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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JG/T 408-2019 (JG/T408-2019) | 中文名称 |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 英文名称 | Cementitious grout for sleeve of rebar splicing | 行业 | 建筑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P25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40 | 字数估计 | 15,158 | 发布日期 | 2019 | 实施日期 | 2020-06-01 | 起草单位 |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JG/T 408-2019: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JG/T 408-2019 英文名称: Cementitious grout for sleeve of rebar splicin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工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JG/T 408-2013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的术语和定义、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与验
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带肋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所使用的水泥基灌浆材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 20472 硫铝酸盐水泥
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T 223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以水泥为基本材料,配以细骨料,以及混凝土外加剂和其它材料组成的干混料。简称“套筒灌
浆料”。该材料加水搅拌后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早强、高强、微膨胀等性能,填充于套筒和带肋钢筋间
隙内,形成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
4.1 水泥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GB 175的规定,硫铝酸盐水泥应符合GB 20472
的规定。
4.2 细骨料
细骨料宜采用天然砂,天然砂应符合GB /T 14684的规定,最大粒径不应超过2.36mm。
4.3 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GB/T 23439和JG/T 223的规定。
4.4 其它材料
产品配方中的其它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套筒灌浆料应按产品设计(说明书)要求的用水量进行配制。拌合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5.1.2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使用时,施工及养护过程中 24h内灌浆部位所处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低温型套筒灌浆料使用时,施工及养护过程中 24h内灌浆部位所处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且不宜超
过 10℃。
5.2 性能要求
5.2.1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 一般要求
6.1.1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试件成型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为20℃±2℃,相对湿度应大于50%,养护室的温
度应为20℃±1℃, 养护室的相对湿度不应低于90%,养护水的温度应为20℃±1℃。
6.1.2 低温型套筒灌浆料试件成型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为-5℃±2℃,养护室的温度应为-5℃±1℃。
6.2 流动度
常温型套筒灌浆料流动度试验应在标准条件下按附录A进行;低温型套筒灌浆料流动度试验应分别
在-5℃±2℃、8℃±2℃条件下按附录A进行。
6.3 抗压强度
抗压强度试验见附录B。
6.4 竖向膨胀率
竖向膨胀率试验见附录C。
6.5 自干燥收缩
自干燥收缩试验见附录D。
6.6 氯离子含量
氯离子含量试验应按GB/T 8077执行。
6.7 泌水率
泌水率试验应按GB/T 50080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初始流动度、30min流动度,1d(-1d)、3d(-3d)、
28d(-7d+21d)抗压强度,竖向膨胀率,竖向膨胀率的差值、泌水率。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表1、表2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及工艺有较大变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型式检验超过一年时。
7.3 组批规则
7.3.1 在15d内生产的同配方、同批号原材料的产品应以50t作为一生产批号,不足50t也应作为
一生产批号。
7.3.2 取样方法应按GB 12573的有关规定进行。
7.3.3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从多个部位取等量样品,样品总量不应少于30kg。
7.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重新取样,对所有项目进行复
验。复试合格判定为合格品;复试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品。
8 交货与验收
8.1 交货时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8.2 交货时产品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产品同批号的检验报告
为依据。质量验收方法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3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封存。取样
方法应按GB 12573进行,样品均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干燥密封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
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40d内,买方检验认为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有异议时,双
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检。
8.4 以同批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卖双方在同批号产品中抽取试样,
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2个月,在2个月内,买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检。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包装袋(筒)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净质量、使用要点、生产厂家(包括单位地址、电话)、生
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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