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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HT6011-2015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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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6011-2015 英文版 669 MH/T 6011-2015 [PDF]天数 >=5 标记牌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H/T 6011-2015 (MH/T6011-2015)
中文名称 标记牌
英文名称 Signs
行业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V54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30
字数估计 29,292
发布日期 2015-06-17
实施日期 2015-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MH/T 6011-1999
引用标准 GB/T 2423.17; GB/T 6113.201; GB 7000.1-2007; GB 9254; GB/T 9969; GB/T 14436; GB/T 17626.5; GJB 150.3; GJB 150.7; MH 5001; MH/T 6009
标准依据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2015年第3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1号(总第193号);民航标准复审结论公布
发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记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铭牌、说明书、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标记牌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MH/T 6011-2015: 标记牌 MH/T 6011-2015 英文名称: Signs ICS 43.040.30 V 54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代替 MH/T 6011-1999 标记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记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铭牌、说明书、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标记牌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分类和命名 3.1 分类 3.2 命名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技术要求 4.1.1 结构部件 4.1.1.1 标记牌结构件应由轻质的有色金属材料制成,便于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 4.1.1.2 标记牌框架三面结合处不应有尖锐棱角,结构部件不应焊接连接。 4.1.1.3 标记牌组装五金和紧固件均应为性能不低于 304、306 或者 18-8 的不锈钢材料;组装牢固,无松动和无漏拧现象。 4.1.2 安装支柱 4.1.2.1 标记牌的所有支柱均应设有易折点。易折点距安装基础面的高度应不大于 50 mm,且应保证 牌面能承受该型号对应风速的风力冲击(见 4.1.8)。易折器件在折断后应易于更换。 4.1.2.2 标记牌支柱上应设有栓绳。栓绳材质应为性能不低于 304、316 或者 18-8 的不锈钢材料,且 至少应能承受 30 kN 的静态拉力。 4.1.2.3 栓绳紧固点一端应紧固在易折点上方的安装支架上,另一端应紧固在易折点以下任意一个支 架安装螺栓上或安装面的独立螺栓上。 4.1.2.4 由多个未连接在一起的标记牌组成的标记牌组,每个标记牌应至少有一个栓绳。多个单元连 接在一起的标记牌,两端均应有栓绳。 4.1.3 表面处理 4.1.3.1 标记牌使用的所有材料和部件(本身具有防腐蚀性能的材料和部件除外)均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4.1.3.2 标记牌外表面(不包括安装支架和面板)应颜色醒目,应采用黑色、白色或黄色。 4.1.3.3 标记牌涂层和表面处理应无流痕、脱皮、气泡或擦伤。 4.1.4 工艺 标记牌应清除锐边和毛刺。 4.1.5 尺寸 4.1.5.1 标记牌的字符高度、最小牌面高度和最大安装高度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4.1.5.1.1 仅安装在滑行道一侧的指令标记牌: --跑道飞行区指标Ⅰ为 3 或 4 时,牌面宽度应不小于 1.94 m; --跑道飞行区指标Ⅰ为 1 或 2 时,牌面宽度应不小于 1.46 m。 4.1.5.2 标记牌的宽度应能显示完整的信息内容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宽度。