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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B/T 10388-2020 (NB/T10388-2020) | | 中文名称 | 潮汐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geological survey of tidal power generation engineering)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40 | | 字数估计 | 83,83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 实施日期 | 2021-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NY/T 751-2003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NB/T 10388-2020: 潮汐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NB/T 10388-2020 英文名称: (Code for geological survey of tidal power generation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潮汐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潮汐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 家 能 源 局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潮汐发电工程各勘察阶段的工作任务、内容和技术要求,保证勘察工作质
量和成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潮汐发电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潮汐发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潮汐发电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宜分为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和
施工详图设计五个阶段。地质条件简单的工程,勘察阶段可适当合并。
3.0.2 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根据勘察合同或勘察任务书的要求确定。勘察任务
书应明确勘察阶段、工程特性指标、设计意图和勘察工作要求,并应附工程枢纽布置图。
3.0.3 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场区已有的地质、气象、水文、
交通、海底障碍物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根据设计方案和
任务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当
调整。
3.0.5 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潮汐发电工程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海湾及河口地形地质条
件的复杂程度及各阶段勘察任务和深度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勘察手段和先进技术,合理
布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3.0.6 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工程区地形地质条件选定工程
地质测绘比例尺。在工程地质测绘成果的基础上布置其它勘探工作。海域工程地质测绘
宜结合地形测量、物探进行;陆域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地质测
绘规程》NB/T 10074的有关规定。
3.0.7 勘探方法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潮汐发电工程建筑物特点,勘察目的及陆域、海
域的差异选择。
3.0.8 物探方法应根据工程区的地形地质条件、岩土体特性、潮汐发电工程的特点选择。
海洋物探方法的适用性宜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选用。
3.0.10 需进行原位监测和长期观测的不稳定海岸边坡,应根据自然条件、潮汐发电工程
特点、观测目的、勘察阶段等进行监测和观测方案设计。
3.0.11 当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并存在影响工程效益和建筑物安全的海底滑坡、海底活
动沙丘沙波、海底浅层气、活动断裂、海底障碍物等重大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专项
工程地质勘察或开展专题研究。
3.0.12 勘察工作中应重视各项基础地质资料的收集,各项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
应及时整理、分析和归档。应结合潮汐发电工程建筑物的类型和特点,加强海域主要工
程地质问题的分析评价。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揭露的地质情况,对前期资料
进行检验,并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3.0.13 工程地质勘探实施前应编制专项勘探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
3.0.14 各阶段均应编制和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正文、附图
与附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图与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4 区域水文地质特征。
4.2.2 区域地质勘察应收集和分析已有的区域地质、地震资料,编制站址的区域地质图。
可在分析邻近区域地质、地震资料和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各站址地震动参数。
4.2.3 站址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评价应在分析区域地质、地震、新构造运动和区域断裂
活动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4.2.4 站址区域地质图的比例尺宜选用 1﹕500 000~1﹕100 000,区域地质图的范围应满
足规划方案的要求。
4.3.4 海堤(坝)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选用 1﹕10 000~1﹕5 000,测绘范围应包括比较海堤(坝)
址、近坝岸坡。当比较海堤(坝)相距较远时可分别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2 勘探方法宜以物探为主,钻探为辅。
4.3.5 海堤(坝)址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规划海堤(坝)址沿轴线方向布置不应少于 1 条勘探剖面,沿勘探剖面应布置物
探,并宜布置钻孔,钻孔间距宜为 500m~1 500m,近期开发工程海堤(坝)址不应少
于 3 个钻孔。
2 海域钻孔深度宜为堤(坝)高的 3 倍~5 倍。当预计钻孔深度内遇基岩时,孔深可
减小,宜按进入弱风化层不少于 10 m 控制。
3 主要岩土层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取样进行水质简分析。
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试验。
4.4 天然建筑材料
4.4.1 对各规划站址 40km 范围内的天然建筑材料应进行普查。应了解可用的天然建筑材
料种类、分布位置、周边环境条件和质量,估算其储量。宜编制 1∶100 000~1∶50 000
料场分布图。
4.4.2 对近期开发站址的天然建筑材料宜布置少量勘探和取样试验,了解料场的质量、
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
4.4.3 外购的石料和砂砾料应了解其来源地岩性、质量、储量和可供应量。
4.4.4 天然建筑材料的勘探、取样试验、资料整理和质量评价,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
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NB/T 1023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勘察报告
4.5.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概述、区域地质和地震、各规划站址的工
程地质条件、站址比较、结论和建议等。
4.5.2 概述应包括规划站址的工程概况,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和本阶段勘察完成的工作量。
4.5.3 区域地质和地震应包括海域和河口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区域构造格架和地震活动性、地震动参数、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评价等。
4.5.4 各规划站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可按建筑物布置分为水库、海堤(坝)、天然建筑材料
