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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JB/T 1270-1993 (JB/T1270-1993) | 中文名称 |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技术条件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large shaft forgings of turbines and hydro-generators | 行业 | 机械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32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85 | 字数估计 | 7,760 | 旧标准 (被替代) | JB 1270-1985 |
JB/T 1270-1993: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 1270-199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large shaft forgings of turbines and hydro-generators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
大轴锻件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发 布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包括焊接轴,以下简称锻件)的技术要求、检验规
则、试验方法、合格证书及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的订货、制造与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 229 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 1581 汽轮机、汽轮发电机转子和主轴超声波探伤方法
JB/ZQ 6101 锻钢件的磁粉检验方法
3 订货要求
3.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中规定锻件级别、钢种、标准编号及要求的补充试验项目。
3.2 需方应提供标明力学性能试验试样位置的锻件尺寸的交货图样。
锻件级别、钢号在图样上按如下标注:
本标准编号锻件级别
号钢
4 技术要求
4.1 制造工艺
4.1.1 冶炼
锻件用钢应在平炉或碱性电炉中熔炼。经需方同意,允许采用其他的冶炼工艺。
4.1.2 切头切尾
钢锭上、下端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保证锻件无缩孔和无严重偏析。
4.1.3 锻造
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机上使锻件整个截面得到充分锻造,尽量使锻件接近成品的形状和尺寸,
锻件与钢锭的中心线应较好地重合。
4.1.4 热处理
锻件在供方经热处理后,达到表 1规定的力学性能。
机械工业部 1993-09-21 批准
中 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
大轴锻件技术条件
代替 JB 1270-85
4.1.5 焊接
4.1.5.1 在单个锻件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进行大轴焊接,要求采用与锻件同等力学性能的焊条,选用
最佳的焊接规范焊接。
4.1.5.2 焊接方法若采用电渣焊时,焊后需进行正火和回火,回火后必须重新进行力学性能和残余应
力试验。若采用窄间隙自动焊或其他焊接方法时,焊后进行高温除应力回火,消除应力温度低于回火
温度 30~50℃时,不需重新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若回火温度高于上述温度需重新做力学性能试验。
4.2 化学成分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2的规定。
4.3 力学性能
4.3.1 锻件的轴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1规定。
4.3.2 当无法对法兰螺钉孔进行套料或不具备套料条件时,可在法兰上取切向试样,这时切向力学性
能应不低于表 1中法兰部位的轴向性能。
4.3.3 法兰端轴向试样也可取在其延长部分(其直径等于轴身直径),这时力学性能按表 1 轴头性能
要求。
4.3.4 焊接大轴的焊缝力学性能不低于表 1中轴头性能。
4.4 残余应力
锻件的残余应力值(绝对值)不得大于 39 MPa。
注:当工艺无重大变动时,可不做残余应力检验。
4.5 无损检验
4.5.1 锻件表面
锻件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折叠和其他影响使用的外观缺陷。局部缺陷可以清除,但清除
的深度不得超过精加工余量的 75%。对超过精加工余量的一般缺陷,允许补焊,有严重缺陷时应征得
需方同意才能补焊,补焊后应做如下处理和检查。
4.5.1.1 补焊后在供方进行去应力处理。
4.5.1.2 做超声波探伤和酸洗(或磁粉)检查,不应存在裂纹。
