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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471-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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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71-2020 英文版 579 HJ 471-2020 [PDF]天数 >=5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471-2020 (HJ471-2020)
中文名称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wastewater treatment of textile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63
国际标准分类 13.100
字数估计 25,222
发布日期 2020
实施日期 2020-01-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471-2020: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71-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wastewater treatment of textil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及其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含修改单)适 用于本标准。 4.2.1 现有企业废水排放量可通过实测确定。新建企业可类比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管理水平 等相近的企业,或根据物料平衡、水平衡来确定废水产生量。新建企业也可按HJ 990核算水量。 4.2.2 现有企业初期雨水收集量应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新(改、扩)建企业初期雨水收集量宜按 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相关要求或以不少于被污染区域面积上的15 mm降水量确定。 4.3 废水水质 纺织材料 4.3.1 现有企业废水和初期雨水污染物成分和浓度应以检测数据为准。采样检测时,宜对各个生产 工序排放的废水逐一采样,宜逐一检测,或按水量比例混合制样检测。 4.3.2 新(改、扩)建企业废水治理工程,可类比现有同等生产规模和同种生产工艺的产污数据来 确定废水水质,或按HJ 990核算水质。 4.3.3当无实测数据及同类企业参考资料时,纺织染整企业的综合废水水质可参考附录A。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纺织染整企业应贯彻全过程控制理念,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 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5.1.2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技术方案应以企业生产情况及发展规划为依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结合不同地区气候等环境因素,统筹集中与分散、现有与新(扩、改)建的关系,经技术经济论证 后确定。 5.1.3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应遵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国家、纺织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1.4 纺织染整企业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的原则进行废水的处理及回用。 5.1.5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应依据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量应符合 GB 4287 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 5.1.6 纺织染整企业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GB 4287 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 置的相关规定设置废水排放口,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5.2 源头控制 5.2.1 纺织染整企业应按照《印染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选用先进的工艺与装备,优先采用清洁生产 技术,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达到规定的能耗和新鲜水耗的要求,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5.2.2 纺织染整企业宜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回收装置,对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鼓励采用逆 流漂洗工艺,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40%以上。 5.2.3 纺织染整企业宜选择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 染料和高性能助剂。 5.3 建设规模 5.3.1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应以废水量为依据,并考虑生产波动导致的废水量增加。一 般可按废水量的 1.2 倍~1.3 倍作为最大水量设计建设。 5.3.2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各处理系统的建设规模除应满足相关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调节池前的废水处理构筑物按最大日最大时流量计算; b)调节池及其后废水处理构筑物按最大日平均流量计算; c)污泥处理与处置系统按平均日流量计算; d)回用水处理系统根据回用水的水量确定,回用水处理规模宜根据回用水用量的 1.1 倍~1.5 倍设计建设。 5.4 工程选址与总体布置 5.4.1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应符合 GB 50014 和 GB 50187 的相关规定。 