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MISC > 第234页 > LY/T 2279-2019
| 标准编号 | LY/T 2279-2019 (LY/T2279-2019) | | 中文名称 | 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 | | 英文名称 |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 -- Wildlife Husbandry and Management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44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30 | | 字数估计 | 20,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2279-2019: 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
LY/T 2279-2019 英文名称: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 -- Wildlife Husbandry and Managemen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2279-2014
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人员、设施设备、饲养投入品、繁育利用、
动物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等关键要素、关键控制点和符合性要求,提出了检查和改进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饲养场等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建立和实施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体系,保持并持续改进饲养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本标准也适用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开展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合格
评定,证明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
a)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活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b)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符合可持续性要求;
c)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过程符合本标准要求。
注1:本标准所称“单位”,均指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
注2:本标准所称“饲养管理体系”,均指可持续的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
注3:本标准所称“动物”,均指野生动物。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总体要求
3.1 基本条件
3.1.1 具有合法经营权。
3.1.2 饲养动物来源合法,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
3.1.3 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1.4 具备与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和设施设备,用地权属清晰。
3.1.5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内部审查机制。
3.2 覆盖范围
3.2.1 饲养管理体系覆盖员工福利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动物健康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
以及动物制品或服务的外包过程。
3.2.2 识别和评价饲养管理体系范围内能够控制或施加影响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源、动物健康安全风
险源、环境卫生因素、疫源疫病和有害生物,制定管理和控制措施。
3.3 场(园)区
3.3.1 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3.3.2 动物饲养管理区、兽医管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保持相对独立,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3.3.3 道路路面硬化,排水通畅。裸地绿化、美化。
3.3.4 新建场(园)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3.3.5 人员工作、活动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导向标牌、安全警示标牌,救援求助标牌。
4 人员
4.1 能力要求
4.1.1 动物饲养负责人应具有野生动物、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4.1.2 主管兽医应具有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或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1.3 动物档案负责人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接受过动物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技术培训,或一年以上