单块标记牌的最大宽度 为 3 m。 如果一块标记牌不能完整显示一条信息内容,则应设置两块相邻安装的标记牌用于显示该信 息。如果标记牌双侧均有字符,则其宽度应根据字符最长的一侧的宽度确定。 4.1.5.3 标记牌上的字符与边界的最小间距为字高的 0.5 倍;当只有一个标志字符时,字符与边界的 最小水平间距为字高的 1 倍。 4.1.5.4 标记牌牌面的最小尺寸见图 2。 a) 有两个跑道识别号码的标记牌 b) 有一个跑道识别号码的标记牌说明: H -- 字符高度。 图2 标记牌牌面的最小尺寸 4.1.6 牌面和文字符号 4.1.6.1 标记牌可制成单侧显示(包括字母、数字和图形符号等,下同)或双侧显示。有照明标记牌 的牌面显示部分应使用透光材料或逆向反光材料,无照明标记牌牌面的显示部分应使用光材料。组装后 的透光材料或逆向反光材料应平整光洁,无翘边、皱纹或气泡。 4.1.6.2 R 型标记牌的白色字符外缘宜加黑色轮廓以增强显示效果;跑道飞行区指标Ⅰ为 1和 2 的黑 色边框宽度为10 mm,跑道飞行区指标Ⅰ为3和4的黑色边框宽度为20 mm,(参见附录A中图A.4~图A.5)。 4.1.6.3 单独使用的 B 型标记牌应选用连续的黄色边框(参见附录 A中图 A.7),其边框宽度和边框 至牌面边缘的距离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4.1.7 环境温度 标记牌在3.1.5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应保持其特性并正常运行。标记牌上由橡胶或塑料制成的零部件、 牌面及表面处理层应能耐受环境温度和驱动照明所产生的高温。 4.1.8 抗风能力 标记牌在3.1.6规定的风力条件下应保持其特性并正常运行。标记牌上的结构部件、牌面及紧固部 件应能耐受风力的冲击且不损坏,不变形,不松动。 4.1.9 耐湿性 标记牌在相对湿度为95% 环境中应保持其特性并正常运行。 4.1.10 耐腐蚀性 标记牌暴露于腐蚀性的盐雾中应保持其特性并正常运行。 4.1.11 耐太阳辐射性 标记牌暴露在太阳辐射中,应保持其特性并正常运行。 4.2 有照明标记牌技术要求 4.2.1 结构 4.2.1.1 标记牌允许打开的门或盖应易于打开,无需辅助工具。 4.2.1.2 光源或光源组件应易于更换。 4.2.1.3 接线应排列整齐,捆扎成束,并固定在结构上。 4.2.1.4 标记牌内部不应采用主动散热方式。 4.2.1.5 标记牌牌面与框架的连接方式不应产生使标记牌面板发生形变的外力;牌面不应有明显的凸起或凹陷。 4.2.1.6 标记牌内各电气元件应安装牢固,连接可靠,接电时和接电后应无异常现象出现。 4.2.2 电源模式 4.2.2.1 M 式和 S 式标记牌应设内部照明,M 式标记牌由 220 V 交流电源供电,S 式标记牌由电流 在 2.8 A~6.6 A 范围内变化的串联灯光电路供电。 4.2.2.2 S 式标记牌应通过符合 MH/T 6008 的隔离变压器输入供电。 4.2.2.3 S 式标记牌供电系统应与符合 MH/T 6010 的恒流调光器兼容。 4.2.3 电源引线 4.2.3.1 标记牌应配备末端带有连接器的电源引入电缆。S 式标记牌的连接器应符合 MH/T 6009 的规 定,电缆应为额定电压不小于 600 V,芯线截面不小于 2.5 mm2的铜芯软电缆。标记牌内还应设有电缆 卡,以消除可能由电缆传递到端子排上的应力。 4.2.3.2 标记牌不应有高于地面的外部电源连接线。标记牌阵列使用时,标记牌之间的电气连接不应 暴露在外面。 4.2.4 电气材料部件 全部电气元器件、电线、电缆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4.2.5 防浪涌 标记牌接口电路和固态器件应设有防浪涌保护电路或使用防浪涌保护器。应按照GB/T 17626.5规定 的测试要求,通过开路电压峰值为6 kV,短路电流峰值为3 kA的标准1.2/50 μs~8/20 μs组合波试验。 4.2.6 电磁干扰 4.2.6.1 辐射或传导电磁干扰 标记牌不应对机场及其附近的设备(如计算机、雷达、仪表着陆系统、无线电接收器、甚高频全向 信标等)产生辐射或传导电磁干扰。 4.2.6.2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标记牌的电源端子骚扰电压应符合表6的要求。 4.2.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标记牌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GB 7000.1-2007第11章的要求。 4.2.8 电气绝缘 标记牌应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 4.2.9 标记牌色度因数 标记牌牌面上任意三点水平和垂直±35°的色度因数应符合MH 5001的规定。 4.2.10 亮度和亮度保持率 4.2.10.1 标记牌在额定运行状态下(即 M 式处于 220 V 交流供电状态,S 式通过一个与标记牌负载容 量匹配的的隔离变压器和恒流调光器供电),牌面平均亮度应不低于表 8 中的最小平均亮度值。 4.2.10.2 标记牌牌面亮度特性要求如下: --整个牌面上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应不大于 5:1; --相邻网格点的亮度值之比应不大于 1.5:1; --间距为 75 mm 的相邻网格点的亮度值之比应不大于 1.25:1; --指令标记牌上的白色部分和红色部分亮度之比应不大于 10:1,且不小于 5:1。 4.2.10.3 对于 M 式标记牌,分别在额定输入电压±44 V 调整,其整个牌面的最小平均亮度应满足表 9 的要求,其最小平均亮度和最大平均亮度的比值应大于 95%。 