5.4.2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总体布置应根据处理单元的功能和处理流程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 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5.4.3 总平面布置宜按工艺流程、处理功能等合理分区,可分为预处理区、综合处理区、回用处理 区、污泥处理区、化学药品存储区和办公区等。 5.4.4 处理单元平面布置应力求紧凑、合理,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捷、维修管理 方便的要求。 5.4.5 处理单元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和高差,尽可能做到土方平衡,采用重力自流降低 能耗。 5.5 工程构成 5.5.1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的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构成。 5.5.2 主体工程包括:废水收集调节、预处理、物化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污 泥处理、二次污染治理等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5.3 辅助工程包括:电气自动化、水质在线监测、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与空调等设施。 5.5.4 配套设施包括:控制室、值班室和化验室等。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在工艺设计前,应对废水的水质、水量及变化规律进行全面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工艺试验。 6.1.2 应根据废水的水质特征、排放标准、回用要求等因素,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适的工艺路线。 6.1.3 对于纺织染整生产过程产生的部分高浓度有机废水或含特殊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 行预处理,确保预处理后其水质不影响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6.1.4 纺织染整综合废水处理宜采用生化处理与物化处理相结合的组合处理工艺,对于排放要求高 或有回用要求的场合,应进一步深度处理或回用处理达到相应的出水水质要求。 6.1.5 含六价铬的纺织染整废水应在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收集处理,废水中六价铬达到 GB 4287 的排放限值后排入综合废水收集管网。 6.1.6 废水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选择二次污染小的药剂,并提高利用率,减少药剂投加量。 6.1.7 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综合考虑发生事故时的最大排水量、 消防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池的降雨量。事故水应检测分类后进入相应处理设施。 6.2 工艺选择 6.2.1 应根据污染物来源及性质、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回用要求等确定废水处理目标, 选择相应的处理工艺,一般工艺流程示意图如图 2 所示。 图 2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6.2.2 综合废水经常规处理后达到间接排放要求,经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后达到直接排放要求。 6.2.3 根据回用水质和水量要求,可将清污分流后的低浓度有机废水经处理后直接回用,或者综合 废水经常规处理并结合回用处理后回用。 6.4.1 各类染整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工艺宜采用以生物处理为主、物化处理为辅的工艺技术。 a)机织棉及棉混纺染整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宜采用前物化+生化+后物化组合工艺,工艺流程如 图 3 所示; 图 3 机织棉及棉混纺染整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图 b)针织棉及棉混纺染整、麻染整以及化纤染整的综合废水水质情况类似,其常规处理宜采用 生化+物化组合工艺,工艺流程如图 4 所示; 图 4 针织棉及棉混纺染整、麻染整以及化纤染整的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图 c)毛染整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宜采用物化+生化的组合工艺,工艺流程如图 5 所示; 图 5 毛染整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图 d)丝绸染整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宜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如图 6 所示; 图 6 丝绸染整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图 e)印花或蜡染综合废水常规处理宜采用物化+生物脱氮组合工艺,工艺流程如图 7 所示; 6.4.2.3.1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和加药量应根据混凝试验或参照同类已建工程的运行情况确定。 6.4.2.3.2 采用混凝沉淀工艺时,混合段速度梯度 G 值 300 s-1~500 s-1,混合时间 30 s~120 s;絮凝 段速度梯度 G 值 30 s-1~60 s-1,G 值及反应流速应逐渐由大到小,絮凝时间 20 min~30 min。 6.4.2.4 沉淀/气浮 6.4.2.4.1 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 0.8 m3/(m2·h)~1.0 m3/(m2·h),分离时间 1.5 h~3.0 h。 6.4.2.4.2 气浮系统的设计应参照 HJ 2007 的有关规定。 6.4.2.5 水解酸化 6.4.2.5.1 水解酸化有效容积负荷宜按 0.7 kgCOD/(m3·d)~1.5 kgCOD/(m3·d)设计,反应器设计可参考 HJ 2047 相关规定。 6.4.2.5.2 根据主要污染物浓度和成分确定水解酸化容积负荷时,停留时间应根据难降解污染物性质 和浓度确定。对于牛仔水洗废水,停留时间不小于 12 h;对于丝绸、毛、针织染整废水,停留时间 不小于 16 h;对于较高浓度的棉及涤纶染整废水,停留时间不小于 24 h。 