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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JG/T 246-200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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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 246-2009 英文版 209 JG/T 246-2009 [PDF]天数 >=3 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JG/T 246-2009 (JG/T246-2009)
中文名称 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英文名称 Apparatus to determine air content of fresh concrete
行业 建筑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96
国际标准分类 91.220
字数估计 8,895
发布日期 2009-04-20
实施日期 2009-12-01
引用标准 GB/T 1227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8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直读气压式含气量测定仪(以下简称含气量仪)的分类与标记, 组成、使用条件及材料,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含气量仪的设计、生产和质量检验。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246-2009 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2009-04-20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 金华市建筑材料试验所有 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航源平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 家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唐山中权建设工程材料检验有限公司, 无锡建仪仪器机械有限公司, 北 京三思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宏胜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田冠飞, 卢遵荣, 冷发光, 费宏亮, 赵铁军, 季宏, 杨医博, 李灼然, 姚云德, 刘莹, 刘源, 庄丽辉, 孟渊, 陆国良, 李玉琳, 鲍克蒙, 田凯. JG/T246-2009 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直读气压式含气量测定仪(以下简称含气量仪)的分类与标记, 组成, 使用条件 及材料,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含气量仪的设计, 生产和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27 精密压力表 3 分类与标记 3.1 分类 按直读显示方式分为: a) 指针式, 代号为Z; b) 数显式, 代号为S. 3.2 标记 3.2.1 标记方法 含气量仪的标记由含气量仪代号, 直读显示方式代号和本标准编号三部分组成.表示如下: 3.2.2 标记示例 a) 指针式含气量仪表示为: HQZ JG/T 246-2009; b) 数显式含气量仪表示为: HQS JG/T 246-2009. 4 组成, 使用条件及材料 4.1 组成 含气量仪主要由容器和盖体两部分组成, 如图1所示. JG/T246-2009 1---含气量-压力表; 2---操作阀; 3---排气阀; 4---固定卡子; 5---盖体; 6---容器; 7---进水阀; 8---进气阀; 9---气室; 10---取水管; 11---标定管. a)采用打气筒加压的含气量仪 1---含气量-压力表; 2---操作阀; 3---排气阀; 4---固定卡子; 5---盖体; 6---容器; 7---进水阀; 8---手泵; 9---气室; 10---取水管; 11---标定管; 12---气室排气阀. b)采用手泵加压的含气量仪 图1 含气量仪结构示意图 JG/T246-2009 采用打气筒加压的含气量仪, 盖体部分主要由进水阀, 进气阀, 气室, 操作阀, 排气阀及含气量-压力 表或数码显示系统等组成.采用手泵加压的含气量仪, 盖体部分主要由进水阀, 手泵, 气室, 气室排气 阀, 操作阀, 排气阀及含气量-压力表或数码显示系统等组成.取水管和标定管在仪器率定时使用. 4.2 使用条件 含气量仪应在温度为20℃±10℃的环境下使用和校验.当使用环境温度超出此范围时, 指针式 含气量仪应重新率定后方可使用.数显式含气量仪应配有温度自动校正系统. 新购置的含气量仪, 应先进行仪器的校验率定, 其含气量-压力表或数码显示的含气量值应与容器 中所含的空气量百分数相当, 否则应进行调整.对于使用中的含气量仪, 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率定, 最长 一年率定一次, 与原率定值之差应小于等于0.2%, 当误差超过此值时, 应进行调整或维修. 4.3 材料 含气量仪容器和盖体应由耐水泥浆腐蚀的硬质金属制成, 盖体与容器的材质应相同. 5 要求 5.1 容器和盖体 容器内直径与深度应相等, 容积应为7000mL±25mL.容器口及盖体与容器连接的部分应加工 为法兰盘状.