动物档案管理经验。
4.1.4 质量技术监督负责人应具有野生动物、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动物饲养经验。
4.1.5 动物饲养人员、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和兽医应具备评估动物健康安全的能力。
4.1.6 员工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作业程序和作业要求。
4.2 员工培训
4.2.1 编制员工培训方案或计划,规定培训内容。
4.2.2 按期评估培训效果,归档保存培训记录。
4.3 作业管理
4.3.1 动物饲养人员和质量技术监督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4.3.2 员工作业时不得涂抹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妆品,不得佩带饰物,不得吸烟和饮食,不得裸手接触
动物活体、尸体或附属物。
4.3.3 作业现场不得饲养宠物、家畜和家禽,不得存放非生产用物品。
4.4 员工福利
4.4.1 为员工提供统一工装。工装应保持洁净卫生。
4.4.2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卫生清洁用品。
4.4.3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
4.5 员工健康安全
4.5.1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员工健康。
4.5.2 发现员工感染不寻常疾病,应首先咨询专业的传染病医生,接受人兽共患病检查。
4.5.3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等活动。
4.5.4 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动物活体、尸体或附属物的作业。
4.5.5 直接接触动物活体、尸体或附属物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结核病专项检查。
4.5.6 饲养有毒动物时,应备有有毒物种的抗毒血清。饲养无抗毒血清的有毒动物,应为员工配备安
全防护装备。
4.5.7 饲养危险动物时,应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通讯和自我救助用品。
4.5.8 人行通道、作业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无杂物阻塞。
4.6 外来人员
4.6.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动物饲养区的人员,应安排专人引领,并对人员安全、卫生、着装等事
项进行指导。
5 设施设备
5.1 围挡设施
5.1.1 场(园)区、应用围挡封闭,能阻止家养畜禽进入,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5.1.2 动物饲养区应用围挡封闭。围挡的制作材料坚固、耐久和无毒,不能伤害动物。有明显的警示
标识,能防止动物破坏和逃逸。围挡内没有可能被动物利用而逃逸的支撑物或支撑点。
5.1.3 狮、虎、豹、熊等危险动物的围挡顶端应加装反扣或高压脉冲电围栏(网)。
5.1.4 金属网、栅栏、围壕等用于动物展区围挡时,外侧应加装二层围挡,阻止访客接近动物围挡。
5.2 笼(圈)舍设施
5.2.1 样式、规格、尺寸应与动物种类、饲养规模相适应,便于安全清洁、操作和维护。饲养动物无
拥挤、排斥、争抢生活设施行为,无异常行为和刻板行为。
5.2.2 制作材料坚固、耐久和无毒,不能伤害动物。能防止动物破坏和逃逸,能防止动物攻击人员。
5.2.3 有满足所有动物需要的生活设施和生命保障设施。
5.2.4 有与动物自然习性相适应的丰容设施或项目。
5.2.5 动物笼(圈)舍的面积是动物卧息面积 10倍以上。
5.3 饲料存储和加工调制
5.3.1 有相对独立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存储设施,采取防火、防盗、防霉变、防鼠害、防虫害措施,
防止动物接近和交叉污染措施。
5.3.2 有相对独立的饲料加工调制间,配备饲料加工调制设备,配套齐全,状态完好,运行稳定。
5.4 安防监控设施
5.4.1 动物饲养区、笼(圈)舍应有安防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应全覆盖。
5.4.2 动物饲养区、员工作业区、访客活动区以及重要建筑物等应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
5.4.3 饲养有毒动物或危险动物的区域应安装报警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和紧急救援求助电话标志。
5.4.4 消防、视频监控、报警、安全防护、应急救援、通讯等设施和器材应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准确完整,存档备查。
5.5 疫源疫病防控和诊疗设施
5.5.1 有相对独立的兽医室或兽医院,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和消毒设备,以及必要的医疗器械,
检查、诊疗仪器,药品、器械存储柜。
5.5.2 有相对独立的动物伤病/检疫隔离舍,配备专用的喂食和饮水器具、清洁和运输工具。动物检疫
隔离舍出入口处设有冲洗和冲洗消毒设施。
5.5.3 有专用的医疗垃圾、病死动物尸体或其附属物搬运工具、临时存储设施。该设施应防水、防渗、
防鼠、防盗、防止动物接近,易于清洗和消毒,易于识别和管理。
5.5.4 动物饲养区、笼(圈)舍入口处设有适合的消毒设施,员工更衣室、饲料贮存加工间、产品贮
存加工间、兽医室(院)有室内消毒设施。
5.6 动物捕捉、转运、驱离和保定
5.6.1 为饲养动物配备安全的捕捉和转运工具、驱离药品和器械、保定药品和器械,状态完好,由经
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保管和使用。
