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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424-2017 - 英文版
标准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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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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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24-2017
英文版
509
HJ 4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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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424-2017 (HJ424-2017)
中文名称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igital copying(including multi-function)device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4
国际标准分类
13.020
字数估计
22,235
发布日期
2017-12-11
实施日期
2018-03-01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424-2008
引用标准
GB 21521-2014; GB/T 13334; GB/T 16288; GB/T 18313-2001; GB/T 18455; GB/T 21202; GB/T 26572; GB/T 29793; HJ 570-2010; HJ 2512-2012; ISO/IEC 28360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7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HJ 424-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HJ 424-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igital copying(including multi-function)devi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424-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 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21202 或 GB/T 29793 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产品设计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5.1.2 印制电路板(PCB 板)基材中不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3 外壳、防护部件中除紧邻加热以及成像组件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使用 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磷 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HBCDD)、 短链氯化石蜡(SCCPs)的阻燃剂。 5.1.4 除电线电缆外,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中不使用附录 B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5 产品零件中不使用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5.1.6 产品外壳、各类按键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a)芘的总量不超过 20 mg/kg,附录 C 中所列的 16 项多环芳烃(PAHs)总和不超过 200 mg/kg。 5.1.7 产品配套的鼓粉盒应满足 HJ 570-2010 中 5.1,5.2,5.3,5.5,5.6,5.7 条款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限用物质要求 产品中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 的含量应符合 GB/T 26572 的要求。 5.3.2 能耗要求 产品能耗应符合 GB 21521 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5.3.3 噪声要求 产品复印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1 要求。 5.3.5.2 复印设备可使用再生纸进行复印。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5.4.2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大于 100mg/kg。 5.4.3 应按照 GB/T 18455 进行标识。 5.5 产品回收要求 企业应建立废弃复印设备和与之配套提供的鼓粉盒的回收、再生利用处理系统。 5.6 产品说明要求 产品说明需同产品一起销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噪声大于 63dB(A)的设备,应有将其放置于相对独立区域的建议; b) 产品双面装置的信息,或者可选用双面装置的信息; c) 推荐使用再生纸的信息; d) 在换气不畅的房间中长时间复印大量文件时,建议用户适时换气的说明; e) 产品节能模式、待机模式以及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的陈述; f) 应提供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g) 用过的鼓粉盒耗材的回收信息。 5.7 供货要求 5.7.1 维修保证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在停产后至少 5 年之内,保证提供复印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可能损坏的备件。 5.7.2 消耗材料的供应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保证在复印设备产品停产之后 5 年内消耗品的供应。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3.2 的检测按照 GB 21521-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产品应在规定环境条件下放置 12h 以上。 6.2 技术内容 5.3.3 的检测按照 GB/T 18313-2001 注 3 中第 7 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应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a) 噪声的检验应在产品出厂默认条件下进行,不涉及附加配件; b) 使用 GB/T 13334 测试版; c) 使用 A4 幅面、克重为 70g/m2 的纸张进行测试; d) 若使用单台产品进行测试,则应在检测结果中增加 3dB(A)后再进行判定;若使用 3 台产品 进行测试,则取 3 台产品检测结果的平均值进行判定。 注 3:噪声测试时,复印设备应至少复印 6 页。 6.3 技术内容 5.3.4 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苯乙烯和单个物质 VOC 的检测制样流程按 照本标准附录 D 规定......
英文网页English:
HJ 424-2017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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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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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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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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