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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B/T 34035-2020 (NB/T34035-2020) | | 中文名称 | 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small biomass boilers)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13 | | 字数估计 | 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 实施日期 | 2021-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NB/T 34035-2016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NB/T 34035-2020: 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
NB/T 34035-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small biomass boiler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能 源 行 业 标 准
代替 NB/T 34035-2016
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NB/T 34035-2016《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与NB/T 34035-2016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燃料要求(见第5章);
b) 修改了热性能指标(见6.1,2016年版的5.1);
c) 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见6.2,2016年版的5.2);
d)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2016年版的第7章);
e) 修改了安装及使用要求(见第10章,2016年版的第9章)。
本文件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能源行业农村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8)归口。
本文件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民用清洁炉具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市安瑞克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聚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多乐新
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超万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规划设
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北京中研环能环保技术检测中心、北京化工大学、国
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北京未来蓝天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璍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佛山
市汇生采电子有限公司、盛火(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信县利民生物质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巨
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刚、丁黎明、王峰、顾茂生、刁兴胜、田宜水、徐文勇、杨明珍、薛春瑜、
李朋、张静、胡光、钟洪伟、李娜、李风林、薛永红、高洪亮、张德波、高海华、李惠斌、刘广青、任
彦波、武亭。
本文件代替了NB/T 34035-2016。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B/T 34035-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生物质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型号表示方法,燃料要求,技术要求,测试方法,
检验规则,包装、标识和随机文件,安装及使用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以水为介质,额定热功率不小于 0.05MW 且不大于 0.7MW,
出口水温不高于 85℃的小型常压热水锅炉。生物质捆状燃料的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JB/T 1626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NB/T 34024 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
NB/T 34036-2020 小型生物质锅炉试验方法
NY/T 1915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术语
4 型号表示方法
4.1 编码
锅炉型号表示由三部分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构成,各部分之间用横线相连(见
图1),各部分表示内容如下:
4.2 其他要求
锅炉本体型式和燃烧方式超出上述范围时,可参照JB/T 1626的规定自行编制产品型号。
5 燃料要求
5.1 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分类、等级划分、性能指标、检验检测等应符合 NB/T 34024 的相关要求。
5.2 锅炉的燃料应满足表 3 所示的基本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热性能指标
6.1.1 制造单位应保证锅炉在额定参数下的额定热功率,并提供锅炉的经济运行负荷调节范围。
6.1.2 锅炉在使用燃料满足设计或订货合同要求,设备状况良好并按照要求正确运行操作的情况下,
锅炉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2 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6.2.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6.2.2 重点地区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表 6 的规定。定。
6.3 运行要求
6.3.1 锅炉最后一级受热面排烟处的烟气温度应不大于 160°C。
6.3.2 锅炉质保期为从出厂之日起 18 个月,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停炉检修次数应不多于 3 次。
6.4 设计要求
6.4.1 锅炉应设计合理,安全,稳定、高效燃烧,且使用维修方便。
