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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510-2012 (HJ2510-2012) | | 中文名称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录音笔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Voice recorder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L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20.20 | | 字数估计 | 7,783 | | 引用标准 | GB/T 18455; GB.T 26572; HJ/T 238; HJ/T 239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录音笔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快闪存储器作为存储媒体的录音笔。其他包含快闪存储器功能模块的设备可参考执行。 |
HJ 2510-20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录音笔
HJ 2510-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Voice recor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录音笔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录音笔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快闪存储器作为存储媒体的录音笔。其他包含快闪存储器功能模块的设备可参考执行。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 塑料部件不得添加短链氯化石蜡(SCCPs)、六溴环十二烷(HBCD)。
5.1.2 产品中自带的充电电池应符合HJ/T 238的要求,干电池应符合HJ/T 239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不得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
等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5.3 产品中有害物质要求
产品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
六类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GB/T 26572标准的要求。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得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5.4.2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
5.4.3 应按照GB/T 18455进行标识。
5.5 产品说明的要求
产品说明需同产品一起销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如何节电的说明;
2) 产品使用电池的回收和处理建议;
3) 产品回收信息。
6 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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