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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JT/T 258-2021 (JT/T258-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Criteria of manoeuvability for transport ship in Yangtze River | | 行业 | 交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U14 | | 字数估计 | 9,975 |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JT/T 258-2021: 长江运输船舶操纵性衡准
JT/T 258-2021 英文名称: Criteria of manoeuvability for transport ship in Yangtze Ri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代替 JT/T 258- 2004
长江运输船舶操纵性衡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长江干线航行的运输船舶操纵性衡准的指标形式和数值、衡准值取值原则、试验方
法及数值取定。
本文件适用于在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吴淞口)航行的运输船舶(高速船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操纵性衡准
4.1 衡准指标形式
4.1.1 组成
4.1.1.1 机动单船的衡准指标形式包括四个性能:航向稳定性、航向改变性、定常回转性、倒车制
动性。
4.1.1.2 船队的衡准指标形式包括五个性能:航向稳定性、航向改变性、定常回转性、倒车制动性、倒
航稳向性。
4.1.2 航向稳定性指标形式
在常车稳速且航向与水流流向基本一致的初始状态下,以舵角为零状态航行 3 min 的航向改变量
(ΔC0)或保持航向 5 min的平均操舵角(δ0)作为衡准指标。
4.1.3 航向改变性指标形式
机动单船在常车稳速且航向稳定初始状态下,按规定舵角进行 Z 形试验,用应舵转首指数(P′)作
为衡准指标。
船队在常车稳速且航向稳定初始状态下,按规定舵角操舵并变向 15°,以从首动达到变向 15°之间
的平均变向角速度(γ0-15)作为衡准指标。
4.1.4 定常回转性指标形式
船舶在宽阔缓流水域常车稳速、满舵定常回转的状态下,以船舶重心处的圆弧运动轨迹直径(D0)
与船长(L)的比值(D0)作为衡准指标。
4.1.5 倒车制动性指标形式
船舶在宽阔缓流水域,由常车稳速前进的状态下变为按 70%的主机额定转速的倒车状态,以发令
倒车开始至船舶停止前进之间的冲程(Ah)与船长的比值(Ah)作为衡准指标。
4.1.6 倒航稳向性指标形式
船舶顺流航行,在停车微速航向稳定的初始状态下,开倒车后退并操舵稳向持续倒航 3 min,以保持
航向的平均操舵角(δA)作为衡准指标。
4.2 衡准指标数值
不同类型船舶在不同航区的衡准指标数值应符合表 1(机动单船)、表 2(船队)的规定。 对跨区航
行的船舶,其操纵性应满足所通过的航区中较高衡准的要求。
4.3 衡准指标数值取值原则
衡准指标数值应通过对应的实船试验结果予以校核。
5 试验方法及数值取定
5.1 试验方法
5.1.1 总体要求
进行以下各试验时,船舶应处于设计吃水和正浮状态。
5.1.2 直线稳定性试验或操舵稳定性试验
5.1.2.1 试验原理
船舶以 0°舵角航行 3 min,连续测定船首方向变化;或操舵保持航向 5 min,连续测定转舵角对应时
间的变化。
5.1.2.2 试验要求
5.1.2.2.1 船舶试验在水流平顺、流速平稳的直水道进行,试验时顺、逆向风力应小于蒲氏三级,横风
风力应小于蒲氏二级。
5.1.2.2.2 一般以逆流行驶为准,必要时可进行二至三次的重复试验。
5.1.2.2.3 开始测试前,船舶应保持常车稳速、航向稳定且与水流方向平行。
5.1.2.2.4 双桨或多桨船舶之各桨转速之差应小于额定转速的 1% 。
5.1.3 航向改变性试验
5.1.3.1 试验原理
机动单船和船队分别按规定舵角进行 Z 形试验,完整地测定舵角及首向角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包
括各超越角、转首滞后时间及特征点位置。
5.1.3.2 试验要求
5.1.3.2.1 船舶试验在水流平顺、流速平稳的宽直水道进行,试验时风力应小于蒲氏三级。
