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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MZ/T 116-2018 (MZ/T116-2018) | | 中文名称 | 婚姻登记设施设备要求 | | 英文名称 | Requirements for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6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7,755 |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 | 实施日期 | 2018-11-05 | | 标准依据 | 民政部公告(2018.11.05d) | | 发布机构 | 民政部 |
MZ/T 116-2018: 婚姻登记设施设备要求
MZ/T 116-2018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for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MZ
ICS 03.080.99
A 16
婚姻登记设施设备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24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婚姻登记机关的环境布局应符合 MZ/T 024中 4.2.1.1、4.2.1.2和 4.2.1.3 的要求。
3.2 婚姻登记机关应有单独的出入通道。
3.3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建筑入口、室内走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应符合 GB 50763-2012
有关规定。
3.4 婚姻登记机关的整体布置应符合履行婚姻登记职责、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弘扬婚姻文化的需求。
4 具体要求
4.1 标识标牌
4.1.1 婚姻登记机关标牌的制作及悬挂应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要求。
4.1.2 婚姻登记机关应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该标识的使用应符合《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4.2 主功能区
4.2.1 总体要求
4.2.1.1 婚姻登记机关应包括候登区(大厅)、婚姻登记区(室)、档案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
导室等主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布局应紧凑合理。
4.2.1.2 主功能区应安装视频音频监控设备,视频音频监控设备应符合GB/T 28181-2011的要求。
4.2.1.3 婚姻登记区(室)、档案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应设有指示牌,
指示牌尺寸不应小于 100mm×150mm。
4.2.2 候登区(大厅)
4.2.2.1 候登区(大厅)中的设施设备应符合 MZ/T 024中 4.2.2的要求。
4.2.2.2 年工作量 5000 件以上的,候登区(大厅)应配备排队叫号设备。排队叫号设备应具备取号
排队、语音呼叫、屏幕显示、重复呼叫、查询人数等功能。
4.2.2.3 候登区(大厅)应设置咨询台,咨询台高度应在 900mm~1100mm 之间。咨询台上应摆放
服务指南等免费信息资料。
4.2.2.4 候登区(大厅)内应设置功能区分布图和导向牌,并标明消防安全通道。
4.2.2.5 候登区(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展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关内容。
4.2.3 婚姻登记区(室)
4.2.3.1 婚姻登记区(室)可分为结婚登记区(室)和离婚登记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
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4.2.3.2 婚姻登记区(室)应符合 MZ/T 024中 4.2.3和 4.2.4的要求。
4.2.3.3 婚姻登记区(室)宜设置预约窗口。预约窗口的布设,应符合日常预约登记需求,并满足
作为绿色通道或应急窗口的需要。
4.2.3.4 婚姻登记室应有工作人员专用通道。
4.2.3.5 结婚登记窗口或婚姻登记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配有一个登记台,台面宽度不少于 900mm、高度不低于 800mm;
--配有 1把登记员座椅和两把当事人座椅;
--配有电话、计算机、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服务评价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4.2.3.6 婚姻登记区应配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报警系统。
4.2.4 档案室
4.2.4.1 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独立的档案室。
4.2.4.2 档案室的设置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有关标准的要求。
4.2.5 颁证厅
4.2.5.1 颁证厅应符合 MZ/T 024中 4.2.6 的要求。
4.2.5.2 颁证厅应配备音像、灯光设备。
4.2.5.3 颁证厅宜设置两个出入口,可配备化妆间、更衣室、音响控制室等功能用房。
4.2.6 婚姻家庭辅导室
4.2.6.1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符合 MZ/T 024中 4.2.5的要求。
4.2.6.2 婚姻家庭辅导室的布设应符合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有关标准的要求。
4.3 辅功能区
4.3.1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机房等辅功能区,可设置多媒体教室、
婚姻文化展览区、更衣室、储藏室等。
4.3.2 卫生间应符合 MZ/T 024中 4.2.8 的要求。
4.3.3 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网关、不间断电源、视频音频监控器等设备应放置在机房。
4.4 信息化
4.4.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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