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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JB/T 8583-2008 (JB/T8583-2008) | | 中文名称 | 铸造用覆膜砂 | | 英文名称 | Resin coated sand for foundry | | 行业 | 机械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3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5 | | 字数估计 | 13,149 | | 发布日期 | 2008-03-12 |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JB/T 8583-1997 | | 引用标准 | GB/T 2684; GB/T 5611; GB/T 9442; JB/T 8834 | | 标准依据 | 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用覆膜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分级及牌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签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铸造用原砂(再生砂)及壳型(芯)用酚醛树脂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型(芯)覆膜砂。 |
JB/T 8583-2008: 铸造用覆膜砂
JB/T 8583-2008 英文名称: Resin coated sand for foundry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铸造用覆膜砂
2008-03-12 发布
JB/T 8583-2008
代替 JB/T 8583-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JB/T 8583—1997《铸造用覆膜砂》。
本标准与JB/T 8583—1997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扩大了覆膜砂常温抗弯强度和灼烧减量分级范围。
——修改了覆膜砂的牌号表示方法。
——选测指标增加了硬化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沈阳铸造研究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承德北雁铸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盖州市造型材料厂、中国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超业、熊鹰、韩冰、李末银、顾纯龙、刘秀玲。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B/T 8583—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用覆膜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分级及牌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
标签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铸造用原砂(再生砂)及壳型(芯)用酷醒树脂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型(芯)覆膜
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T5611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级及牌号
4.1 铸造用覆膜砂按常温抗弯强度分级
4.2 铸造用覆膜砂按灼烧减量分级
铸造用覆膜砂按灼烧减量分级见表 2。
5技术要求
5.1 必测性能指标
铸造用覆膜砂必测性能指标有常温抗弯强度、热态抗弯强度、灼烧减量、平均细度和熔点。
5.1.1 常温抗弯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灼烧减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3熔点为85℃~110℃。
5.1.4热态抗弯强度为1.5MPa~5.0MPa。
5.1.5平均细度的测定和计算方法按GB/T9442的规定执行。
5.2选测性能指标
5.2.1铸造用覆膜砂选测性能指标有常温抗拉强度、热态抗拉强度、发气量、流动性和硬化率。
5.2.2如需方对5.2.1性能指标及其他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在订货协议中规定。
6试验方法
6.1铸造用覆膜砂常温抗弯强度、热态抗弯强度、灼烧减量、平均细度和熔点的试验方法见附录A。
6.2铸造用覆膜砂常温抗拉强度、热态抗拉强度、发气量、流动性和硬化率的试验方法参见附录B。
7检测规则
7.1 取样
7.1.1 批次的划分
按吨位划分,每连续生产10t为一个批次。
7.1.2取样的方法
对每一批次中的覆膜砂进行取样时,可从包装完好的同一批次覆膜砂中选取平均样品,袋装覆膜砂的平均样品由同一批次的百分之一中选取,但最少不得少于三袋,其重量不得小于5kg。检验所需的样品用“四分法”或分样器从总样品中选取。如果对某一部分的覆膜砂质量发生疑问,应对它单独取样检验。
7.2检验
覆膜砂的检验方法按第6章规定执行。对本标准规定的选测性能指标或其他特殊性能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供方的每一批次覆膜砂都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必测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牌号写入质量报告,随产品交给需方。需方可按本标准技术要求或协议的规定进行验收检验。
7.3复检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则判定此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仲裁检验
供需双方在质量方面发生争议时,可协商或委托双方选定的第三方进行仲裁。
8标签、包装和贮存
8.1铸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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