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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NB/T 33021-2015 (NB/T33021-2015) | 中文名称 |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技术条件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 off-board bi-directional charger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K81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00 | 字数估计 | 18,113 | 发布日期 | 2015-04-02 | 实施日期 | 2015-09-01 | 引用标准 | GB/T 2421.1; GB/T 2423.1; GB/T 2423.2; GB/T 2423.4; GB/T 2423.5; GB/T 2423.10; GB/T 2423.55; GB/T 3859.1; GB 4208; GB 9254; GB/T 17626.2; GB/T 17626.3; GB/T 17626.4; GB/T 17626.5; GB/T 18487.1; GB/T 19826-2005; GB/T 29317 | 起草单位 |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3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6号(总第186号)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放电装置(以下简称充放电装置)的基本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以及充放电装置的标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传导式充放电方式的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放电装置。 |
NB/T 33021-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技术条件
NB/T 33021-2015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 off-board bi-directional charg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33021-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技术条件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放电装置(以下简称充放电装置)的基本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以及充放电装置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传导式充放电方式的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放电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487.1和GB/T2931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
4.1充放电装置应具有为蓄电池系统安全、自动充电的能力和按照使用要求将蓄电池的电能向电网回馈放电的能力,可以在充电状态和放电状态之间自动转换。
4.2在充电和放电的过程中,应确保不危害周围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不影响所接入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伤害或少伤害蓄电池本体。
5 基本构成
充放电装置的基本构成包括:功率单元、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放电接口、交流电源接口、通信接口及人机交互界面等。
6 功能要求
6.1 充电功能
6.1.1 充放电装置应根据蓄电池管理系统(或车辆通信控制器)和上层监控系统的控制指令,动态调整充电运行参数,执行相应操作,为蓄电池系统充电。
6.1.2充放电装置可手动设定运行参数为蓄电池系统充电。
6.2 放电功能
6.2.1充放电装置应根据蓄电池管理系统(或车辆通信控制器)和上层监控系统的控制指令,动态调整放电运行参数,执行相应操作,将动力蓄电池系统能量反馈给电网。
6.2.2充放电装置可手动设定运行参数将蓄电池系统能量反馈给电网。
6.2.3充放电装置应具备交流侧恒功率放电的功能。
6.3通信功能
6.3.1充放电装置应具有与蓄电池管理系统(或车辆通信控制器)的通信功能,交互车辆充放电参数和指令。
6.3.2充放电装置应具有与上层监控系统的通信功能,交互充放电参数和获取充放电指令。
6.4 人机交互功能
6.4.1 显示功能
6.4.1.1充放电装置应显示的信息包括:运行状态、充放电电压、充放电电流、充放电时间和故障信息等。
6.4.1.2充放电装置可显示的信息包括:电能计量信息、蓄电池系统荷电状态、温度等。
6.4.2 手动输入功能
应具有通过操作面板人工设置充放电装置的运行模式、充电参数和放电参数的功能。
6.4.3故障报警功能
充放电装置出现故障或检测到异常状况时应报警,并具有故障记录、查询和远传功能。故障记录应具有掉电保持功能。
6.5 计量功能
充放电装置应具有双向电能计量的功能。
6.6 低压供电功能
在电动汽车充放电过程中,充放电装置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低压直流辅助电源,额定电压宜采用12V或24V,额定电流宜采用20A。
7技术要求
7.1 工作环境条件
7.1.1 工作环境温度:-20℃~+50℃。
7.1.2相对湿度:5%~95%(按不出现凝露设计)。
7.1.3海拔高度:不大于2000m。