5.6.2 动物保定药品、驱离药品存放在保险箱或钢制柜中,由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保管,建立
专用账册,逐笔记录,帐、物、批号相符。
5.7 环境卫生设施
5.7.1 有动物粪便、动物尸体或其附属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易于识别,能防止动物接近,不能对周围
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7.2 有养殖污水和受污染的自然降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得向自然水体直接排放。
5.7.3 有配套齐全,运行良好,满足员工和访客需要的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箱、
废物箱等应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
5.8 其他设施设备
5.8.1 为员工提供办公、休息、就餐和卫生场所,洗漱、更衣设施。
5.8.2 各类生产、生活和办公设施设备等应清洁卫生、摆放有序、状态完好,运行稳定。
5.8.3 各种供电、照明、通风、防寒保暖、防暑降温设施应状态完好,运行稳定,保证安全。
6 饲养投入品
6.1 饮水
6.1.1 动物饮水感官清澈,不浑浊,无色、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物。
6.1.2 动物饮水量供应充足,不受时间和数量限制,随时补充。定期更换,定期清理消毒饮水用具。
6.2 饲料
6.2.1 无发霉、变质、结块、虫蛀及异色、异味、异臭、异物。
6.2.2 饲料应分类存储,环境条件符合饲料存储要求。不得与药品、食品、添加剂等混合存储。
6.2.3 自制饲料应有饲料配方和饲料加工调制作业指导书。
6.2.4 外购饲料产品应有完整的产品信息。
6.2.5 鲜(冻)动物性饲料应有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6 果蔬青绿饲料应无腐烂、霉变、泥土和杂质,饲喂时洗净,并适当加工。
6.3 添加剂
6.3.1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色、嗅、味”等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色、异味、异嗅、异物。
6.3.2 添加剂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有效(保质)期,应是国家准许使用的饲
料添加剂或饲料药物添加剂目录产品。
6.3.3 添加剂用法、用量、存储条件符合产品标签或说明书的要求。
6.3.4 保存添加剂购置和使用记录、产品标签或说明书。
6.3.5 添加量低于 1%的添加剂,应先配制成预混饲料,再添加到饲料中。
6.4 兽药
6.4.1 兽药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有效(保质)期。
6.4.2 凭兽医处方使用兽药。记录兽药的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保存兽医处方、兽药标签或说明书。
6.4.3 一般兽药应建立专用账簿,逐笔登记兽药购置和使用记录。特殊药品应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
箱验收,清点、验收、记录到最小包装。单独建账登记,日清月结。
6.4.4 建立特殊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
报告、值班等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
6.4.5 存储条件应符合药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一般兽药应专库(柜)加锁保管。特殊药品应存放在
保险箱或钢制柜中,专人专库(柜)加锁保管。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存储在符合要求的
容器中。不得与医疗器械、物品混合存放。
7 繁育利用
7.1 动物饲养
7.1.1 饲养方式与动物的自然习性相适宜,满足动物的生理需要和社群需要。宜生态饲养野生动物。
7.1.2 动物个体或批次应能识别或辨认,一个体一标记或一批次一标记,并加载专用标识。按个体或
批次记录饲养繁育信息。如果不能识别或辨认,应说明如何记录各种信息。
7.1.3 动物群体和谐,无顶仗、撕咬、欺凌、排斥现象,无争抢生活设施、丰容设施、取暖保温设施、
防暑降温设施、遮阳避雨设施、防风避风设施等现象。
7.1.4 动物个体健康,营养和精神状态良好,无刻板行为,采食、饮水、呼吸、排泄正常,膘情适度。
群体中无极度瘦弱个体,无病弱、肢残、行动困难个体,无精神萎靡、久卧不起个体。
7.1.5 饲喂方式、饲喂时间、饲喂量与动物的自然饮食习惯相适合,保证动物饮食规律。
7.1.6 每日观察和记录动物个体健康和群体和谐状况,采食、饮水、呼吸、排泄情况,设施设备消毒、
安全、运行情况。
7.2 动物营养
7.2.1 科学制定动物营养需要,至少应包括采食量、能量、蛋白质,以及氨基酸、脂肪酸、矿物质和
维生素等营养指标。
7.2.2 按动物营养需要,选择适合的饲料种类,设计日粮配方和加工调制工艺。保持饲料原料的多样
性和自然性。不得使用违背动物自然食性和摄食方式的替代饲料。
7.2.3 动物日粮有良好的适口性和较高的消化率,既能满足动物营养需要,又能保证动物饱腹。
7.2.4 定期监测和评估动物体况和营养状况、日粮安全性和适口性、采食和消化情况,适时调整动物
营养需要、日粮配方和加工工艺。
7.3 动物繁育
7.3.1 编制动物繁育方案,确定繁育动物的种类、数量、配对安排,人工育幼及相关保障措施。
7.3.2 选择个体性状优良、繁育能力强、谱系清楚的父本和母本繁育后代。
7.3.3 对发情配种期、妊娠期、哺乳期和幼年期的动物采取特别的保育和监护措施。
7.3.4 记录并保存动物繁育谱系、繁育过程和结果。
7.3.5 不得近亲繁育和种间杂交。
7.4 动物制品
7.4.1 从病死动物获取动物制品时,应由兽医评估确认安全、无害。
7.4.2 从活体动物获取动物制品时,应避免惊扰其他动物,确保动物免受伤害和折磨,免受伤口感染,
并最大限度减轻痛苦。
7.4.3 以处死方式获取动物制品时,应最大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