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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MZT145-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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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145-2019 英文版 449 MZ/T 145-2019 [PDF]天数 >=4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Z/T 145-2019 (MZ/T145-2019)
中文名称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英文名称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business archives of funeral and interment service organization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14
字数估计 19,162
发布日期 2019-12-12
实施日期 2019-12-12
标准依据 民政部公告第467号
发布机构 民政部

MZ/T 145-2019: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MZ/T 145-2019 英文名称: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business archives of funeral and interment service organiza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博兴县殡仪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卫东、刘冬、牟秀云、左玉峰、牟夏玮、杜晓婷、张丹丹、孟祥旭、许海朋。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的基本要求、归档、立卷、保管、使用、移交、鉴定和销毁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殡葬业务档案保管场所应符合档案保管和使用要求,需配备能够满足档案管理和环境要求的设备。 4.2 殡葬服务机构应明确负责殡葬业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能够统一管理本机构的殡葬业务档案。 4.3 殡葬服务机构应制定殡葬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科学的方法管理殡葬业务档案。 4.4 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提供殡葬业务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5 归档 5.1 归档类别 殡葬业务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 5.2 遗体火化档案归档 5.2.1 遗体火化档案归档材料至少包括: a) 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b) 火化证明存根; c) 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 d) 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 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f) 档案查询利用归档资料,范围及归档顺序参照 8.2.4 给出的要求。 5.2.2 遗体运输档案归档 5.2.2.1 异地运尸档案归档材料至少包括: a) 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b) 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同意遗体运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c) 殡葬服务机构遗体接收证明原件; d) 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e) 档案查询利用归档资料,范围及归档顺序参照 8.2.4 给出的要求。 5.2.2.2 国际运尸档案归档材料至少包括: a) 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b)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 c)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d) 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e) 档案查询利用归档资料,范围及归档顺序参照 8.2.4 给出的要求 。 5.2.3 医疗病理性废物火化档案归档 医疗病理性废弃物火化档案归档材料至少包括: a) 医疗机构出具的处理证明原件; b) 承办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c) 其他文本材料; d) 档案查询利用归档资料,范围及归档顺序参照 8.2.4 给出的要求。 5.3 遗体安葬档案归档 遗体安葬档案归档材料至少包括: a) 死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b) 遗体安葬合同; c) 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d) 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 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f) 档案查询利用归档资料,范围及归档顺序参照 8.2.4 给出的要求。 5.4 骨灰安放(葬)档案归档 骨灰安放(葬)档案归档材料至少包括: a) 逝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b) 骨灰安放(葬)合同; c) 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d) 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 采用生态葬法时,服务中产生的历史信息记录; f) 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g) 档案查询利用归档资料,范围及归档顺序参照 8.2.4 给出的要求。 5.5 电子业务档案归档 电子业务档案归档材料参照GB/T 18894-2016的要求执行。 5.6 归档要求 5.6.1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并符合一定的顺序要求。 5.6.2 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5.6.3 殡葬文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 5.6.4 电子业务档案归档具体要求见 GB/T 18894-2016,纸质档案的转换应根据 DA/T 31 中有关档案 扫描的要求操作。 6 立卷 6.1 立卷时间 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 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 6.2 立卷方法 6.2.1 遗体火化业务档案以被火化的逝者为单位立卷,一个被火化的逝者一卷。遗体安葬业务档案和 骨灰安放(葬)业务档案以墓穴(格位)为单位立卷,一个墓穴(格位)一卷;采用生态葬法安放的业 务档案以撒散批次为单位立卷,一个撒散批次一卷。 6.2.2 按照5.1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分别按照5.2、 5.3、5.4 规定的顺序排列,电子业务档案的顺序与纸质档案一致。 6.2.3 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 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6.2.4 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参见附录 A), 并填写有关内容。 6.2.5 为每一卷殡葬业务档案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参见附录 B),推荐由业务系统生成或使用电子表 格进行编制,纸张 A4 大小,置于卷内首页之前。每卷档案及其卷内文件目录宜以无酸纸封套或者档案 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6.2.6 档案装订一般以卷为单位。装订牢固、安全、简便,做到文件不损页、不倒页、不压字,装订 后文件平整,有利于归档文件的保护和管理。装订应尽量减少对文件本身的影响,装订方式宜采用线装 法装订,页数较少的,使用直角装订(参见附录 C)或缝纫机压边装订。 6.2.7 按类别分别编制殡葬业务档案目录(参见附录 D),目录宜由业务系统生成或使用电子表格进 行编制,单页目录内容宜为 30 个室编卷号,采用 A4 纸张大小,纵向打印。 6.2.8 按照殡葬业务档案目录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档案盒应符合 DA/T 22 的 要求,建议使用厚度为 50mm 的档案盒,每盒宜为 30 卷。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参见附录 E)的项目, 将殡葬业务档案目录放置于盒内档案之前,填写卷内备考表(参见附录 F),并置于盒内档案之后。 6.2.9 以年度为单位,年度内的殡葬业务档案目录加装封面(参见附录 G)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 编制目录号。 7 保管 7.1 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7.2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 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7.3 殡葬业务档案应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空调、 去湿、灭火等设备。 7.4 殡葬业务档案保管应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 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7.5 殡葬业务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6 电子业务档案存储的具体要求见GB/T 18894-2016。 8 使用 8.1 使用要求 8.1.1 殡葬业务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机构使用,其他需使用殡葬业务档案的人员或机构可通过查询、 利用的方式。 8.1.2 丧事承办人、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询利用相关 的殡葬业务档案。 8.1.3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 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本人工作证可以查询利用殡葬业务档案。 8.1.4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查询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业务档 案。 8.1.5 殡葬业务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不应外借,不应对殡葬业务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划、 批注、污染。 8.1.6 为出具相关证明复印殡葬业务档案的,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8.2 使用流程 8.2.1 查询利用殡葬业务档案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证。 8.2.2 查询利用殡葬业务档案人员填写查询利用殡葬业务档案确认书(参见附录 H)、殡葬业务档案 查询利用申请表(参见附录 I)。 8.2.3 档案管理人员查询殡葬业务档案信息后出具利用殡葬业务档案证明信(参见附录 J)。 8.2.4 查询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殡葬业务档案归档,在查询利用过程归档文件至少包括: a) 殡葬业务档案查询利用申请表。 b) 查询利用殡葬业务档案确认书。 c) 查询利用殡葬业务档案人员出具的介绍信。 d) 出具证明信的存根。 e) 查询利用殡葬业务档案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 移交、鉴定和销毁 9.1 移交 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机构保存时间为20年,次年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移交工作按照 国家规定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要求执行。相对应的电子业务档案移交具体要求见GB/T 18894-2016。 9.2 鉴定 9.2.1 鉴定工作由档案部门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 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殡葬领域专家参与。 9.2.2 鉴定结束后,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9.3 销毁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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