5.1.3.2.2 试验一般以逆流行驶为准,条件允许时可进行顺、逆流两种行驶状况的试验。
5.1.3.2.3 开始测试前,船舶应保持常车稳速、航向稳定且与水流方向基本平行。
5.1.3.2.4 对于机动单船,试验时,首先将舵转至 + 10°并保持之,当首向角变化到 + 10°时,立即反压
舵角到 - 10°并保持之,当首向角变化到 - 10°时,再将舵转至 + 10°并保持之,当首向角变化到 + 10°时,
然后反压舵角到 - 10°并保持之,直至首向角变化到 - 10°。
5.1.3.2.5 对于船队,试验时,首先将舵转至 + 20°并保持之,当首向角变化到 + 15°时,立即反压舵角
到 - 20°并保持之,当首向角变化到 - 15°时,再将舵转至 + 20°并保持之,当首向角变化到 + 15°时,然后
反压舵角到 - 20°并保持之,直至首向角变化到 - 15°。
5.1.3.2.6 双桨或多桨船舶的各桨转速之差应小于额定转速的 1% 。
5.1.4 回转试验
5.1.4.1 试验原理
在满舵时,连续测定船首方向变化 0°、10°、20°、30°以后每变化 30°直至 540°止,各个瞬间的对应延
时、船位、航向以及船速。
5.1.4.2 试验要求
5.1.4.2.1 船舶试验在宽阔且水深大于 2 倍船舶吃水的缓流区域进行,试验时风力小于蒲氏三级。
5.1.4.2.2 每次回转试验的初始航速应一致,一般以对应常车的航速为准。
5.1.4.2.3 回转运动轨迹的测绘,可采用下述任一测定方法:
---标测角法;
---方位距离法;
---交叉方位法;
---如流速不大,亦可采用航速、变向角积分法;
---卫星定位法。
5.1.5 制动试验
5.1.5.1 试验原理
从发倒车令瞬间起测,连续测定按一定时间间隔各瞬间的船位、航向及航速直到船舶停止前进止,
并记录倒车开出延时、倒车稳定转速及其延时和起测至终测的总时间。
5.1.5.2 试验要求
5.1.5.2.1 船舶试验一般应选择有明显岸标的静水水域进行。
5.1.5.2.2 试验工况以常车前进改 70%的额定转速倒退的工况为准。
5.1.5.2.3 起测和终止测定两测点的精确掌握。 发倒车令瞬间起测,船舶相对岸停止瞬间终止测定。
5.1.5.2.4 冲程测定可按下述任一方法进行:
---方位距离法;
---速降积分法;
---卫星定位法。
5.1.5.2.5 在测定过程中,可以操舵纠正首向偏离,但操舵舵角应控制在 ± 10°范围内。
5.1.5.2.6 若在流速较大的水域进行试验,应增加试验水域水流速的测定内容。
5.1.6 倒航操舵稳定性试验
5.1.6.1 试验原理
开倒车待船舶停止前进开始测定,连续测定保持航向后退 3 min 的操舵角变化、船首方向变化,并
测定倒航对水速度和倒车稳定转速。
5.1.6.2 试验要求
5.1.6.2.1 船舶试验应在宽阔、水流顺直且有明显岸标的水域进行。
5.1.6.2.2 试验取顺流行驶状况,起测前应及早停车以降低航速。
5.1.6.2.3 待航速接近零且航向基本稳定,舵位回零然后发倒车令,初倒时可用左右不同车速协助
稳向。
5.1.6.2.4 船舶对岸停止瞬间开始测定,连续 3 min停止测定。
5.1.6.2.5 如操满舵持续达 20 s仍不能减小转势,则停止试验。
5.1.6.2.6 双桨或多桨船舶的各桨转速之差应小于额定转速的 1% 。
5.2 数值取定
5.2.1 航向稳定性
5.2.1.1 ΔC0 为直线稳定性试验起测和终测两瞬间的航向差值,由测定记录直接取定。
5.2.1.2 δ0 可根据操舵稳定性试验,实测操舵角对应时间的变化曲线,并按公式(1)计算取定:
5.2.1.3 如做重复性试验,则取实测值的平均数。
5.2.2 航向改变性
5.2.2.1 根据机动单船 Z形试验的实测结果,按公式(2)计算取定应舵转首指数:
5.2.2.2 根据运输船队航向改变性试验的实测结果,先按公式(3)算出向左、向右的平均变向角速度:
5.2.2.3 如顺、逆流均进行试验,则取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较小值。
5.2.3 定常回转性
5.2.3.1 根据实测的回转圈或计算结果,量取或确定定常回转直径数值。
5.2.3.2 按公式(5)计算,结果作为定常回转性取定数据:
5.2.4 倒车制动性
5.2.4.1 根据实测的航迹线直接量取,或根据由实测数据整理绘制的速降曲线通过积分计算予以确
定制动冲程;并按公式(6)计算,结果作为取定数据:
5.2.4.2 在采取实测航迹线量取时,冲程应扣除主机从正车停止至倒车开始间这一时段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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