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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JGJ 55-2011 (JGJ55-2011) | 中文名称 |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mix proportion design of ordinary concrete | 行业 | 建筑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P25;Q13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30 | 字数估计 | 59,518 | 发布日期 | 2011-04-22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JGJ 55-2000 | 引用标准 | GB 50010; GB/T 50080; GB/T 50081; GB/T 50082; GB 200; GB/T 208; GB/T 12959; GB/T 17671; JGJ 52; JG 244; JTJ 270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1号 | 范围 |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
JGJ 55-20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不含条文说明)
JGJ 55-2011 英文版: Specification for mix proportion design of ordinary concret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T 55-2011
备案号J64-20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达到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0.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
3.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所采用的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
于0.2%。
3.0.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3.0.4除配制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外,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时,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1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2的规定。对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复合掺合料的最大掺量可增加5%。采用掺量大于30%的C类粉煤灰的混凝土应以实际使用的水泥和粉煤灰掺量进行安定性检验。
3.0.6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3.0.6的规定,其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的规定。
3.0.7长期处于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以及盐冻环境的混凝土应掺用引气剂。引气剂掺量应根据混凝土含气量要求经试验确定,混凝土最小含气量应符合表3.0.7的规定,最大不宜超过7.0%。
3.0.8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宜掺用适量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不应大于
3.0kg/m³;对于矿物掺合料碱含量,粉煤灰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6,粒化高炉矿渣粉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2。
4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4.0.1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4.0.2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具有近1个月~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且试件组数不小于30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下式计算:
5.4.2当缺乏砂率的历史资料时,混凝土砂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坍落度小于10mm的混凝土,其砂率应经试验确定;2坍落度为10mm~60mm的混凝土,其砂率可根据粗骨料品种、最大公称粒径及水胶比按表5.4.2选取;
3坍落度大于60mm的混凝土,其砂率可经试验确定,也
可在表5.4.2的基础上,按坍落度每增大20mm、砂率增大1%的幅度予以调整。
5.5 粗、细骨料用量
6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与确定
6.1试 配
6.1.1混凝土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 244的规定,搅拌方法宜与施工采用的方法相同。
6.1.2试验室成型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规定。
6.1.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1.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搅拌机公称容量的1/4且不应大于搅拌机公称容量。
6.1.4在计算配合比的基础上应进行试拌。计算水胶比宜保持不变,并应通过调整配合比其他参数使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然后修正计算配合比,提出试拌配合比。
6.1.5在试拌配合比的基础上应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其中一个应为本规程第
6.1.4条确定的试拌配合比,另外两个配合比的水胶比宜较试拌配合比分别增加和减少0.05,用水量应与试拌配合比相同,砂率可分别增加和减少1%;
2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时,拌合物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3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时,每个配合比应至少制作一组试件,并应标准养护到28d或设计规定龄期时试压。
6.2 配合比的调整与确定
6.2.1 配合比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本规程第6.1.5条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宜绘制强度和胶水比的线性关系图或插值法确定略大于配制强度对应的胶水比;
2在试拌配合比的基础上,用水量(mw)和外加剂用量
(ma)应根据确定的水胶比作调整;
3胶凝材料用量(mp)应以用水量乘以确定的胶水比计算得出;
4粗骨料和细骨料用量(mg和ms)应根据用水量和胶凝材料用量进行调整。
6.2.2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和配合比校正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当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实测值与计算值之差的绝对值
不超过计算值的2%时,按本规程第6.2.1条调整的配合比可维持不变;当二者之差超过2%时,应将配合比中每项材料用量均乘以校正系数(δ)。
6.2.4配合比调整后,应测定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表3.0.6的规定。
6.2.5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6.2.6生产单位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2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7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
7.1 抗渗混凝土
7.1.1抗渗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2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其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
40.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3细骨料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0%,泥块含量
不得大于1.0%;
4抗渗混凝土宜掺用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粉煤灰等级应为I级或Ⅱ级。
7.1.2抗渗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水胶比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2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小于320kg;3砂率宜为35%~45%。
7.1.3配合比设计中混凝土抗渗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制抗渗混凝土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7.2 抗冻混凝土
7.2.1 抗冻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粗骨料宜选用连续级配,其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3 细骨料含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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