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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214-2020 (LY/T3214-2020) | | 中文名称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 | | 英文名称 | Wildlife husbandry and administration standard - General provisions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30 | | 字数估计 | 37,35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214-2020: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
LY/T 3214-2020 英文名称: Wildlife husbandry and administration standard -- General provision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场地设施、人力资源、投入品、动物健康安全、饲养过程、制品
服务、自检等关键要素、关键控制点和符合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技术准则,也可用于指导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的
建立和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饲养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注1:本文件所称“机构”,均指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机构。
注2:本文件所称“饲养管理体系”,均指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LY/T 2499 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
LY/T 2500.2 活体野生动物运输容器 第2部分:标签与标识
LY/T 2500.3 活体野生动物运输容器 第3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活体动物运输规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I和附录II
6.3.1 有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有效(保质)期,以及用法、用量等使用说明书。
6.3.2 严格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的推荐添加量和最高限量,以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
用法、用量,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
6.3.3 添加量低于 1%的饲料添加剂,应配制成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后添加,不得直接添加到饲料中。
6.3.4 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
剂的用量。
6.3.5 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地点和存储条件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兽药
6.4.1 有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有效(保质)期,以及用法、用量等使用说明书。
6.4.2 凭兽医处方使用兽药。过期兽药应随时清理,并实施无害化处理。
6.4.3 兽药应专库(柜)加锁保管,并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与医疗器械、物品混合存放;
b) 内用药与外用药不得混合存放;
c) 特殊药品与普通兽药不得混合存放。
6.4.4 兽药应存放到儿童和精神有异常的病人接触不到的地方。存储条件应符合药品标签和说明书要
求。对温度、湿度和光照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存储在符合要求的容器中。
6.4.5 在兽医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免疫接种。优先使用野生动物专用疫苗预防动物疫病。使用家养动
物疫苗进行免疫接种时,应先进行小规模接种试验,确认疫苗对动物安全有效后,才可大规模接种。
特殊药品
6.5.1 动物保定药品、驱离药品、杀虫剂、驱虫药、灭鼠药、消毒剂及其他毒性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管
理,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并保持合理库存。
6.5.2 特殊药品应存放在保险箱或钢制柜中,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保管和使用,专柜、双人、双
锁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出库、入库双人验收、双人复核。
7 动物健康安全
饮食健康安全
7.1.1 全天供应足量、新鲜、清洁的饮用水,不受时间和数量限制,随时补充。
7.1.2 日粮应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有良好的适口性和较高的消化率。日粮种类、配比、加工调制方法、
饲喂方式等应符合动物的自然食性和取食方式。饲喂时间应符合动物的自然饮食规律。饲喂量应保证动
物饱腹。喂食方法应保证动物和员工安全。
7.1.3 不得从疫区采购动物源饲料。不得饲喂发霉、变质、结块、虫蛀及异色、异味、异臭、异物的
饲料。喂食活体脊椎动物,应经兽医科学评估。
7.1.4 动物喂食和饮水器具应每日清洁,定期消毒。饲料加工、调制场所和设备应洁净、卫生,无残
液、残渣或杂物,定期消毒。
7.1.5 记录动物日常饮食和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动物营养、采食和消化情况,监测评估饲料的安全性
