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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Q/BQB 110-2018 (Q/BQB110-2018) | 中文名称 | 轧制方坯 | 英文名称 | Rolled square blank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中标分类 | BQB | 字数估计 | 8,889 | 归口单位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Q/BQB 110-2018
Rolled square blank
代替 Q/BQB 110-2014
轧制方坯
2018-01-15发布
2018-04-10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格式编写。
本标准根据本企业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Q/BQB 110-2014。本标准与Q/BQB 110-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为适用的最新版本,删除化学成分分析试验方法;
--增加边长160 mm和215 mm规格及其技术要求,删除边长90 mm、134 mm规格;
--表1的边长允许偏差加严;
--5.1.1条款,“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除焊条及焊丝用钢为方坯成品成分外,其余均为熔炼成分)
应符合相应宝钢企业标准或其它标准的规定。”改为“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除焊条及焊丝用
钢为方坯成品成分外,其余均为熔炼成分)应符合相应宝钢企业标准、GB/T 669、GB/T 1591、
GB/T 3077、GB/T 1222、GB/T 6478或其它标准的规定。”
--“除焊条用钢及低碳钢方坯外,方坯应进行低倍组织检查。在其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
见的气泡、白点、裂缝、翻皮、夹杂、残余缩孔。”改为“除沸腾钢外,方坯应进行低倍组织
检查。在其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气泡、白点、裂缝、翻皮、夹杂、残余缩孔、金
属异物。”,增加“中心偏析不大于2.5级;一般斑点状偏析不大于2.0级;边缘斑点状偏析不
大于2.0级”;
--新增非金属夹杂物要求;
--表面质量要求加严,“方坯表面缺陷允许清除。清理处应圆滑无棱角,清理深度(在同一截面
上)不得大于边长的10%”修改为“方坯表面缺陷允许清除。清理处应圆滑无棱角,清理深度
(在同一截面上)应不大于边长的6%”;
--修改包装和标志要求。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晴。
Q/BQB 110-201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QB 110-1985、Q/BQB 110-1986、Q/BQB 110-1994、Q/BQB 110-1999、Q/BQB 110-2003、
Q/BQB 110-2009。
轧制方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初轧方坯和热轧方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
标志及检验文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供再轧或锻造用的初轧方坯和热轧方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6-2015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T 699-2015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1222-2016 弹簧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979-2001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3077-2015 合金结构钢
GB/T 6478-2015 冷镦和冷挤压用钢
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 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3 订货所需信息
订货时用户需提供如下信息:
a) 本企业标准号;
b) 牌号;
c) 规格;
d) 重量;
e) 其它特殊要求。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及允许偏差
4.1.1 方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1.2 方坯边长小于等于 140 mm 的方坯的通常长度为 2 000 mm~19 000 mm;方坯边长大于等于 160mm
的方坯的通常长度为 2 000 mm~10 000 mm。方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长度交货,其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
围内,其允许偏差为 0 ~+70 mm。
表 1 单位为毫米
边长 100 120 130 140 160 200 210 215 225 230 250 260 280 300 320
边长允
许偏差
±2.0 ±2.0 ±2.0 ±4.0 ±4.0 ±5.0 ±5.0
对角线
长度差
≤3.5 ≤4.0 ≤4.5 ≤6.5 ≤8.0 ≤10 ≤14
圆角半径 15 18 20 30 35 40 40
注:圆角半径仅供孔型设计用。
4.2 外形
4.2.1 方坯的总弯曲度不应大于总长度的 2.0%。方坯的每米弯曲度不应超过:
方坯边长 ≤140 mm15 mm
方坯边长 ≥160 mm20 mm
4.2.2 方坯端部因剪切变形而造成的局部宽展不得大于边长的 10%。
4.2.3 方坯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4.2.4 方坯在最大凹入或最大凸起处的宽度不得超过边长的允许偏差。
4.3 重量
方坯按实际重量交货。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除焊条及焊丝用钢为方坯成品成分外,其余均为熔炼成分)应符合相应宝
钢企业标准、GB/T 669、GB/T 1591、GB/T 3077、GB/T 1222、GB/T 6478 或其它标准的规定。
5.1.2 除焊丝用钢方坯外,镇静钢方坯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
5.3 交货状态
方坯以热轧状态交货。
5.4 低倍组织
除沸腾钢外,方坯应进行低倍组织检查。在其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气泡、白点、裂缝、
翻皮、夹杂、残余缩孔、金属异物。按 GB/T 1979 进行评级的合格级别应为:一般疏松不大于 2.5 级;
中心疏松不大于 2.5 级;锭型偏析不大于 2.5 级;中心偏析不大于 2.5 级;一般斑点状偏析不大于 2.0
级;边缘斑点状偏析不大于 2.0 级。
5.5 非金属夹杂物
除沸腾钢外,应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非金属夹杂物应按 GB 10561 中的评级图,使用 A 法进行
检查,其级别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夹杂物类型
A 类 B类 C 类 D 类
粗系 细系 粗系 细系 粗系 细系 粗系 细系
合格级别 ≤2.0 ≤2.5 ≤2.0 ≤2.5 ≤2.0 ≤2.5 ≤2.0 ≤2.5
5.6 表面质量
5.6.1 方坯端面不得有缩孔、气囊、分层和尾孔。方坯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夹杂、折叠、拉裂和
耳子。
5.6.2 方坯表面允许存在划痕、辊痕、凹坑、麻点的最大深度为:边长≤140 mm 时 2 mm;边长≥160 mm
时 3 mm,方坯表面允许存在发纹的最大深度为:边长≤140 mm 时 1 mm;边长≥160 mm 时 2 mm。
5.6.3 方坯表面缺陷允许清除。清理处应圆滑无棱角,清理深度(在同一截面上)不得大于边长的
6%,清理宽度应不小于清理深度的五倍。
5.7 其它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6 检验与试验
6.1 尺寸和外形检查
6.1.1 方坯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合适的量具逐根进行测量。
6.1.2 边长测量:用测量工具在距方坯端部不小于 150 mm 处沿方坯长度的垂直方向进行测量,以其最
大尺寸为边长值。
6.1.3 长度测量:沿方坯侧面中心线测量方坯两端面之间的距离为方坯实际长度。
6.2 表面质量检查
方坯的表面质量用肉眼逐根进行检查。
6.3 其它检验项目
方坯的其它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6.4 组批规则
方坯应成批检验和验收。压盖钢方坯由同牌号、同截面尺寸的产品组批,镇静钢方坯由同牌号、同
炉号、同截面尺寸的产品组批。
表 3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成分 1个/炉 GB/T 20066
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分析
方法
2 低倍组织 2个/批
相当于钢锭头部的不同根钢坯;连
铸坯轧制的不同根钢坯
GB/T 226、GB/T 1979
3 非金属夹杂物 2个/批 不同根钢坯 GB/T 10561
6.5 复验与判定规则
如有某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可从同批中再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如有白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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