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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Y 5071-2002 (NY5071-2002) | | 中文名称 |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pollution-free food. Fishery drugs | | 行业 | 农业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B4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120.10 | | 字数估计 | 9,965 | | 发布日期 | 2002-07-25 | | 实施日期 | 2002-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NY 5071-2001 | | 引用标准 | NY 5070; NY 5072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
NY 5071-2002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pollution-free food.Fishery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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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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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 NY5071-200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 NY5071-2001《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修订。修订中,将原标准中的附
录 A和附录 B合并为表 1,附录 C改为表 2,直接放在标准正文中,并对其内容作了调整、修改与补充。
同时也对部分章、条内容作了修改与补充。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上海水产大学、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为民、杨先乐、姜兰、吴淑勤、宜齐、吴建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507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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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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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
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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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
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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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
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
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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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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