7.1.4在特殊环境下,充放电装置的使用应在厂家和用户之间进行协商。
7.1.5使用地点不得有爆炸危险介质,周围不含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
7.2 正常使用的电气条件
7.2.1 频率变化范围:50Hz±1Hz。
7.2.2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380V电网为323V~437V,220V电网为187V~253V。
7.2.3交流电源电压不对称度不超过5%。
7.2.4交流电源电压波形非正弦含量不超过10%。
7.3耐环境要求
7.3.1 防护等级
充放电装置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中IP30(室内)或IP54(室外)。
7.3.2三防(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保护
充放电装置内印刷线路板、接插件等电路应进行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处理。
7.3.3防锈(防氧化)保护
充放电装置铁质外壳和暴露在外的铁质支架、零件应采取双层防锈措施,非铁质的金属外壳也应具有防氧化保护膜或进行防氧化处理。
7.3.4 防盗保护
用于室外运行的充放电装置应具有必要的防盗措施。
7.4 温升要求
充放电装置在额定负载下长期连续运行,内部各发热元器件及各部位的温升应不超过表1中的规定。
7.5防护要求
7.5.1 允许温度
在额定电流和环境温度为40℃的条件下,需要进行手动操作的部分允许最高温度:—金属部分,50℃;—非金属部分,60℃。可以用手接触但不必用手操作的部分允许最高温度:
—金属部分,60℃;
—非金属部分,85℃。
7.5.2 电击防护
充放电装置的电击防护要求应符合GB/T 19826—2005中5.3.8的要求。
7.6 电气绝缘性能
7.6.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
7.6.2绝缘电阻
用开路电压为表3规定电压的测试仪器测量,充放电装置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电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7.6.3 工频耐压
充放电装置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电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3所规定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
7.6.4 冲击耐压
充放电装置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电路对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3所规定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击穿放电。
7.7保护功能要求
7.7.1 充放电装置应具备直流侧的限流、限压功能和过流、过压、短路保护。
7.7.2 充放电装置应具直流侧接地故障报警。
7.7.3在充电和放电过程中,充放电装置应保证蓄电池的充放电电压和电流不超出允许值。
7.7.4在充电和放电过程中,在蓄电池的温度超出允许限值时,充放电装置应停止充放电。
7.7.5充放电装置应具备交流侧的缺相保护。
7.7.6充放电装置应具备交流侧的过流保护。
7.7.7充放电装置应具备交流侧的过/欠压保护。在放电状态下,充放电装置检测到电网电压异常,应能延时自动停止放电。如果在要求的延时内电网电压恢复到正常,则无需响应。电压条件和延时见表4。
7.7.8 充放电装置在交流侧应具备过/欠频保护。在放电状态下,充放电装置检测到电网频率低于49,.5Hz
或高于50.2Hz时,应延时0.2s自动停止放电。如果在要求的延时内频率恢复到正常,则无需响应。
7.7.9充放电装置在交流侧应具备孤岛效应保护。充放电装置必须在电网失压2s内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
7.7.10由于超限状态导致充放电装置停止充放电后,在电网工作电压和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后20s~5min,充放电装置根据电网需要恢复充放电。恢复充放电运行时必须执行软启动。
7.7.11 充放电装置应具有软启动功能,软启动时间为3s~8s,交流侧的启动冲击电流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10%。
7.7.12充放电装置应具备急停开关,能通过手动或远方指令紧急停止充放电。
7.7.13当充放电装置与蓄电池正确连接后,才能允许启动充电过程;当充放电装置检测到与蓄电池的连接不正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放电。
7.7.14在充放电过程中,充放电装置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文字提示,防止人员误操作。
7.8直流输出
7.8.1 直流侧电压
直流侧电压优选范围:50V~100V,75V~150V,150V~350V,300V~500V,450V~700V。
7.8.2直流侧电流
直流侧额定电流优选值:10A、20A、50A、100A、160A、200A、250A、315A、400A、500A。
7.8.3稳流精度
在恒流状态下,输出/输入直流电流在额定值的20%~100%范围内,输出/输入电流稳流精度不应超过±1%。
7.8.4 稳压精度
在恒压状态下,直流侧电压稳压精度不应超过±0.5%。
7.8.5 纹波系数
在恒压状态下,纹波有效值系数不应超过±0.5%,纹波峰值系数不应超过±1%。
7.8.6 电流误差
在恒流状态下,输出/输入直流电流设定在额定值的20%~100%范围内,在设定的输出/输入直流电流大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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