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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69-2018 (HJ969-2018) | | 中文名称 |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Background Surve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Before Operation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HJ | | 字数估计 | 11,140 |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 实施日期 | 2019-01-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39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69-2018: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
HJ 969-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Background Surve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Before Operation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小型模块
化核动力厂可根据核安全和环境评价结果,做相应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 radiation
本标准中,辐射仅指电离辐射。
3.2 受纳水体 receiving water body
接纳核动力厂排放的液态流出物,并使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在其水中弥散的环境地表
水体,可以是海洋、河流、湖泊或者水库。
3.3 对照点 contrast site
在可以忽略核动力厂所释放放射性物质的影响,且可以长期保持原有环境特征的区域设
置的监测点。
4 调查任务和目的
4.1新厂址选址,应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
本底调查;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
4.2新厂址选址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的目的是为评价厂址适宜性提供辐射环境特征资料。
4.3 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进行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目的是获得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γ辐
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及其变化的数据,为核动力厂运行后的辐射
环境监测提供可供比较和解释的本底资料,为制定核动力厂运行期间辐射环境监测大纲提供
技术依据。按照 GB 6249要求,调查应至少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
4.4在核动力厂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前期工
程运行后辐射环境的变化情况。按照 GB 6249 要求,调查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调查数据。
25 调查的基本要求
5.1应收集下列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
(1)核动力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人口、气象、水文、地质、自然资源、农牧渔业及养殖业等资料;
(2)核动力厂半径 30km 范围内核设施,铀、钍矿设施概况;
(3)核动力厂半径 15km 范围内人为活动引起天然辐射照射增加的设施概况;
(4)核动力厂半径 15km 范围内同位素生产以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概况;
(5)核动力厂半径 5km 范围内Ⅰ类和Ⅱ类放射源的应用概况。
5.2应尽可能收集核动力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已有的辐射环境监测成果。
5.3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应进行必要的现场监测,陆地环境γ辐射/贯穿辐射
剂量率的监测范围一般取半径 20km,其余项目的监测范围一般取半径 5~10km。受纳水体
环境介质一般在取、排水口附近区域采样。
5.4 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结束超过 5 年方开工建设的,如果期间发生过对厂址
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有明显影响的事件,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5.5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监测范围,按照 GB 6249 的要求执行。
5.6 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到开始运行时间不超过 5 年的,如果期间发生过对厂址区
域环境辐射水平有明显影响的事件,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5.7 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后不超过 5年,在同一厂址有后续建造的机组开始运行的,参照第 5.6处理。
5.8 在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超过 5 年以后开始运行的,应收集最新资料,并进行必
要的补充调查,分析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调查。
6 调查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6.1设定监测项目和监测点位时应考虑厂址的整体规划。
6.2监测的布点原则
6.2.1本底调查布点应遵循如下原则:
(1)近密远疏、均匀覆盖各方位;