6.4.2 根据生物质燃料结渣特性,合理控制炉膛烟气温度,并应有必要的破渣措施。
6.4.3 机械燃烧设备的给料装置应保证进料通顺、连续可调,并有独立的二次进风通道。
6.4.4 锅炉配风装置应结构可靠、操作方便、调节灵活,风压、风量能满足燃料充分燃烧的要求。
6.4.5 应合理布置受热面,形成良好的水循环而使各部分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
6.4.6 锅炉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锅筒(壳)或炉胆钢板的名义厚度应不小于 3mm。
6.4.7 锅炉应便于运输、安装、运行操作、检修、排污、放水及内外部清洗。
6.4.8 锅炉大气连通管应在锅炉本体最高处开孔,并确保直通大气。锅炉大气连通管的当量通径应按
式(1)计算,且应不小于 25mm。
6.5 制造要求
6.5.1 制造锅炉本体等主要部件的材料和焊条、焊丝应有质量证明书。锅炉本体等主要部件的钢板材
质不应低于 GB/T 700 中 Q235 的规定,钢管材质不应低于 GB/T 8163 中 10 号、20 号钢的规定。
6.5.2 锅筒(壳)、炉胆最短一节筒体的长度不应小于 300mm,每节锅筒(壳)纵向焊缝不应多于两条。
且两条纵向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度不应小于 300mm。
6.5.3 环向焊缝对接边缘偏差应不大于板厚的 10%加 1mm,纵向焊缝对接边缘偏差应不大于板厚的
15%。锅筒(壳)、炉胆在同一断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不应超过 4mm、棱角度不应超过 3mm。
6.5.4 封头宜用整块钢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应超过两块。
6.5.5 管子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子外径的 1.5 倍,弯曲角度偏差不应超过 1.5°。
6.5.6 当受热面管子长度不大于 2000mm 时,允许有一个对接焊缝,当受热面管子长度大于 2000mm
时,允许有两个对接焊缝。管子拼接时,最短一节的长度不宜小于 500mm,管子对接边缘偏差应不超
过管子壁厚的 10%加 1mm。
6.5.7 焊缝尺寸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的要求。
6.5.8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 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应进行焊接。在雨、雪、雾天气时,不应进行露
天焊接。施焊前,影响焊接质量的油污、铁锈等杂物应清理干净。
6.5.9 焊缝高度不应低于母材,且与母材光滑过渡,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应有裂纹、弧坑及超过
0.5mm 深的咬边。
6.5.10 管子伸出其与管板连接焊缝的长度:当烟温大于 600℃时,其伸出焊缝长度不应大于 1.5mm;
当烟温小于或等于 600℃时,其伸出焊缝长度不应大于 5mm,管子伸入集箱内壁长度不应大于 10mm。
6.5.11 筒体(壳)、封头、集箱上各种管接头的倾斜度、偏移及法兰盘倾斜度不应大于 2 mm。
6.5.12 锅炉总装完成后应按7.4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后试压部件金属壁和焊缝应无水珠和水雾,
且未发现残余变形。
6.6 辅机及附件要求
6.6.1 配用辅机及附件应符合其产品标准。
6.6.2 风机、水泵等设备的噪声应符合其产品标准。
6.6.3 锅炉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6.7 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的功能要求
6.7.1 锅炉应装设压力、水位和水温等安全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6.7.2 锅炉应设置额定出水温度超温装置,锅炉机械燃烧设备还应设置故障停运报警和保护装置。
7 测试方法
7.1 材料检验
查验锅炉本体等主要部件的材料和焊条、焊丝的质量证明书。
7.2 焊接质量检验
焊缝质量的检验采用量具和视检等方法进行。
7.3 辅机及附件检验
辅机及附件检验采用视检和查阅质量证明文件等方法进行。
7.4 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不低于 0.15MPa。试压时,周围空气温度不低于 5℃,水温不应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
度且不应高于 70℃,稳压时间为 20min。
7.5 热性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锅炉热性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试验按 NB/T 34036-2020 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锅炉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的项目及要求见表 7。
8.2 出厂检验
锅炉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本文件的各项规定逐台进行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
后,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包括:
a) 锅炉的产品合格证;
b) 主要技术参数;
c) 水压试验报告。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应经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型式检验应提供正式检验报告。
8.3.2 锅炉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老产品停产超过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c) 改变产品结构、材料、工艺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锅炉不合格。
9 包装、标识和随机文件
9.1 锅炉包装应符合与用户的约定要求。
9.2 锅炉应在显著位置装设清晰的金属铭牌,内容至少包括:
a) 产品型号、名称;
b) 产品出厂编号;
c) 额定热功率,单位为 MW;
d) 额定出水温度及回水温度,单位为℃;
e) 制造单位名称;
f) 制造日期。
9.3 锅炉还应在其炉体的显著位置喷涂“锅炉严禁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得超过 85℃”的警示标
志。
9.4 锅炉出厂时应提供下列图样及技术文件:
a) 产品质量证明书;
b) 锅炉总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
c) 大气连通管通径计算书;
d)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
e) 包装清单及备件清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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