4.5.1.3 在补焊区打硬度,与母材硬度差值不得超过 50 HBS。
4.5.1.4 提供检查记录。
4.5.2 中心孔
锻件中心孔供方用肉眼或窥膛仪检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中心孔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疏松、缩孔残余;
b.允许单个、分散的长度不超过 8 mm的缺陷存在(缺陷间距不小于其中较大缺陷长度 5倍时,
称为单个、分散的缺陷);
c.大面积聚集的缺陷在任意 100 cm2面积上,长度为 1.5~3 mm的缺陷数量不允许超过 20个;
d.不允许有呈链状分布的点状缺陷;
e.缺陷超标时,双方协商处理。
4.5.3 酸洗或磁粉检验
锻件经酸洗或磁粉检验,不允许有白点、裂纹。
4.5.4 超声波探伤
4.5.4.1 锻件外圆表面超声波探伤检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允许存在白点、裂纹、缩孔等缺陷;
b.当量直径小于 5 mm的缺陷不计;
c.不允许存在当量直径 5 mm和 5 mm以上的密集缺陷;
d.允许有单个、分散的当量直径为 6~10 mm 的缺陷存在,但相邻两缺陷的间距不小于较大缺陷
直径的 5倍。
4.5.4.2 焊接轴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与方向的裂纹;
b.不允许存在任何部位的未熔合与未焊透;
c.当量直径小于 5 mm的缺陷不计;
d.允许有不大于当量直径 10 mm 的单个夹渣和气孔存在,但两相邻缺陷间距应不小于较大缺陷
直径的 5倍;
e.允许有不大于当量直径 10 mm 的条状缺陷存在,但两相邻缺陷间距不小于 50 mm(条状缺陷
为长与宽之比等于或大于 3的缺陷);
f.在 8倍壁厚长度的焊缝内,连续缺陷总长不能超过焊接壁厚。
4.6 尺寸、公差、粗糙度
4.6.1 锻件加工应符合需方交货图样规定的尺寸、公差、粗糙度要求。
4.6.2 锻件的中心孔表面在供方精镗至表面粗糙度 Ra值为 3.2μm。
5 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分析
5.1.1 钢水分析
5.1.1.1 供方应对每炉钢水在浇注时取样进行分析,并报告分析结果。当钢锭由多炉钢水合浇时,应
报告权重分析结果并应符合表 2规定。
5.1.1.2 若试验及取样失败,或不符合分析要求时,供方可在钢锭或锻件表面附近合适部位取替代试
样确定钢水成分。
5.1.2 成品分析
需方可在锻件延长部位的 1/2 壁厚处(空心锻件)或距表面 1/3 半径处(实心锻件)或在力学性
能试棒上取样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表 2规定,并允许有表 3的偏差。
5.1.3 分析方法
按 GB 223进行分析,或用其他能保证同等测定精度的方法进行分析。
5.2 力学性能检验
5.2.1 取样位置与数量
5.2.1.1 锻件两端带法兰或两端均无法兰时,供方在锻件冒口端取样,需方在水口端取样;一端带法
兰时,供需双方均在法兰端和轴头端取样。
5.2.1.2 轴向试样,法兰端取样时,在法兰螺栓孔处或相当于该部位钻取 4个拉力试样和 4个冲击试
样;轴头端取样时,有中心孔的锻件在 1/2 壁厚处,实心锻件在距表面 1/3 半径处取 2 个拉力试样和
2个冲击试样。
切向试样可在法兰残余应力环上或在相应部位切取,在环的对称位置上取 2 个拉力试样和 2 个冲
击试样。
采用电渣焊的焊接大轴的焊缝力学性能试样,在大轴锻件焊接试板上切取试样,做 2 个拉力试样
和 2个冲击试样。
5.2.2 试验方法和试样尺寸
5.2.2.1 拉力试验方法按 GB 228进行,试样为直径 10 mm,标距 50 mm的标准试样。
5.2.2.2 冲击试验方法按 GB 229进行,试样尺寸为 10 mm×10 mm×55 mm的梅氏试样。
5.3 残余应力试验
5.3.1 锻件最终热处理后进行残余应力检查,用切环法或环芯电阻应变法测残余应力。
5.3.2 用切环法时,当法兰直径小于 1250 mm 时,如两端带法兰,则供方在冒口端,需方在水口端
的法兰端部外圆表面切环;如一端带法兰,则均在法兰端部外圆表面切环。
当法兰直径大于 1250 mm时,可在轴头端部外圆表面或内孔表面切环,也可在法兰端部内孔表面
切环。圆环的截面尺寸为 25 mm×25 mm。
5.3.3 用测量该环在切割前后平均变形量的方法来计算残余应力,计算公式为:
5.3.4 残余应力不合格时,锻件应进行补充回火,回火温度比性能热处理的回火温度低 25~50℃,然
后再做残余应力试验。
5.4 无损检验
5.4.1 酸洗或磁粉
由需方在相当于钢锭冒口(轴头或法兰端面)的部位进行酸洗检验,采用磁粉检验按 JB/ZQ 6101
方法进行。
5.4.2 超声波探伤
超声波探伤参照 JB 1581和 GB 11345方法进行。
5.5 复试与重新热处理
5.5.1 力学性能检验,如有一试样试验结果未达到规定时,允许取该试样相邻的 2个试样复试,但由
于出现裂纹、白点而使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则不得复试。
5.5.2 若锻件的任何一项力学性能不合格,允许对锻件重新热处理,重新热处理后的锻件应按新的锻
件取样试验。
6 验收及合格证书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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