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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862-2017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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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2-2017 英文版 1269 HJ 862-2017 [PDF]天数 >=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62-2017 (HJ862-2017)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esticide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55,587
发布日期 2017-09-29
实施日期 2017-09-29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3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HJ 862-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esticid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 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 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 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药制造工业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 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 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 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 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 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要求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农药制造工业。 执行 GB 13223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主要产品及产能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除 4.3.4.2、4.3.9为选填 项外,其余为必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公用单元。按照农药行业 统计分类为化学农药原药、生物农药原药、农药制剂,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参见附录 A。填写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如草甘膦原药生产线、阿维菌素原药生产线、毒死蜱乳油制剂生产线、公用单元、其他。 若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同产品时,以主要产品命名,备注说明生产的其他产品。 4.3.3 主要工艺 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的主要工序填写。化学农药原药(中间体)生产工艺包括:备料、反 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其他;生物农药原药(中间体)生产工艺包括:发酵、分离、干 燥、其他;农药制剂加工工艺包括:制剂加工、其他。公用单元主要工艺包括:物料储存系统、输 送系统、供热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固废处理处置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 若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同时生产农药原药与制剂,则主要工艺填报应包括原药与制剂加工的 上述生产工艺;若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仅是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则主要工艺只 需填报农药制剂加工工艺。 4.3.4 主要生产设施 4.3.4.1 必填内容 表征生产装置生产能力的设备、产生工艺废水的生产设备、排出工艺废气的生产设备、常压有 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和分装设施等。按照生产线单元、公用单元的主要工艺分类,涉及的具 体主要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及其设施参数见表 1。 4.3.4.2 选填内容 1)生产装置中的泵、压缩机; 2)生产装置中的回流罐、缓冲罐、分液罐和只用于生产装置启停的设备; 3)操作压力大于常压的有机液体储罐; 4)用于工艺参数测量和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 5)生产单元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4.3.5 生产设施编号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则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产品名称 填报各生产单元生产产品名称,包括化学农药原药产品、生物农药原药产品、 农药制剂产品等,参见附录 A。 4.3.7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 4.3.8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9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原辅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包括化学品基本原料,应填写具体物质名称,参见附录 B。 辅料指工艺过程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和其他物质等,如催化剂、溶剂、 助剂等“化工三剂”。包括:硫酸、盐酸、烧碱、液碱、液氨、氨水、三乙胺、甲醇、乙醇、二甲苯、 二氯甲烷、二氯乙烷、异丙醇、叔丁醇、乙醚、石油醚、碳酸氢钠、无水三氯化铝、金属镁、硫化 钠、双氧水、臭氧、二氧化氯、高岭土、陶土、硅藻土、混凝剂、助凝剂、其他。 燃料包括:燃煤、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天然气、沼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页岩气、其他。 4.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 t/a或 m3/a。 4.4.3 原辅料纯度 原辅料纯度为必填项,以百分含量表示。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煤中的汞含量,原料和辅料中铅、镉、砷、镍、汞、铬含量(重量比)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 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燃煤需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 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 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 见表 2。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3271、GB 14554、GB 16297和 GB 18484确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排 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 口进行编号,则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 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3 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 6 章规定填报。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 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有地方要求的,应符合地方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工艺废气排放口(备料、反应、精 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工艺对应的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发酵工艺对应的生 产设施废气排放口),供热系统烟囱和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制剂加工废气排放口、罐区废气排放口、 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等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分为生产废水(包括各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阶段产生的 水相母液等工艺废水;催化剂载体、吸附剂、各类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洗涤水、地面冲洗废水及真空 废水等)、辅助生产工序排水(包括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过程排水、锅炉排水、热电 锅炉等辅助设备冷凝水等)、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GB 21523确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 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 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 废水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和间歇排放,根据流量稳定性和周期性可进行细化。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排 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 编号,则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 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 6章规定填报。 4.5.3.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 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有地方要求的,应符合地方要求。 4.5.3.6 排放口类型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 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纯的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总排口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和排污节点图。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位置,有组织排放源、废水排放口位置,厂区雨 水、污水集输管道走向及排放去向,初期雨水池、废水应急事故池位置等。 工艺流程和排污节点图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5.1.1 废气 5.1.1.1 有组织排放源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部分填报的产排 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源和污染物项目见表 4。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 体处地理坐标、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 值;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污染物 接收标准。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由信息平台系统自动 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 水仅说明去向。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和污染物项目见表 6。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 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地方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单纯的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不许可排放量,仅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控 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总许可排放 量为所有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废水总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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