容器内表面, 容器与盖体连接的表面及盖体内表面应经机械加工为光滑面, 表面粗糙度不 应低于R犪1.6. 5.2 含气量 容器与盖体之间可用螺栓, 卡扣或其他方式联接, 且应装有密封圈, 保证组装后在0.1MPa~ 0.2MPa的压力下具有良好的水密性和气密性, 且在该压力下容积变化率不应超过0.1%. 含气量-压力表或数码显示应能直接读出或显示含气量值, 压力测量范围应为0MPa~0.25MPa, 含气量范围应为0~8%.含气量范围为0~3%时, 分度值应小于等于0.1%;含气量范围为3%~6% 时, 分度值应小于等于0.2%;含气量范围为6%~8%时, 分度值应小于等于0.5%.含气量-压力表精 度还应满足GB/T 1227所规定的要求. 5.3 各部件应齐全, 正常且无损.外表面应平整光洁, 内表面应光滑, 无凹凸不平, 且不应刷漆. 6 试验方法 6.1 容器和盖体 6.1.1 容器容积测定 在室温20℃±2℃条件下, 采用一块300mm×300mm有机平板玻璃;台秤一台, 称量50kg, 感量 小于5g;量筒一个, 容量100mL进行测定.称干燥容器和平板玻璃总重W1, 精确至5g, 向容器加水 至接近上缘, 然后边加水边平推移平板玻璃直至把容器口盖住, 并使平板玻璃板下不夹任何气泡.擦净 容器及板的外部余水, 称其总重W2, 精确至5g.两次称重之差(W2-W1)即为容器中水的质量, 除以 该温度下水的密度(取水的密度为1.0g/mL)即得容器的容积, 应满足5.1的规定. 6.1.2 表面粗糙度采用表面粗糙度计测量. 6.2 含气量 6.2.1 气密性, 水密性和容积变化率的试验 a) 将水加满容器, 套上橡皮密封圈, 加盖并拧紧固定卡子. b) 采用打气筒加压的含气量仪打开进气阀, 关闭其余阀门;采用手泵加压的含气量仪关闭全部 阀门.用打气筒从进气阀或手泵打气加压, 使压力稍大于0.1(或0.2)MPa, 然后微调至0.1 (或0.2)MPa.保持10min, 若压力表读数或数码显示值稳定, 说明气室气密性良好.打开操 作阀, 继续保持10min, 观察是否有气, 水外泄, 以及压力表读数或数码显示值是否稳定. 注: 对于用打气筒加压的含气量仪, 用进气阀微调压力值;对于用手泵加压的含气量仪, 用气室排气阀微调压力值. 以下同. JG/T246-2009 6.2.2 目测含气量-压力表或数码显示压力范围, 含气量范围和分度值是否符合5.2的要求. 6.2.3 含气量示值误差测定 a) 把容器加满水, 盖体进水阀下拧入取水管, 再把盖体放在容器上, 并拧紧固定卡子. b) 关闭操作阀, 打开进水阀和排气阀, 用注水器从进水阀加水, 同时摇动含气量仪(略微倾斜, 排 气阀抬高), 从排气阀排气, 直至排气阀出水口连续冒水为止, 关闭进水阀和排气阀.采用手 泵加压的含气量仪还要关闭气室排气阀. c) 用打气筒从进气阀或手泵打压, 使压力过初始压力线(0.1MPa或0.2MPa)为止.停5s后, 微开进气阀或气室排气阀, 使表压或数码显示准确定位在初始压力线上.微开操作阀, 若指向 零点, 即本仪器零点校正合格. 注: 指针或显示不指向零点时, 应首先检查容器内气体是否排净, 或盖体固定卡子是否拧紧. d) 零点校正后, 将一个标定管接在进水阀上端, 通过标定管和取水管从容器中吸水到量筒中, 吸 入量为容器的1.0%(实际超过1.0%).关上进水阀. e) 打开排气阀, 使容器内压力与大气压平衡;打开进水阀, 将量筒中超过1.0%部分用吸液管 吸出, 再通过进水阀返回容器中.关上进水阀和排气阀.重新加压, 使气室压力稍过初始 压力. f) 微调进气阀或气室排气阀到表针或数码显示为初始压力值, 静停5s, 微开操作阀待指针或数 码显示稳定后读数, 读数应为1.0%. g) 重复上述操作步骤, 吸出水2.0%, 3.0%, 4.0%, 8.0%, 读数应为含气量2.0%, 3.0%, 4.0%, 8.0%. h) 观测容器吸出水的百分数与含气量-压力表或数码显示读数的误差是否超过5.2对应的分度 值要求. 6.3 外观检查采用目测.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含气量仪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1 型式检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结构, 工艺或材料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出厂检验 对型式检验合格, 正式投产的含气量仪, 均应在出厂前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检验. 7.2 检验项目 含气量仪各类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JG/T246-2009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检验依据 检验类别 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容器和盖体 一般 5.1 6.1 √ √ 2 密闭性 主要 5.2 6.2 √ √ 3 含气量示值误差 主要 5.2 6.2 √ √ 4 外观 一般 5.3 6.3 √ √ 7.3 判定规则 7.3.1 型式检验 每一型号含气量仪随机抽取2台, 按表1中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其主要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 要求.在一般项目中, 当不合格项目超过1项时, 则型式检验不予通过;当只有1项不能满足要求时, 则 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后, 当全部达到要求时, 可判定为合格;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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