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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519-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5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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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19-2020 英文版 349 HJ 519-2020 [PDF]天数 <=3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519-2020 (HJ519-2020)
中文名称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 for treatment of waste lead-acid batte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70
国际标准分类
字数估计 15,168
发布日期 2020-03-26
实施日期 2020-03-26
旧标准 (被替代) HJ 519-2009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519-202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19-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 for treatment of waste lead-acid batt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 519-200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再生铅企 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与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 48号)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 36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4.1.1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企业,应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4.1.2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必须粘贴符合 GB 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4.1.3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 转移废铅蓄电池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4.1.4禁止在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禁止倾倒含铅酸性电解质。 4.1.5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 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4.1.6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和运输企业应组织收集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危险废物环境 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4.2 收集 4.2.1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再生铅 企业、专业收集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可采用“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收集率。 再生铅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者与专业收集企业合作,建设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 4.2.2收集企业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以利于中转。 4.2.3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a)废铅蓄电池应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破损和电解质泄漏。 b)废铅蓄电池有破损或电解质渗漏的,应将废铅蓄电池及其渗漏液贮存于耐酸容器中。 4.3 运输 4.3.1 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具有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 泄漏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运输废铅蓄电池应采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公路运输车辆应按 GB 13392 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时,应在集装箱外按 GB 190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 满足国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条件的废铅蓄电池,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 格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4.3.2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 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4.3.3废铅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 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 4.4 暂存和贮存 4.4.1基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的特殊性及其环境风险,分为收集网点暂存和集中转运点贮存两种方式。 4.4.2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 90 天,重量应不超过 3 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贮 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4.4.3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 3m2。 b)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 c)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 d)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4.4.4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 GB 18597 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 理,符合以下要求: a)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b)面积不少于 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c)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d)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e)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f)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g)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存放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 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4.4.5禁止将废铅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铅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5 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再生铅企业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风险评价。 5.1.2再生铅企业生产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先进性等合理确定;新、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应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 5.1.3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 保护环境。禁止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的落后装备。 5.1.4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 5.2 选址要求 5.2.1厂址选择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5.2.2再生铅企业不应选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5.2.