4.2.10.4 对于S式标记牌,通过一个与标记牌负载容量匹配并符合MH/T 6008的隔离变压器提供电力 输入,由符合MH/T 6010的可控硅调光器或正弦波调光器供电;调整电流档,在任一光级下测试整个牌 面的平均亮度,最小平均亮度应满足表 8 的要求;最小平均亮度和最大平均亮度的比值应不小于 90%。 4.2.11 功率和功率因数 4.2.11.1 标记牌应标明其额定功率和功率因数参数。 4.2.11.2 对于M式照明标记牌,输入电压为220 V±44 V时,在输入引线端测得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 4.2.11.3 对于S式照明标记牌,在导通角为90°和180°的情况下分别测试,调整电流档,在任一光级 下,隔离变压器初级绕线端测得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7。 4.2.12 单位面积功耗(仅适用与高亮度标记牌) M式标记牌单位面积功耗应不大于60 W/m2;S式标记牌单位面积功耗应不大于70 VA/m2,有逆向反光膜的产品除外。 注1:单位面积功耗是指单位发光面积的功耗总量,单位为伏安每平方米(VA/ m2)或瓦每平方米(W/ m2); 注2:单位发光面积是指字符面板目视能看到的所有面积之和,单位为平方米(m2); 注3:功耗总量是指 M式供电测标记牌输入端的最大额定功率,单位为瓦(W);S式供电测串联回路中隔离变压器的 初级额定功率,并在整个可控硅调光器和正弦波调光器下分别测试,取最大值。在调光器阻性负载在其容量 50%的情况下,以调光柜 6.6 A 电流档位测量为准,单位为伏安(VA)。 4.2.13 外壳防护等级 标记牌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4.3 无照明标记牌技术要求 4.3.1 材料 4.3.1.1 除将已通过测试的有照明标记牌作为非照明标记牌使用情况外,标记牌牌面应为铝板。 4.3.1.2 所使用的逆向反光材料应满足附录 C 的要求。 4.3.2 安装支架 4.3.2.1 安装支架应安装在标记牌背面。 4.3.2.2 安装支架应符合Ⅰ型抗风能力易折设计要求。 4.3.2.3 在达到Ⅰ型抗风能力易折设计要求时,标记牌不应弯曲或变形。 4.3.3 牌面和字符 4.3.3.1 标记牌的背景(黑色背景除外)应由逆向反光材料构成。 4.3.3.2 背景颜色和字符颜色应满足 MH 5001 的色度要求。 4.3.3.3 标记牌牌面角应倒圆处理,其圆角半径为 38 mm±3 mm。 5 试验方法 5.1 基本技术要求检验 5.1.1 结构部件检查 5.1.1.1 目视检查结构部件材质是否符合 4.1.1.1 要求。 5.1.1.2 目视检查标记牌框架三面结合处是符合 4.1.1.2 要求。 5.1.1.3 目视检查组装五金和紧固件是否符合 4.1.1.3 的要求。 5.1.2 安装支柱检查 5.1.2.1 目视检查安装支柱是否有易折点设计,测量易折点的高度是否符合 4.1.2.1 的要求。 5.1.2.2 检查安装支柱是否有栓绳,检测栓绳的材质和测量栓绳承受的静态拉力是否符合 4.1.2.2 的要求。 5.1.3 表面处理检查 5.1.3.1 目视检查标记牌使用的材料和部件(本身具有防腐蚀性能的材料和部件除外)是否符合 4.1.3.1 的要求。 5.1.3.2 目视检查标记牌外表面(不包括安装支架和牌面)的表面处理是否符合 4.1.3.2 要求。 5.1.3.3 目视检查在非金属表面的涂层或表面处理的质量是否符合 4.1.3.3 的要求。 5.1.4 工艺检查目视检查标记牌工艺是否符合4.1.4的要求。 5.1.5 尺寸测量 测量文字符号高度、牌面和组装后总高度是否符合表1规定;进行外观尺寸检验的标记牌牌面样品 应为宽度不小于1 000 mm的R型面板,其字符为“B2”,字符高度为3号。 5.1.6 牌面和文字符号检验 5.1.6.1 目视检查标记牌牌面的显示材料是否符合 4.1.6.1 要求;组装后的透光材料或逆向反光材料 是否平整光洁,无翘边、皱纹或气泡。 5.1.6.2 测量文字符号的线条宽度和水平间距是否符合表 4 和表 5的要求。 5.1.7 环境温度试验 5.1.7.1 低温试验 5.1.7.1.1 低温试验方法:将标记牌连同电气附件放置低温试验箱中 24 h。试验箱的温度保持在最低 温度(E 类标记牌保持在-20 ℃,D 类标记牌保持在-55 ℃)。 5.1.7.1.2 24 h 低温试验后,如果牌面出现开裂、脱皮、层间脱开或剥落、结构损坏等现象判定为不合格。 5.1.7.1.3 对有照明的标记牌,在 24 h 低温试验结束后 5 min 内,从低温试验箱取出标记牌进行通电 测试,出现不能点亮、失效或其它异常现象判定为不合格。 5.1.7.2 高温试验 5.1.7.2.1 高温试验方法:按 GJB 150.3 进行高温试验。将标记牌连同电气附件一起放入高温试验箱 内。试验箱的温度保持在 55 ℃±3 ℃。在标记牌的温度稳定后,使标记牌连续正常运行 72 h,有照明 标记牌应通电运行。 5.1.7.2.2 LED 光源标记牌在高温通电 4 h 后,牌面亮度应不低于表 8 中最小平均亮度的 70%。牌面 亮度测试通过后,按 GJB 150.3 进行高温试验。将 LED 光源标记牌断电,连同电气附件一起放入高温 试验箱内。试验箱的温度保持在 55 ℃±3 ℃。在标记牌的温度稳定后,使标记牌连续正常运行 68 h。 5.1.7.2.3 高温试验后,照明标记牌出现光源失效,不能达到 4.2.10 的要求或出现其它异常现象,则判定为不合格。 5.1.7.2.4 高温试验后,如牌面出现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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