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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JJF 1647-2017 (JJF1647-2017) | | 中文名称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 | 英文名称 | Rules of Metrological Testing for Retailed Commodities in Weighing | | 行业 | 计量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53 | | 字数估计 | 14,194 | | 发布日期 | 2017-09-26 | | 实施日期 | 2017-12-26 | | 标准依据 |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78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JJF 1647-2017
(Standard for Weighing and Metering of Retail Commod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2017-09-26发布
2017-12-26实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归 口 单 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大学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志玲 (中国计量大学)
厉志飞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人.
鲁新光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王均国 (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刘 伟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许 涛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目 录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计量负偏差 (1)
3.2 核称检验方法 (1)
3.3 商品核称重量值 (1)
4 称重计量要求 (1)
4.1 总则 (1)
4.2 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要求 (1)
4.3 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2)
5 核称检验方法 (3)
5.1 总则 (3)
5.2 核称检验方法 (3)
6 判断准则 (4)
6.1 计量器具配备判断准则 (4)
6.2 零售商品短缺量判断准则 (4)
7 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 (5)
7.1 原始记录 (5)
7.2 检验报告 (5)
附录A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核称检验记录 (6)
附录B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核称检验报告格式 (7)
引 言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工作,根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依据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则包括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负偏差的要求、核称检验方法
等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的负偏差、核称检验方法等方面
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零售商品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
本规则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 引用文件
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
JJG98 机械天平
JJG99 砝码
JJG539 数字指示秤
JJG1036 电子天平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
核对称重零售商品的短缺量是否超过规定计量负偏差的检验方法。
通过核称检验法测得的零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
4 称重计量要求
4.1 总则
4.1.1 零售商品的称量结果应准确反映商品实际重量值,其计量负偏差应符合4.2规
定的要求,零售商品的结算重量值以称重计量的实际示值为准。
4.1.2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
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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