6.4.2.6 好氧处理 6.4.2.6.1 好氧处理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6.4.2.6.2 生物膜处理工艺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需要脱氮时,宜采用前置反硝化(A/O)生物脱 氮处理工艺、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及其改良工艺或氧化沟技术。 6.4.2.6.3 采用活性污泥法时,污泥负荷宜按 0.30 kgCOD/(kgMLSS·d)~0.50 kgCOD/(kgMLSS·d) 设计;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时,容积负荷宜按 0.4 kgBOD5/[m (填料)·d]~0.8 kgBOD5/[m (填料)·d] 设计,并按水力停留时间进行校核。 6.4.2.6.4 需氧量宜按照水解酸化出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计算,并按照气水比 15:1~30:1 校核。 6.4.2.6.5 活性污泥法污泥回流比一般为 60%~100%,保证生化池中污泥浓度在 3 g/L~5 g/L。采用 前置反硝化工艺时,内循环回流比宜根据脱氮效率确定,宜为 200%~400%。当采用多级 A/O 脱氮 工艺时,设置级数及各级进水比例应根据脱氮要求确定。 6.4.2.6.6 二沉池宜按表面负荷 0.5 m3/(m2·h)~0.7 m3/(m2·h),污泥固体负荷 60 kg/(m2·d)~150 kg/(m ·d),沉淀时间 2h~4 h 设计。 6.4.2.7 氧化脱色 6.4.2.7.1 综合废水处理宜设置脱色设施,通常采取氧化脱色,宜采用二氧化氯或臭氧脱色,应谨慎 使用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氯及次氯酸钠作为氧化脱色药剂。 6.4.2.7.2 脱色工艺和有关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或参考同类企业调研结果。 6.4.2.8 主要处理单元废水处理效率应通过试验或同类企业类比资料确定,当无资料时,各处理系统 污染物去除率可参考附录 B。 6.5 深度处理及回用处理工艺 6.5.1 深度处理或回用处理工艺及技术参数宜根据来水水质、排放标准或回用要求,通过工艺试验,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深度处理或回用处理工艺选择宜结合常规处理单元统筹考虑。 6.5.2 常规处理后的深度处理或回用处理工艺一般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气浮)法、化学氧化法、膜 分离法、膜生物反应器(MBR)、曝气生物滤池法、生物活性炭法、过滤法、吸附法等工艺中的一 种或几种工艺组合。具体工艺包括: a)对于化学氧化工艺,可选用臭氧、臭氧/紫外、双氧水、双氧水/紫外、芬顿或类芬顿氧化工 艺,氧化反应时间 2 h~4 h; b)对于吸附工艺,可选用颗粒活性炭或粉末活性炭; c)对于过滤工艺,可选用滤池或机械纤维转盘过滤器。 6.7.1 对不同属性的污泥,应分别收集、贮存并处理。 6.7.2 污泥产生量可根据工艺条件计算,也可参照同类企业确定。 6.7.3 生化污泥产生量应根据废水水量、有机物浓度、污泥产率系数计算,物化污泥产生量应根据 废水水量、悬浮物浓度、药品投加量、污染物的去除率等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 GB 50013 和 GB 50014 执行。 6.7.4 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机械浓缩或气浮浓缩工艺。当采用重力浓缩时,污泥固体负荷宜 采用 20 kg/(m2·d)~40 kg/(m2·d),浓缩时间宜按 16 h~24 h 设计,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应不大于 98%。 当采用机械浓缩时,应根据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同类企业运行数据经试验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 定。 6.7.5 污泥脱水前宜根据污泥特性、脱水机械情况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宜根据污泥性质和干污泥的 处理方式选用,投加量应通过试验或参照同类型污泥脱水工程的数据确定。 6.7.6 污泥脱水机类型宜根据污泥性质、污泥产量、脱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脱水污 泥含水率应满足处置要求。 6.7.7 应根据污泥的不同属性,分区设立脱水污泥堆场,确定脱水污泥堆场地面和四周的不同防渗、 防漏和防雨水等级。 6.7.8 应根据需要选择脱水污泥干化设备,热源宜为蒸汽,干化后污泥含水率宜降低至 30%~40%。 污泥干化设备宜密闭保温,并具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泥干化冷凝水应排入综合废水调节池或集 水井。 6.7.9 对污泥浓缩过程中产生的清液、脱水过程中产生的滤液以及堆放产生的渗出液均应设置收集 管线,回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或集水井。 6.7.10 污泥的最终处置途径主要包括综合利用、焚烧和填埋等,纺织染整企业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 源头减量。污泥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8 二次污染防治 6.8.1 一般规定 6.8.1.1 纺织染整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固体废物、噪声等二次污染物的防治 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8.1.2 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不得露天堆放,污泥和废渣贮 存场应进行防渗、防雨及防溢处理。 6.8.1.3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经鉴定的危险废物,应按照 GB 18597、HJ 2025 等 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 6.8.2 恶臭治理 6.8.2.1 集水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污泥储池、污泥脱水处理间等场所应设置臭气收集设备并集 中进行除臭处理。 6.8.2.2 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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