等节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库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库区基本地质条件,水库渗漏、库岸稳定等工程地质
问题的初步评价。
2 海堤(坝)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海域和陆域工程地质条件。海域工程地质条件
主要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岩土层分布及特征、水文地质条件,海底滑坡、海底浅层气、
海底活动沙丘沙波、海底障碍物等分布及特征;陆域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各海堤(坝)址工程地质条件的
初步评价。
3 天然建筑材料概况。
4.5.5 站址比较应在论述各规划站址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工程地质比较意见。
4.5.6 结论及建议应主要包括对规划站址和近期开发站址的工程地质分析论证意见,并
提出下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建议。
5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5.1 一般规定
5.1.1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规划站址勘察的基础上,初选代表性海堤(坝)
址,并对代表性海堤(坝)址和枢纽布置方案进行工程地质初步评价,提出枢纽布置方
案论证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5.1.2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研究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工程场地构造稳定性,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
2 初步查明库区的主要工程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对方案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工程地质
问题。
3 初步查明海堤(坝)、厂址、水闸与船闸等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海底滑
坡、海底浅层气、海底活动沙丘沙波等不良地质现象和海底障碍物的分布及特征,并初
步评价影响方案成立的重大工程地质问题和代表性海堤(坝)及枢纽布置方案的工程地
质条件。
5.2.2 区域构造背景研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海堤(坝)址周围不小于 150km 范围内的地层岩性、区域性活动断裂、现
代构造应力场地震活动性、地震区划分等资料。
2 应研究海堤(坝)址近场区 25km 范围内的区域性断裂及活动性。
3 海堤(坝)及枢纽建筑物临近活动性断层时,应研究活动性断层对海堤(坝)址的
影响;陆域的活动性断层判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 的有关规定;海域的活动性断层应根据海底地形地貌、地震活动、地层错断、地
球物理特征综合判别。
4 应在区域构造背景研究和近场区构造调查的基础上,评价工程场地构造稳定性,
编制区域构造地质和震中分布图;比例尺宜选用 1﹕1 000 000~1﹕500 000,近场区比
例尺宜选用 1﹕250 000~1﹕100 000。
5.2.3 潮汐发电工程宜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场地的地震动参数。
5.2.4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调查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枢纽区勘探进行剪切波速、标准贯入等原位
测试,同一地质单元土层剪切波速测试钻孔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2 应初步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和抗震地段类别。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程》NB 35047 的有关规定。建筑抗震地段类别划分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
3 应初步评价砂土液化和软土震陷。砂土液化判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力发电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 和《水电工程坝址工程地质勘察规程》NB/T 10339 的有
关规定。软土震陷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
4 应评价活动断层的地表错断的可能性。
5.3 水 库
5.3.1 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初步分析评价可能渗漏地段和渗漏类型。
2 初步查明海岸水位变动带岸坡以及滑坡、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库岸的工程地质条
件,初步评价库岸稳定性。
3 调查固体径流的物源,初步分析固体径流对工程的影响。
5.3.2 水库渗漏勘察应初步查明单薄库岸、已有围堤等的分布及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
价水库渗漏和渗透稳定问题。
5.3.8 库岸稳定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不稳定围堤应布置勘探工作,沿堤轴线方向剖面勘探点间距
宜为 200m~400m;垂直堤轴线的横剖面间距宜为堤轴线方向剖面勘探点距的 2 倍~4
倍,每条横剖面上的勘探点不宜少于 3 个。钻孔深度宜进入堤基以下 1.5 倍~2.0 倍堤
高,当软土层较厚时,应加深钻孔深度并满足稳定分析要求,围堤地基为基岩或覆盖层
较薄时钻孔宜进入弱风化岩层。
2 在库岸调查的基础上,对可能塌岸的地段应垂直库岸布置塌岸预测剖面,可布置
钻孔或探坑,靠近岸边的钻孔、探坑深度应进入低潮位以下。对工程和居民点等有重大
影响的滑坡、不稳定或稳定性差岸坡应布置勘探工作,勘察工作及评价宜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水电水利工程边坡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程》DL/T 5337 的有关规定。
5.3.9 钻孔钻进过程中应观测地下水位。可能渗漏地段应选择代表性钻孔进行地下水位
长期观测;对建筑物有影响的滑坡、不稳定和潜在不稳定地段宜进行岩土体位移监测和
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地下水位观测时间不宜少于 1 个水文年。
5.3.10 主要岩土层应进行取样试验或钻孔原位测试。
5.4 海堤(坝)址
5.4.1 海堤(坝)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初步查明海堤(坝)址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体风化、不良地质
作用等基本地质条件,重点是海域的槽沟、淤泥、流泥、风暴沉积物和贝壳土等的分布,
以及海底滑坡、海底浅层气、海底活动沙丘沙波等不良地质作用及海底障碍物等的分布
及特征。岩体风化带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
的有关规定。海底浅层气的分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2 应初步查明海堤(坝)沿线地下水类型、水位、岩土体渗透性等水文地质条件。岩
土渗透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 的有关规
定。
3 应初步查明海水、地下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水和土的腐蚀性评价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 G 的规定。
4 应初步查明海堤(坝)沿线各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提出设计所需的岩土体物理
力学参数建议值。
5 应初步评价海堤(坝)地基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海堤(坝)址初选和地基处
理的建议。
5.4.2 海堤(坝)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枢纽方案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钻探、动力触探、静力
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室内试验等综合勘探方法。当软土层较厚时应布置静力触探。
2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选用 1﹕5 000~1﹕2 000,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各
比较海堤(坝)址和枢纽建筑物布置地段,有影响工程布置的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
测绘范围应扩大。
3 各比较海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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