停留时 间应在 2 s 以上。 7.6.1.4 回转窑等焚烧炉动力装置应满足最大负荷以及各种意外情况下的最大动力输送,宜取平均 值的 3~5 倍或以上。 7.6.1.5 热解炉还原吸热区温度范围应为 320~540℃,氧化放热区温度范围应为 760~1150℃,连 续投料式热解炉固体停留时间应为 0.25~1.5 h,间歇投料式热解炉固体停留时间应在 1.5 h 以上。 7.6.1.6 采用热解焚烧技术应根据物料特性和项目要求选择热解工艺,对于热值较低的废物宜采用 热解焚烧技术,对于热值较高的废物宜采用热解气化技术。 7.6.1.7 焚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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