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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856-2017
[PDF] HJ 856-2017 - 英文版
标准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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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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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6-2017
英文版
1359
HJ 85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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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玻璃工业 -- 平板玻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56-2017 (HJ856-2017)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glass industry -- flat glas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59,53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5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玻璃工业 -- 平板玻璃 HJ 856-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glass industry -- flat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5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执行 GB 26453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平板玻 璃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 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 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4.3.2 生产设施编号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 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 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 产品名称 分为浮法玻璃、压延玻璃。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 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6 其他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硅砂、长石、白云石、石灰石、纯碱、碎玻璃、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的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 等,如澄清剂、助熔剂、氧化剂、还原剂、着色剂、脱色剂、乳浊剂、氨水、 液氨、石灰、石灰石、烧碱、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天然气、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燃煤、其他。 4.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m3/a。 4.4.3 原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值 填报。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 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使用燃煤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需填写燃煤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使用天然 气、焦炉煤气、重油、煤焦油及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需填写硫分及热值。使用煤 焦油、重油、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燃料的特性,填报总汞、总镉、总铬、 总砷、总铅、总镍、总锌等重金属成分及占比。可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值填报。 4.4.5 其他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 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 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 见表 2。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6453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对于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还应根 据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考虑汞、镉、铬、砷、铅、镍、锌等重金属污染物。 4.5.2.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 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 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 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 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经 玻璃熔窑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净烟气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其 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及污染治理设施填 报内容见表 3。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GB/T 31962确定,有地方 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 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 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 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 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 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 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 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 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 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 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 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 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项 为依据本标准第 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 歇式排放的,还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有 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调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 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 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 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 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 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 1月 1日(含) 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 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 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许 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 GB 26453及 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 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水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 GB 8978、 GB/T 31962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 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8978中附录 A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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