和适口性,适时调整动物营养需要、日粮配方和加工调制工艺。
身体健康安全
7.2.1 采取措施保证动物身体健康安全,避免或消除动物的疾病、疼痛和伤害,包括但不限于:
a) 配备专职或兼职兽医,或者聘请兽医机构为饲养动物提供兽医服务;
b) 对老弱病残、精神萎靡、行动困难、久卧不起、饮食排泄异常的动物个体实施隔离饲养,提供
营养丰富、适口性好,消化利用率高的日粮,提供必要的兽医诊疗和护理;
c) 对发情期、交配期、妊娠期、哺乳期和幼年期的动物提供特别的保育和监护措施。
7.2.2 专职兽医应每天巡视和检查动物健康安全,记录动物健康安全状态,判断动物正常与异常,对
动物疾病、动物伤害、应激反应或其他紧急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兼职兽医每月应不少于 2次评估动物健
康安全。兽医巡视或评估过程和结果应记录并保存。
7.2.3 下列物品或材料使用之前应进行安全和毒性评估:
a) 清洁剂和消毒剂;
b) 动物直接接触或食用的天然植物、果实或种子;
c) 动物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生活用具、器具、玩具,其制作所用的材料及涂料;
d) 动物直接接触的地表基质和垫料。
7.2.4 动物栖息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生活用具、器具、玩具等不应有可能伤害动物的缝隙、孔隙、凸
起物,制作材料应无毒、无害,安装和固定方式不应有伤害动物的风险,运行不受动物干扰。
7.2.5 围壕应有逃生通道,以便落入围壕的动物可以安全返回栖息场所。
心理健康安全
7.3.1 采取措施避免或消除动物惊恐、焦虑和悲伤,包括但不限于:
a) 设置警示标识,警示员工和参观者不要恐吓、惊吓动物或击打动物围挡;
b) 提供同类伙伴,包括繁殖期的性伙伴;
c) 给妊娠期、哺乳期、育幼期动物提供合适的笼舍,最大程度降低惊恐和焦虑;
d) 合理布局笼(圈)舍,有效隔离有天敌关系的捕食者与被捕食者;
e) 避免动物看到或听到动物处死或安乐死过程,或者获取动物制品过程。
7.3.2 有下列情况的野生动物可以考虑处死,但应由主管兽医评估,实施安乐死:
a) 无法治愈或治疗过程中有可能引起难以控制的疼痛或痛苦;
b) 即使经过治疗也不能有效地恢复到继续维持生命的状态;
c) 治疗费用超过正常行业标准,造成过度财务负担,又没有其他机构愿意介入治疗;
d) 年老体弱,生活质量无法保证,难以继续维持生命的动物;
e) 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的动物;
f) 没有适当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长期饲养条件,又不能重新引入其自然栖息地,又没有其他
机构愿意接收的动物。
7.3.3 动物安乐死方法参见附录 C。动物安乐死应由主管兽医批准,或者由主管兽医提出申请,由管
理者代表批准,按操作规程实施。
行为健康安全
7.5.3 动物休息、睡眠的栖木(架)、寝床、榻板、垫料、巢穴(洞穴)、窝箱应洁净、卫生、舒适,
定期清洁、消毒、更换。
8 饲养过程管理
风险控制管理
8.1.1 识别野生动物饲养过程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风险、动物疫病风险、公
共卫生风险、生物安全风险、环境污染风险、安全事故风险、动物福利风险、公序良俗风险、制品服务
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实施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8.1.2 动物疫情、动物逃逸、动物伤害等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前、事发、
事中、事后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职责,以及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
8.1.3 应急预案应告知相关员工,并定期培训和演练。火灾、自然灾害、动物伤害、动物逃逸等突发
事件或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应每年演练一次。演练策划与实施,结果与评价应记录并保存。
依法依规管理
8.2.1 保存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本,保持文本为最新版本。识别和摘录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
本的相关条款,定期培训和考核。
8.2.2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应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2.3 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持有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
并加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8.2.4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应与许可的物种相符,种源应来源合法,其中:
a) 自繁、自育的野生动物应有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b) 引进、调出的野生动物应有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引进调出许可证明;
c) 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有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收容救护许可证明。
8.2.5 不得收购、收容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制品。
标准化管理
8.3.3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标准应经科学论证,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建立企
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领跑者制度。
8.3.4 重要部门或岗位应有职责权限、考核指标(参见附录 D)、规章制度、管理和工作标准。
