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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NB 35047-2015 (NB35047-2015) | 中文名称 | 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of hydropower project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P59 | 字数估计 | 143,168 | 发布日期 | 2015-04-02 | 实施日期 | 2015-09-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DL 5073-2000 | 标准依据 | 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3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6号(总第186号) |
NB 35047-2015: 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NB 35047-2015 英文名称: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of hydropower project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 35047 — 2015
代替DL 5073— 2000
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使修建的水工建筑物经抗震设计后,减轻其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烈度为VI、VI、VⅢI、IX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水闸、水工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渡槽、升船机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
设计烈度为VI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仍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措施。
设计烈度高于IX度的水工建筑物、高度大于200m或有特殊问题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还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
1.0.3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其对应的设计烈度依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工程依据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2 地震基本烈度为VI度及VI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³的大(1)型工程,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VI度及VⅢ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依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定。
3 地震基本烈度为VI度及VI度以上地区的高度为100m~150m的1、2级大坝,且地震地质条件复杂,宜依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定。
1.0.4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应能抗御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如有局部损坏,经修复后仍可正常运行。
1.0.5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 本 规 定
3.0.1 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表
3.0.1确定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3.0.2 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水准,应以平坦地表的设计烈度和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表征,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依据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其设防水准的水工建筑物,对一般工程应取该图中其场址所在地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分区值,按场地类别调整后,作为设计水平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将与之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对其中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设计水平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相应增加1倍。
2 根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设防依据的工程,其建筑物的基岩平坦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壅水和重要泄水建筑物应取100年内超越概率P1o为0.02;对乙类的非壅水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Pso为0.05;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其他非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Pso为0.10,但不应低于区划图相应的地震动水平加速度分区值。
3 对应作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除按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外,应对其在遭受场址最大可信地震时,不发生库水失控下泄灾变的安全裕度进行专门论证,并提出其所依据的抗震安全性专题报告。其中:“最大可信地震”的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代表值应根据场址地震地质条件,按确定性方法或100年内超越概率P1oo为0.01的概率法的结果确定。
4 当因坝高及地震地质条件原因壅水建筑物由2级提高至1级时,除按50年内超越概率Pso为0.10的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外,还应按100年内超越概率P1o为0.05的水平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对不发生库水失控下泄灾变的安全裕度进行专门论证。
5 抗震安全性专题报告中,场地相关设计反应谱宜按与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应的设定地震确定,并据以生成人工模拟地震动加速度时程;对结构地震效应的强非线性分析,宜研究地震动的频率非平稳性的影响;当发震断层距离场址小于30km、倾角小于70°时,宜计入上盘效应的影响;当其离场址距离小于10km、震级大于7.0时,宜研究近场大震中发震断层作为面源破裂的过程,直接生成场址的随机地震动加速度时程,并取用其中渐进谱峰值周期最接近结构基本周期的时程。6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
3.0.3对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³的新建水库,应进行水库地震安全性评价。对有可能发生震级大于5级,或震中烈度大于VⅢ度的水库地震时,应至少在水库蓄水前1年建成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并进行水库地震监测。
3.0.4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包括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结合抗震要求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工程地段、场地和建筑物型式。
2 避免建筑物地基和岸坡失稳。
3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和抗震措施。
4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满足抗震安全要求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5设置保证必要时能尽快降低库水位的泄水设施。
6对水闸、进水塔、升船机等水工建筑物中的非结构构件、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件进行抗震设计。
3.0.5对有抗震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应在设计中提出制定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
3.0.6设计烈度为VⅢ度及以上且高度超过150m的甲类工程大坝,宜进行动力模型试验。
3.0.7设计烈度为VⅢ及以上的1级大坝、VⅢ度及以上的2级大坝,应提出结构反应台阵的强震观测设计。
4 场地、地基和边坡
4.1场 地
4.1.1水工建筑物场地的选择,应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及地震活动性调研的基础上,按构造活动性、场地地基和边坡稳定性及发生次生灾害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应按表4.1.1划分为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宜选择对建筑物抗震相对有利和一般地段、避开不利与危险地段;在不利与危险地段进行大坝建设,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充分论证。
4.1.2水工建筑物开挖处理后的场地土类型,宜根据土层剪切波续表4.1.3
4.2地 基
4.2.1 水工建筑物地基的抗震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建筑物的型式、荷载、水力、运行条件,以及地基和岸坡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2.2对于坝、闸等壅水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应满足在设计烈度地震作用下不发生强度失稳破坏(包括砂土液化、软弱黏土震陷等)和渗透变形的要求,避免产生影响建筑物使用的有害变形。
4.2.3 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和岸坡中的断裂、破碎带及层间错动等软弱结构面,特别是缓倾角夹泥层和可能发生泥化的岩层,应根据其产状、埋藏深度、边界条件、渗流情况、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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