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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31-2017 (HJ931-2017)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mercury smelt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0 | | 字数估计 | 51,532 | | 发布日期 | 2017-12-27 | | 实施日期 | 2017-12-27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2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 931-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mercury smelting
metallurgy industry--mercury smeltingHJ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
求,提出了汞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汞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汞
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汞冶炼排污单位
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
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
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
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
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汞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
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主要包括蒸馏、冷凝、公用单元、其他。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为必填项,主要包括蒸馏、冷凝、其他。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具体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必填项为蒸馏炉、马釜炉、打汞机、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
炉、燃气锅炉),选填项为辅助系统(中间物料贮存场、渣库);
b)本标准尚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
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各炉窑的炉型尺寸或处理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主要包括汞。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
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份、
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原辅材料名称:原料为汞精矿,其他辅料包括煤、石灰、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
学品(氢氧化钠(烧碱)、碳酸钠、石灰、硫化钠、混凝剂、助凝剂、漂白粉和活性炭等)、其他;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分为煤、天然气、柴油、其他;
e)燃料成份: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单位为万 t/a或万 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规定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
(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
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排污节点
包括马釜炉、蒸馏炉和锅炉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30770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汞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袋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膏法、
钠碱法、其他)、脱汞设施治理工艺(硫酸软锰矿净化法、漂白粉净化法、多硫化钠净化法、碘络合
法及酸洗脱汞法、其他)。
4.5.3 废水
4.5.3.1 类别
汞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脱硫水、设备冷却水、
汞炱水封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30770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硫化法、中和法、吸附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
物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法、A/O、A2/O 等)。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汞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
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
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
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
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
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
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
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
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汞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汞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
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
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
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
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
废气和废水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1。
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其余项依据本技术规范第 4.5 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
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
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
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
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3271、GB 30770 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
度。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
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水
汞冶炼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30770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 值为
任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
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
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
周期。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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