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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JG/T 408-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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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 408-2019 英文版 349 JG/T 408-2019 [PDF]天数 <=3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JG/T 408-2019 (JG/T408-2019)
中文名称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英文名称 Cementitious grout for sleeve of rebar splicing
行业 建筑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25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40
字数估计 15,158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20-06-01
起草单位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JG/T 408-2019: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JG/T 408-2019 英文名称: Cementitious grout for sleeve of rebar splicin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工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JG/T 408-2013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的术语和定义、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与验 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带肋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所使用的水泥基灌浆材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 20472 硫铝酸盐水泥 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T 223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以水泥为基本材料,配以细骨料,以及混凝土外加剂和其它材料组成的干混料。简称“套筒灌 浆料”。该材料加水搅拌后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早强、高强、微膨胀等性能,填充于套筒和带肋钢筋间 隙内,形成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 4.1 水泥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GB 175的规定,硫铝酸盐水泥应符合GB 20472 的规定。 4.2 细骨料 细骨料宜采用天然砂,天然砂应符合GB /T 14684的规定,最大粒径不应超过2.36mm。 4.3 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GB/T 23439和JG/T 223的规定。 4.4 其它材料 产品配方中的其它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套筒灌浆料应按产品设计(说明书)要求的用水量进行配制。拌合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5.1.2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使用时,施工及养护过程中 24h内灌浆部位所处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低温型套筒灌浆料使用时,施工及养护过程中 24h内灌浆部位所处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且不宜超 过 10℃。 5.2 性能要求 5.2.1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 一般要求 6.1.1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试件成型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为20℃±2℃,相对湿度应大于50%,养护室的温 度应为20℃±1℃, 养护室的相对湿度不应低于90%,养护水的温度应为20℃±1℃。 6.1.2 低温型套筒灌浆料试件成型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为-5℃±2℃,养护室的温度应为-5℃±1℃。 6.2 流动度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流动度试验应在标准条件下按附录A进行;低温型套筒灌浆料流动度试验应分别 在-5℃±2℃、8℃±2℃条件下按附录A进行。 6.3 抗压强度 抗压强度试验见附录B。 6.4 竖向膨胀率 竖向膨胀率试验见附录C。 6.5 自干燥收缩 自干燥收缩试验见附录D。 6.6 氯离子含量 氯离子含量试验应按GB/T 8077执行。 6.7 泌水率 泌水率试验应按GB/T 50080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初始流动度、30min流动度,1d(-1d)、3d(-3d)、 28d(-7d+21d)抗压强度,竖向膨胀率,竖向膨胀率的差值、泌水率。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表1、表2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及工艺有较大变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型式检验超过一年时。 7.3 组批规则 7.3.1 在15d内生产的同配方、同批号原材料的产品应以50t作为一生产批号,不足50t也应作为 一生产批号。 7.3.2 取样方法应按GB 12573的有关规定进行。 7.3.3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从多个部位取等量样品,样品总量不应少于30kg。 7.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重新取样,对所有项目进行复 验。复试合格判定为合格品;复试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品。 8 交货与验收 8.1 交货时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2 交货时产品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产品同批号的检验报告 为依据。质量验收方法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3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封存。取样 方法应按GB 12573进行,样品均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干燥密封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 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40d内,买方检验认为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有异议时,双 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检。 8.4 以同批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卖双方在同批号产品中抽取试样, 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2个月,在2个月内,买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检。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包装袋(筒)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净质量、使用要点、生产厂家(包括单位地址、电话)、生 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