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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532-2013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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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32-2013 英文版 159 HJ 2532-2013 [PDF]天数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532-2013 (HJ2532-2013)
中文名称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duty vehicle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6,689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182-2005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2532-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HJ 2532-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duty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HJ/T 182-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汽车。 5 技术内容 5.1 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8352.5的要求。 5.2 燃料消耗量的要求 M1类车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 27999-2011中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要求,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 类燃料的汽车不适用本项要求。 5.3 车内噪声的要求 5.3.1 M1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5 dB(A)。 5.3.2 M2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7 dB(A)。 5.4 车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轻型汽车车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27630-2011的要求。 5.5 车身涂装的要求 5.5.1 汽车涂料中不得人为添加和使用表1中所列的物质。 5.5.2 应对涂装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 5.5.3 应对油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热进行热能回用。 5.6 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 5.6.1 离合器片中不得含有石棉纤维物质。 5.6.2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不得 使用铅(Pb)、汞(Hg)、镉(Cd)及六价铬(Cr6+)。 5.7 可回收利用性的要求 轻型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不应低于表2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中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按照GB 18352.5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2中燃料消耗量的检测按照GB/T 19233-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3中车内噪声的检测按照GB/T 18697-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4中车内空气质量的检测按照HJ/T 400-2007规定......

英文网页English: HJ 253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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