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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438-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43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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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38-2008
英文版
85
HJ 43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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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438-2008 (HJ438-2008)
中文名称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Durability of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 of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T10
国际标准分类
43.060.01
字数估计
12,178
发布日期
2008-06-24
实施日期
2008-07-01
引用标准
GB 17691; GB 18352.3-2005; GB/T 15089-2001; HJ 437-2008
起草单位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5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 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英文名称: Durability of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 of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 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是对 GB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IV、V 阶段)》中关于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盟 (EU) 指令2005/55/EC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 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 物排放的法律》中对重型汽车耐久性(有效寿命)的要求,以及随后修订版2005/78/EC 中排放控制 系统耐久性试验程序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批准。 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 (NC) 或液化石油 气 (LPG) 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 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 M₂ 、M₃ 、N、N₂ 和 N₃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 M₁ 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 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₁ 和 M₂ 类车辆满足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IV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IV 、V 阶段)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IV 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 (OBD)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17691 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 (OBD)系统技术要求》 (HJ437—2008)中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效寿命 useful life 由本标准第5.2条规定的,保证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污染 物、颗粒物和烟度排放限值,且已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的行驶距离或使用时间。 3.2 排气后处理系统 exhaust aftertreatment system 安装在发动机排气系统中的催化转化器(氧化或三效),颗粒物捕集器、 deNOx系统、组合式降 氮氧化物-颗粒物系统或其他任何能降低排气污染物的装置,但不包括废气再循环 (EGR) 系统。 3.3 降氮氧化物 (deNOx) 系统 deNOx system 用来降低氮氧化物 (NOx) 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如主动和被动的稀燃式发动机的NO, 催化器,吸 附型NO, 催化器以及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 系统]。 3.4 排放控制系统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排气后处理系统、发动机电控单元 (EECU)、 安装在发动机排气装置中为发动机电控单元提供输 入信号或接受输出信号的排放相关部件、 EECU 与任何其他动力总成或汽车排放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 界面(硬件或软件,如适用)。 3.5 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 engine-aftertreatment system family 为了确定劣化系数及检查在用车/发动机的符合性,制造企业根据相似的排放后处理系统,将不 同发动机系族进一步组合成的系族。 3.6 M₃ 类 A 级、B 级、 I 级、Ⅱ级和Ⅲ级车辆 按GB/T15089—2001 规定: M₃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其中: A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I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 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4 型式核准申请 4.1 由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按照GB17691 第4章规定进行型式核准申请。 4.2 耐久性试验前,制造企业应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交耐久性试验申请。在申请中应对耐久性试验规 范进行详细描述,其内容至少包括: a)试验源机参数; b) 后处理装置参数 c)试验方法(整车道路试验或发动机台架试验); d)发动机后处理装置性能稳定里程或时间; e) 整车道路耐久性行驶试验道路的里程数和道路分配(如适用); f)发动机台架运行试验时间和试验循环,以及发动机耐久性运行试验与整车道路耐久性行驶试 验道路的相关性分析(如适用); g) 耐久性运行试验期间测量排气污染物的种类、测量方法[稳态循环试验 (ESC)、 瞬态循环试 验 (ETC), 按 GB17691 规定]、间隔里程或时间; 5 技术要求 5.1 新型车(或发动机)自GB17691 表1和表2中的第IV阶段开始,应保证汽车(发动机)的排放 控制装置在有效寿命期内正常运转,且排气污染物排放符合 GB 17691表1和表2的限值要求,并在 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 5.2 汽车或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运行试验应在型式核准机构有效监督下,按附录 A 的规定, 完成表1规定的耐久性试验,并确定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 5.3 表2中的劣化系数仅在以下情况允许使用: a)在型式核准申报时,若实际耐久性试验尚未完成,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暂时使用表2中的劣化系数替代实际劣化系数,待耐久性试验结束,需用实际劣化系数对型式核准的试验数据进行 校验。 b) 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5.4 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选择把已确定的劣化系数应用到不属于同一发动机系族的发动机或 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上。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必须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供证明,基 础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与使用相同劣化系数的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具有相 同的技术规格、车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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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3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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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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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1145-2021
QC/T1145
QCT1145
GB/T 17692-1999
GB/T17692
GBT17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