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HJ > 第9页 > HJ 854-2017
| 标准编号 | HJ 854-2017 (HJ854-2017)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炼焦化学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0 | | 字数估计 | 58,542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85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炼焦化学工业
HJ 854-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85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
企业炼焦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 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61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 2)。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需填报,或者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在填报基本情况时,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必填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
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
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
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
(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4.3 炼焦炉型、主要产品及产能
需填报行业类别、炼焦炉型、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行业类别”时,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焦化学工业,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
选择火电行业。在填报“炼焦炉型”时,需按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类型
进行选择。本标准中半焦(兰炭)炭化炉专指内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外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
参照常规机焦炉填报。
4.3.1 常规机焦炉
4.3.1.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1。
4.3.1.2 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1.3 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焦炭、焦炉煤气、焦油、粗苯、硫铵等。
4.3.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6 其他
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2 热回收焦炉
4.3.2.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2。
4.3.2.2 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2.3 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焦炭、电、蒸汽等。
4.3.2.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2.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2.6 其他
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3 半焦(兰炭)炭化炉
4.3.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3。
4.3.3.2 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3.3 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半焦(兰炭)、焦炉煤气、焦油等。
4.3.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3.6 其他
选填项,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料及辅料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计量单位、原料煤硫分、挥发
分,燃料名称、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年最大使用量及其他。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料及燃
料,应全部填写。以下“4.4.1~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1 原辅材料及燃料名称
原料名称包括煤、其他。
辅料名称包括酸、碱、脱硫剂、催化剂、其他。
燃料名称包括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高炉-转炉混合煤气、煤、其他。
4.4.2 年最大使用量
已投运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未投运和投运不
满五年的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年最大使用量填写。
4.4.3 原料煤硫分、挥发分
需填写原料煤(指配合煤)硫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基为基准。
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需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
挥发分、热值(低位发热量)。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5 其他
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气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
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以下“4.5.1.1~4.5.1.4”为必填项。
4.5.1.1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填报内
容参见表 4。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6171 和 GB 13271 确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1.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
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5.1.3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4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
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锅炉烟囱,
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具体参见表 4。
4.5.2 废水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1~4.5.2.5”为必填项。
4.5.2.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5。炼焦化学工业排
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6171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
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
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废水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
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
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
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
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
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2.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
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5.2.4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其中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具体参见表 5。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
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
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污染物排放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必填项,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4.5”填报的内容,
由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必填项,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
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4.5”填报的内容,
由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炼焦炉炉顶及企
业边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逐一确定许可排放量,
无组织排放不核算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
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