8.3.5 重要管理活动应有程序文件、活动留痕和记录。关键作业活动应有作业文件、活动留痕和记录。
动物种群管理
8.4.1 动物群体和谐健康,无欺凌、无刻板行为,营养和精神状态良好。无采食、饮水、呼吸、行走、
排泄异常个体。无病弱肢残、行动困难、精神萎靡、久卧不起个体。无争抢生活设施和生命保障设施。
8.4.4 建立饲养动物谱系管理系统,禁止近交或杂交野生动物。
8.4.5 向当地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报告动物年度存栏情况,说明动物存栏变动原因。报告日期为每年的
4月 1日前,统计的起止时间为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野生动物年度存栏报表信息参见附录 D。
疫源疫病管理
8.5.1 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附录 E所列动物疫病,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并立即
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部门报告,配合官方兽医调查评估动物疫病和疫情。
8.5.2 引进或调出的动物应实施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不得引进染病或疑似染病的动物。
8.5.3 未经兽医安全评估,不得解剖或利用病死动物尸体或其附属物。
8.5.4 经过兽医安全评估,不能解剖或利用的病死动物尸体或其附属物,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饲养安全管理
8.6.1 饲养有毒动物或危险等级 1 级的动物(参见附录 A),现场应有书面的安全操作指南,指导员
工遇到突发动物伤害或逃逸时,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自我救助和卫生护理方法。同时备有伤员信息
表(参见附录 D),及时向救治医院提供伤员信息。
8.6.2 饲养有毒动物或危险等级 1 级的动物(参见附录 A),应为员工提供有毒物种的抗毒血清,以
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药品和急救设备。其中,安全防护用品、应急通讯工具应随身携带,
抗毒血清、应急药品、急救设备应容易获取,急救点应有醒目的标识。
8.6.3 按 GB 2894的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通过符号、文字,或者符号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提供
安全警示信息(参见附录 D)。
8.6.4 人行通道、作业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畅通,无杂物阻塞。设置导向标识、
安全警示标识、紧急救援求助电话标识。
环境卫生管理
8.7.1 动物粪便、养殖污水等应按 GB/T 36195 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设施应防止动物接
近,不能污染和危害周围环境。
8.7.2 不得向自然水体和陆地直接排放养殖污水和污染物。
8.7.3 医疗废物应委托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回收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按下列
要求自行处置:
a) 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b) 能够焚烧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c) 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消毒后集中填埋。
8.7.4 生活垃圾应委托当地环境卫生部门集中回收处理。不具备集中回收处理条件的地区,应按 GB/T
50869规定卫生填埋处理。
8.7.5 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箱、废物箱等应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
8.7.6 各类生产、生活和办公设施设备等应摆放有序、清洁卫生。
动物运输管理
8.8.1 采用陆路、水路和铁路运输活体野生动物,时间不应超过 8小时。运输时间超过 8小时,或途
中需要经停或中转,应使用航空运输。夏季不宜进行长时间陆路、水路和铁路运输。
8.8.2 采用陆路、水路和铁路运输活体野生动物,应有专业人员陪护,携带所需各种装备,随时准备
处置运输途中可能出现意外情况和/或紧急事件。陪护人员应随时观察动物状态,随时补充食物和饮水。
8.8.3 有下列情况的航空运输应有专业人员陪护:
a) 运输途中需要变换多种运输工具;
b) 飞机降落到接机时间超过 12小时;
c) 运输的动物是非常小的幼体。
8.8.4 动物运输笼箱应按 LY/T 2500.2的规定,加载标签与标识。运输笼箱的样式、规格应符合国际
航空运输协会(IATA)《活体动物运输规定》,设计与制作参见 LY/T 2500.3。
8.8.5 动物运输抵达目的地后,应尽可能快速、安全释放,临时存放于引入动物隔离舍,隔离观察时
间不少于 30天。
文件档案管理
8.9.1 应为所有饲养动物建立个体档案或批次档案,动物档案信息参见附录 D。动物档案应按电子存
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易于检索,定期更新。5年以内的动物档案应随时备查,其他年度的
动物档案应安全保存。
8.9.2 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和修订应有相关
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文件应按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应有统一编码,编码应具唯一
性,能反映文件的属性和类别,且易于识别。文件分发、复制、撤销或销毁过程及结果应记录并保存。
8.9.3 记录应保持整洁,无污损、破损或涂改痕迹。记录应按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应有统一编码,编码应具唯一性,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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