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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MT 160-1987 (MT160-1987) | | 中文名称 | 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Dust filtering fan type safety helmet -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 | 行业 | 煤炭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73 | | 字数估计 | 7,748 | | 发布日期 | 9/30/1987 | | 实施日期 | 11/1/1987 | | 标准依据 | 发改办工业(2006)97号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环境中作业人员为预防尘肺病危害而佩戴的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以下简称防尘帽)。 |
MT 160-1987
Dust filtering fan type safety helmet -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部标准
MT/T 160-87
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
通用技术条件
1987-09-30发布
198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布
目次
1 技术要求 1
2 试验方法 1
3 检验规则 3
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
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
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环境中作业人员为预防尘肺病危害而佩戴的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以下简称防尘帽)。
1 技术要求
1.1 防尘帽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图样和文件制造。
1.2 在温度0~40℃、相对湿度不大于95%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1.3 在煤矿和爆炸性环境使用时,应符合GB 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和
GB 3836.4-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的有关规定。
1.4 表面应光滑,无飞边,无明显的划痕和凹陷,表面涂、镀层无剥离,零部件无松动。
1.5 阻尘率应大于99%。
1.6 送风量:
1.6.1 初始送风量由该产品标准具体规定。
1.6.2 连续工作时间6h后,净化送风量不得低于120L/min。
1.7 防尘帽的头盔和面罩的设计应以GB 2428-81《中国成年人头型系列》为依据,帽箍必须便于在
510~640mm范围内调节。
1.8 防尘帽加于头部的质量不得大于1.2kg。
1.9 防尘帽的头部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811-81《安全帽》中第3章的规定。
1.10 防尘帽的面罩应能通过面部防护性能试验不破碎。
1.11 防尘帽的面罩透光率不得低于85%。
1.12 总视野不得小于75%,下方视野不得小于40°。
1.13 噪声不得大于70dB(A)。
1.14 电池的连续使用时间不得少于6h,若采用矿灯作电源,除防尘帽耗能外,应满足矿灯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能。
1.15 经冲击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1.16 按出厂要求包装好的防尘帽经运输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2 试验方法
2.1 环境试验
2.1.1 一般要求
进行环境试验时,防尘帽不包装,处于非工作状态。
2.1.2 低温试验
低温试验按照GB 2423.1一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
a.试验方法:试验Ab---温度渐变;
b.试验温度:选定0℃;
c.试验时间:选定2h。
2.1.3 高温试验
高温试验按照GB 2423.2一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
a.试验方法:试验Bb---温度渐变;
b.试验温度:选定40℃;
c.试验时间:选定2h。
2.1.4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按照GB 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
a.高温温度:选定40℃;
b.试验周期:选定6天。
试验结束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h,按照GB 998-82《低压电器 基本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耐压试验。
2.2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
2.3 阻尘率和送风量的测定
2.3.1 试验条件
a.粉尘风洞:试验段风速范围0.5~4m/s,风洞流场风速均匀性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粉尘
浓度100mg/m3,风洞截面粉尘浓度均匀性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
b.标准头型:采用GB 2428-81规定中1、4、7、10和13号头型的任意一种;
c.粉尘采样器:流量大于20L/min的粉尘采样器;
d.风速表:测量误差不大于2%;
e.粉尘:滑石粉,粒度小于5μm的占90%以上(其中小于2μm的占70%以上)。
2.3.2 阻尘率的测定步骤
将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置于粉尘风洞试验段中,并使其工作,在防尘帽进风口处和标准头型口
鼻通风管出口处分别用采样器同时采样,采样时间不少于10min,阻尘率按式(1)计算:
2.3.3 初始送风量的测定
把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使防尘帽正常工作,测量平均风速,并按式(2)计算初始送风量:
2.3.4 连续工作时间6h净化送风量的测定
在粉尘风洞试验段,使戴在标准头型上的防尘帽工作,并记录其工作时间。当达到6h时,测量平均
风速(注意:不得使过滤器上的粉尘脱落)。连续工作时间净化送风量的计算方法同2.3.3。
2.4 头部防护性能的试验
头部防护性能的试验按照GB 2812-81《安全帽试验方法》进行,但在进行浸水处理时,应取出风机和过滤器。
2.5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按照GB 2812-81第2章的规定进行。
2.6 面部防护性能试验
将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系紧头带,仰卧于木质基座上,保持稳定。将质量50g的钢球由1m高
处自由落下,冲击面罩中部一次。
2.7 透光率的测定
防尘帽面罩的透光率按照GB 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及雾度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测定。
2.8 视野的测定
防尘帽的视野按照GB 2891.4-82《过滤式防毒面具视野的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2.9 噪声的测定
将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使其正常工作,用Ⅰ型声级计的传声器距防尘帽发声源25cm处测定噪声。
2.10 运输试验
把防尘帽固定在强化模拟汽车运输试验台(模拟解放牌卡车ν=35km/h、三级公路振动条件)上,
按200km里程的要求进行试验。
3 检验规则
3.1 防尘帽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3.2 出厂检验
3.2.1 防尘帽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2.2 每套防尘帽按本标准1.4、1.6.1和1.13检查。
3.3 型式试验
3.3.1 型式试验按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
3.3.2 防尘帽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a.试制的新产品;
b.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c.在设计、工艺和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d.转产时;
e.停产一年后再生产时。
3.3.3 抽样方法:防尘帽每1000~3000套为一批,随机抽样,数量为8套。
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4.1 标志
每套防尘帽均应有铭牌,固定在醒目位置。铭牌的字迹应清晰、耐久。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a.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性能;
d.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
e.出厂编号;
f.制成日期。
4.2 包装
4.2.1 产品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符号标志,内容包括:
a.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防止破碎、雨淋和倒置的标志;
d.外形尺寸和毛重;
e.出厂日期。
4.2.2 产品可以采用木箱、纸箱等进行包装。
4.2.3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清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说明书。
4.3 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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