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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2189-2013 (LY/T2189-2013) | | 中文名称 | 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 | | 英文名称 | The guide for forest resource data processing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40 | | 字数估计 | 8,832 | | 引用标准 | CH/T 1015.1-2007; CH/T 1015.4-2007; LY/T 2186; LY/T 2187; LY/T 2188.1; LY/T 2188.2; LY/T 2188.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局 | | 范围 | 本标准主要规范森林资源及其相关基础数据的标准化采集、数据建库、数据库管理、数据更新、数据传输、数据使用等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各环节的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省、县三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维护。 |
LY/T 2189-2013
The guide for forest resource data processing
ICS 65.020.40
B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
2013-10-17发布
2014-01-01实施
国 家 林 业 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标准化采集 1
4 数据建库 2
5 数据库管理 3
6 数据更新 3
7 数据传输 3
8 数据使用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林业信息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显连、闫宏伟、白降丽、白卫国、张成程、郑冬梅。
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范森林资源及其相关基础数据的标准化采集、数据建库、数据库管理、数据更新、数据
传输、数据使用等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各环节的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省、县三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H/T 1015.1-2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1部分:
数字线划图(DLG)
CH/T 1015.4-2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
数字栅格地图(DRG)
LY/T 2186 森林资源数据编码类技术规范
LY/T 2187 森林资源核心元数据
LY/T 2188(所有部分) 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技术规范
3 标准化采集
3.1 基础测绘成果数据
3.1.1 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规定,向国家和地方测绘地
理信息局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数据。
3.1.2 对数字化成果数据各类图形要素进行处理时,应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
查,注意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是否丢失,发现有丢失的情况应根据原始数据及时进行更改和补充。
3.1.3 对于非数字化成果,可由符合测绘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进行数字化。数字化工作应遵
循CH/T 1015.1-2007CH/T 1015.4-2007等测绘行业标准的规定。省级和县级界线以国家最新勘
界成果为准,或以测绘部门大于1∶25万比例尺(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的界线为准,两者均具法律效
力;乡镇级、村级界线及林业系统特有区域界线(林场界、自然保护区界等)以林业调查的最新成果为准。
3.2 监测类数据
3.2.1 监测类数据的数字化应遵循LY/T 2188的要求。
3.2.2 对没有按统一的行政界限和经营区划界限进行边界处理的调查成果数据应进行接边处理,以保
证各县(经营单位)边界间的缝隙控制在允许误差内。现有调查成果数据存在的空间拓扑关系错误应在
数字化前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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