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围 | 为适应航道建设发展的需要, 指导和规范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内河航道工程、沿海航道工程、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同类型的工程应结合工程特点, 其内容和深度可有所取舍和侧重。重要的专项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 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及标准。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除应符合本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