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 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以及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地区。 b)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 c)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或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d)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 e)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3 设施建设要求 5.3.1再生铅企业应包括预处理系统、铅冶炼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应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等设施。 5.3.2再生铅企业出入口、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应按 GB 15562.2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3.3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 5.3.4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车间应采用微负压设计,室内排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利用 处置设施 15 日的利用处置量。 5.3.5再生铅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 98%,具体计算参照《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规定。 5.3.6再生铅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熔炼设备或湿法冶金工艺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 出。 5.3.7应具有完整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确保废水、废气达到 GB 31574 的 要求后排放。 5.3.8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主要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自动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5.3.9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安装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 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5.4 清洁生产要求 5.4.1新建和改扩建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确定的生产工艺 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产品特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清洁生产管理指标等进行建设和生产。现有企业应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逐步淘汰技术落后、 能耗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 5.4.2再生铅企业应积极推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改造,积极推行更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 6 再生铅企业污染控制要求 6.1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6.1.1预处理 6.1.1.1废铅蓄电池的利用处置应先经过预处理,再采用冶金的方法处理铅膏等含铅物料。 6.1.1.2废铅蓄电池的预处理一般包括破碎、分离等,其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再生铅企业应对带壳废铅蓄电池进行预处理,加强对原料场所无组织排放的控制。 b)预处理过程应采用自动破碎分选设备。 c)废铅蓄电池破碎工艺应保证电池中的铅栅、连接器、电池槽盒和酸性电解质等成分在后续步骤 中易被分离。 d)破碎后的铅及其化合物应从其他原料中分离出来。 6.1.1.3不得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禁止在露天环境进行破碎作业。 6.1.1.4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废铅栅、废铅膏、废隔板、废电解质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理, 并对各自的去向有明确的记录。 6.1.1.5废铅蓄电池中的废电解质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环境中。 6.1.1.6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进行硬化、防腐和防渗漏处理。 6.1.2铅回收 6.1.2.1经预处理后的含有金属铅、铅的氧化物、铅的硫酸盐以及其他金属的电池碎片可采取火法冶金工 艺或湿法冶金工艺把金属铅从混合物中提取出来。废铅膏与废铅栅应分别熔炼;废铅栅熔炼宜采用低温 熔炼技术。 6.1.2.2铅回收过程应采用技术装备先进、设备能效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防治水平高的先进工艺, 不得采用设备能效低、处理能力小、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能耗高的落后工艺。 6.1.2.3火法冶金 a)利用火法冶金工艺回收铅,其尾气应经净化处理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可对冶炼过程 产生的含二氧化硫烟气进行集中收集利用。 b)火法冶金熔炼工序应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应严格控制熔炼介质和还原介质的加入量,以保证去 除所有的硫和其他杂质并还原所有的铅氧化物。 c)采用火法冶金工艺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其冶炼过程应在负压条件下进行,避免有害气体和粉 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净化处理,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 6.1.2.4湿法冶金 a)对于预脱硫-电解沉积工艺,宜将废铅膏中的硫酸铅脱硫,并将二氧化铅转化为氧化铅,再将铅 转移到富铅电解液中,通过电解沉积得到电解铅产品。 b)对于固相电解还原铅工艺,经过还原处理的铅膏宜填装于阴极框架中,电解时将铅膏中的固相 铅物质直接还原为金属铅。 c)宜收集铅的结晶状或海绵状的电解沉积物,并压成纯度高的铅饼,然后送到炉中浇铸成锭,或 直接熔铸成锭。 d)采用湿法冶金工艺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排出气体应进行除尘和酸雾净化,达到 GB 31574 的 要求后排放。 6.2 末端污染控制要求 6.2.1大气污染控制 a)再生铅企业所有工序产生的铅烟、铅尘和酸雾,都应经过收集和处理后排放。废气中铅烟、铅 尘应采用两级以上处理工艺。收集的粉尘可直接返回再生铅生产系统。 b)二氧化硫应采用先进成熟的脱硫技术和设备收集处理后排放。 c)再生铅企业的废气排放应满足 GB 31574的要求。 d)再生铅熔炼过程中,应控制原料中氯含量,控制二噁英等污染物的排放。 6.2.2酸性电解质和溢出液污染控制 a)若采用中和处理,宜将产生的中和渣返回熔炼炉进行处置。 b)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废水处理站,用于处理废铅蓄电池拆解产生的酸性电解质、生产废水、雨水、 废铅蓄电池贮存设施溢出液等。酸性电解质可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未经处理的酸性电解质不得直接 排放。 c)废水收集输送应雨污分流,生产区内的初期雨水应进行单独收集并处理。生产区地面冲洗水、 厂区内洗衣废水和淋浴水应按含重金属(铅、镉、砷等)生产废水处理,收集后汇入含重金属(铅、镉、 砷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不得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 d)含重金属(铅、镉、砷等)生产废水,应在其生产车间或设施内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经处理 后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其他污染物在厂区总排放口应当满足 GB 31574 的要求;生产废水宜 全部循环利用。 6.2.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a)应妥善处理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冶炼残渣、废硫酸盐、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 泥、分选残余物、铅尘、废活性炭、废铅膏、废隔板、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废口罩、手套、工作服等) 和带铅尘包装物等含铅废物,以及湿法冶金含氟废酸液等固体废物。 b)再生铅熔炼产生的熔炼浮渣、合金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合金渣宜返回熔炼工序;除尘工艺收集的 不含砷、镉的烟(粉)尘宜密闭返回熔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冶金方式提取有价金属。 6.2.4噪声污染控制 a)主要噪声设备,如破碎机、泵、风机等应采取基础减震和消声及隔声......

相关标准: HJ 364  HJ 516  HJ 515  HJ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