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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B/T 10355-2019 (NB/T10355-2019) | | 中文名称 | 管束式集装箱 | | 英文名称 | Tube skid container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7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3.020.01 | | 字数估计 | 35,322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NB/T 10355-2019: 管束式集装箱
NB/T 10355-2019 英文版: Tube skid contain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1 0355-2019
管束式集装箱
国家能源局发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出厂文件及储存运输等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与框架连接构成的管束式集装箱:
a) 使用环境温度为-40℃~60℃;
b)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为10MPa~30MPa,充装氧气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大于20MPa;
c)气瓶公称水容积为150L~4200L;
d) 充装介质为天然气、氢、氧、空气、氮、氩、氦、氖、氪等压缩气体。
1.3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以及用这些方式进行联运的管束式集装箱。
1.4气瓶公称水容积为150L~1000L,且每组气瓶的公称水容积之和不大于3000L的气瓶集装箱还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1.5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管束式集装箱:
a)充装液化气体、溶解气体以及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
b)气瓶为纤维缠绕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资质与职责
4.1 资质
4.1.1 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管束式集装箱和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且按许可范围设计、制造。
4.1.3气瓶设计文件应通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鉴定。
4.2 职责
4.2.1 设计委托方
设计委托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条件,其设计条件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或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
b)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装卸条件及方式、装卸压力、充装频率(次/年),以及可能的附加载荷等;
c) 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CAS编号)、名称、类别(项别)、组分、物理与化学性质、危险特性、有害杂质含量以及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等;
d)单只气瓶公称水容积和总水容积;
e)预期使用年限;
f) 集装箱尺寸规格;
g)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气瓶表面处理、承压系统的含水量及漏率检测等要求)。
4.2.2 设计单位
4.2.2.1设计单位应对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质量负责。
4.2.2.2设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应满足TSG R0005的要求。
4.2.2.3设计单位应在产品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设计文件。
4.2.3 制造单位
4.2.3.1 制造单位应对管束式集装箱的制造质量负责。
4.2.3.2气瓶制造单位应按经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气瓶制造,且对其制造质量负责。
4.2.3.3制造单位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制造单位需对原设计文件修改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批准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录。
4.2.3.4制造单位在制造前应制定质量计划,其项目至少包括气瓶和管路等受压元件、外购件或外协件、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试验和合格要求等。
4.2.3.5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的规定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且对报告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3.6 每台管束式集装箱检验合格后,制造单位应出具产品合格证。
4.2.3.7 制造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管束式集装箱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且产品取得监检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4.2.3.8管束式集装箱应按型号进行样箱型式试验,且取得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证明文件:
4.2.3.9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每台管束式集装箱,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备查:
a) 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b)焊接工艺文件;
c)标准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
d)制造过程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
e)出厂文件(符合第12章的规定);
f)原设计文件。
5 材料
5.1 一般要求
5.1.1 材料的选用应考虑其力学性能、弯曲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与充装介质接触的材料还应与介质相容。
5.1.2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等应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1.3 需焊接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5.1.4材料制造单位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采用其他可追溯的标志
其级别不低于Ⅲ级;选用S30408、S30403、S31608、S31603等奥氏体不锈钢锻件时应符合NB/T47010—2017的规定,其级别不低于Ⅲ级。
5.2.2.230CrMo、35CrMo锻件经调质热处理后的硬度应低于瓶体热处理后的硬度,且经-40℃夏比冲击试验,其3个标准冲击试样冲击吸收能量(KV₂)平均值不小于41J,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值小于41J,但不小于29J。
5.3 管路
5.3.1 装卸管路
5.3.1.1 管子应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且应符合GB/T14976的规定。充装氢气介质应选用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
5.3.1.2管件应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锻件,且应符合NB/T47010的规定,其级别应不低于Ⅲ级。充装氢气介质应选用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锻件。
5.3.2 排污管
排污管宜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且应符合GB/T14976的规定。
5.3.3 泄放管
泄放管宜选用S30403、S30408、S31603、S31608等不锈钢管,且应符合GB/T14976或GB/T1277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3.4 气动管跨
气动管宜选用满足使用要求的非金属材料,其公称压力应不低于0.8MPa,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当选用金属材料时应符合5.3.3的规定。
5.4 框架
5.4.1 框架用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足够的强度和韧性。
5.4.2 角柱、端梁及侧梁等主要受力构件用材料,应经不高于-20℃夏比冲击试验,其3个标准冲击试样的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₂)的平均值应不小于27J,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值小于
27J,但不小于19J。
5.4.3框架材料应考虑外界环境的腐蚀作用和环境温度的影响。
5.5 支撑端板与连接件
5.5.1 支撑端板与连接件等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韧性。
5.5.2抱箍、拉杆、拉带等用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足够的强度和韧性。
5.5.3 支撑端板用钢板应经不高于-20℃夏比冲击试验,其3个标准冲击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KV₂)的平均值应不小于27J,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值小于27J,但不小于19J。
5.5.4 拉杆用材料宜选用20、35钢,且应符合GB/T699的规定。
5.5.5固定气瓶用法兰应选用锻件或钢板。当选用钢板时应经不高于-20℃夏比冲击试验,3个标准冲击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KV₂)的平均值应不小于27J,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值小于
27J,但不小于19J;当选用锻件材料时应符合NB/T47008的规定,其锻件级别不低于Ⅱ级,且宜选用16Mn、35钢。
5.6 密封材料
5.6.1 密封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和密封性能应满足管束式集装箱的使用要求。
5.6.2 密封材料使用寿命应满足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
5.6.3端塞与气瓶的密封材料宜选用非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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