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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747-2015 (HJ747-2015) | | 中文名称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on Coding of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10 | | 字数估计 | 7,790 | | 发布日期 | 2015-06-04 | | 实施日期 | 2015-07-01 | | 引用标准 | GB 2260; GB/T 10114; 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8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8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和管理。 |
HJ 747-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HJ 747-2015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n Coding of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HJ 747-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3 术语和定义
3.1饮用水水源
指提供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
3.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
(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3.3赋码对象
在本标准中特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3.4饮用水水源代码
指给饮用水水源赋予的一组有规律的、易于识别和处理的符号。
4 编码规则
4.1代码结构
饮用水水源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由水系码、地址码、类型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
4.2.1 水系码
4.2.1.1表示赋码对象所在水系代码,水系代码长度为 6位。
4.2.1.2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附录 2-7全国环境
系统水系代码表中水系代码的前 6位字母和数字编写。
4.2.1.3对于未列入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的饮用水水源,根据水源空间位置就近选择相关
的水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根据井群中心的位置就近选择水系。
4.2.2 地址码
4.2.2.1表示赋码对象所在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码长度为 9位。
4.2.2.2地址码前 6位数字参考 GB 2260,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
3位数字参考 GB/T 10114,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4.2.2.3赋码对象为河流型、湖泊型、水库型的饮用水水源,依据最先建成且启用的取水口
所在行政区地址进行编码。赋码对象为地下水型水源地,依据井群中心所在行政区地址进行编码。
4.2.3 类型码
4.2.3.1表示赋码对象所属的水体类型代码,类型码长度为 1位。
4.2.3.2类型码中“S”表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L”表示湖泊型饮用水水源;“R”表示
水库型饮用水水源;“G”表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其它数字或字母无意义。
34.2.4 顺序码
4.2.4.1表示赋码对象的顺序代码,顺序码长度为 4位。
4.2.4.2采用递增赋码方式,其数字顺序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建成时间的先后顺
序进行赋码,代码范围从 0001到 9999。
4.2.4.3同一行政区有多个水源时,对同一类型的饮用水水源,采用递增赋码方式编制顺序码。
4.3代码的撤销与调整
4.3.1 代码的撤销
4.3.1.1饮用水水源代码具有唯一性,若水源撤销,其代码应予以废止,
且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水源。
4.3.1.2撤消后又重新启用的饮用水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 代码的调整
4.3.2.1取水口位置发生微调,但仍位于原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2水源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但取水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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