(2)结合核动力厂周围的环境特征综合考虑,在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岛屿)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3)对可能的关键居民组、人口集中的居民区域、农牧渔业和养殖集中区、环境敏感
区和主导风下风向应适当针对性布点;
(4)应布点但不具备设点条件或要求调查的介质难以采集到的,应在调查工作大纲及调查报告中进行说明。
6.2.2 应尽可能选择未来被扰动和破坏可能性小的位置作为监测点位,以便电站运行期
间以及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调查时可以作为监测点位长期使用。
6.2.3所选点位应能够采集到有代表性样品,避免各类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6.2.4所选点位应便于到达、采样和布设仪器设备,还应考虑供电、安全等因素。
6.2.5 地表γ辐射剂量率监测与累积剂量监测应同点布设,土壤采样点一般应有地表γ辐射监测。
6.2.6地表水体(非受纳水体)水样与沉积物采样点一般应一致。
36.2.7受纳水体水底沉积物与水样采集点一般应一致。
6.2.8采集饮用水时,一般应同时采集其水源水。
6.3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有关监测项目、频次和布点的最低要求见表 6.1。如
果发现表中所列介质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异常,应考虑补充生物介质的调查或在运行
前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6.4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有关监测项目、频次和布点的最低要求见表 6.2。
6.5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辐射环境现状调查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6.5.1 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辐射环境现状调查的调查范围、监测项目、布点
和监测频次的要求原则上与首台机组相同,应重点关注厂址周围环境辐射水平的变化情况,
以使调查能够反映当时的辐射环境现状。
6.5.2 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辐射环境现状调查的监测大纲,应考虑机型、源
项以及关键居民组等的变化。
6.5.3 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辐射环境现状调查一般不再分析 239+240Pu。
6.6监测的探测限要求
环境介质样品测量项目的探测限,应符合本底调查目的并达到表 A.1 的要求。
6.7样品采集、保管和运输要求
6.7.1样品采集、保管和运输按照 HJ/T 61、HJ 493等标准执行。
6.7.2 在制定采样计划以及在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和交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本底调查
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异地工作以及长途运输等特点,严防交叉污染和其它污染,包括通
过空气、水和其它与样品可能接触的物质带来的污染、加入试剂带来的干扰或污染以及样品
性状改变对代表性的影响。
6.7.3 采样过程中记录的信息应全面、准确。应保证监测点位的可重复性,必要时,可
用卫星定位、拍照、摄像或设标识等方式定位现场。
6.7.4 确定采样量时应考虑现场预处理、运输以及实验室处理等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保证分析测量的样品用量。
6.8样品预处理和测量方法
6.8.1 样品的预处理按照 HJ/T 61执行。
6.8.2 在选定测量方法时,凡有国家标准的,应使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使用
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经方法的有效性验证后方可使用。
6.9数据处理和报告
6.9.1宇宙射线电离成分响应值的扣除方法按照 HJ/T 61 的规定执行。
(1)在测量γ辐射剂量率时,应扣除仪器对宇宙射线电离成分的响应值;
(2)对于任何贯穿辐射测量结果,均应明确表示是否已扣除宇宙射线电离成分的响应值;
76.9.2 探测限的计算按照 HJ/T 61的规定执行。
6.9.3 测量结果单位
6.9.3.1 水样测量结果单位用 Bq/L 表示。
6.9.3.2土壤、沉积物样品测量结果单位用 Bq/kg 表示。
6.9.3.3空气样品测量结果用 Bq/m3表示,沉降灰样品测量结果用 Bq/(m2•D)表示。
6.9.3.4生物样品,鲜样活度浓度单位用 Bq/kg 表示;灰样活度浓度单位用 Bq/g 表示。
6.9.3.5 水中 3H测量结果单位用 Bq/L 表示;碳中 14C测量结果单位用 Bq/g 表示。
6.9.4 γ谱核素分析结果报告
6.9.4.1γ谱核素分析至少应报出 54Mn、58Co、60Co、134Cs、137Cs 等人工核素的活度浓度。
如果在γ谱中识别出其他人工核素的特征峰,也应一并报出其活度浓度。
6.9.4.2除 6.8.4.1 规定的核素外,受纳水体介质还应报出 110mAg、106Ru 的活度浓度。
6.9.4.3除 6.8.4.1 规定的核素外,气溶胶还应报出 7Be 、131I的活度浓度。
6.9.4.4除 6.8.4.1规定的核素外,土壤、沉积物类介质还应报出 40K、226Ra、232Th 、238U的活度浓度。
6.9.5生物样品应报出鲜样活度浓度结果,并应同时报出灰样活度浓度和灰鲜比。
6.9.6 环境介质中 3H 测量,应报出介质中 3H 的活度浓度结果,并应同时报出样品所含
水中 3H 的活度浓度结果;有机氚测量,应同时报出有机氢转化成的水中 3H 的活度浓度结果。
6.9.7环境介质中 14C测量,应报出介质中 14C的活度浓度结果,并应同时报出样品所含
碳中 14C的活度浓度结果。
7 质量保证
7.1本底调查活动应遵循 HAF003 的原则。
7.2调查工作开始前,承担单位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框架下编制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工作大纲
和辐射环境本底调查质量保证大纲。
7.3 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工作大纲应基于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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