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QB/T 1873-2010'
标准编号 | QB/T 1873-2010 (QB/T1873-2010) | 中文名称 | 鞋面用皮革 | 英文名称 | Shoe upper leather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Y46 | 国际标准分类 | 59.140.30 | 字数估计 | 7,777 | 发布日期 | 2010-12-29 | 实施日期 | 2011-04-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QB/T 1873-2004 | 引用标准 | GB/T 19941; GB/T 19942; GB 20400; QB/T 2537; QB/T 2710; QB/T 2711; QB/T 2712; QB/T 2713; QB/T 2714; QB/T 2724; QB/T 2725; QB/T 2801 | 起草单位 | 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工科(2010)第134号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鞋面用皮革的产品分类、要求、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鞋面用皮革, 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移模皮革。 |
QB/T 1873-2010: 鞋面用皮革
QB/T 1873-2010 英文名称: Shoe upper leathe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 1873- 2010
鞋面用皮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T 1873-2004《鞋面用皮革》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873-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标准;
——"产品分类"中调整了厚度范围;
——增加了“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与GB 20400-2006保持一致;
——用“撕裂力”代替“撕裂强度”指标;
——调整了“规定负荷伸长率”、“崩裂高度”要求;
——调整、细化了“涂层耐折牢度”、“崩破强度”要求,增加“剖层革”要求;
——“摩擦色牢度”中增加“无衬里鞋面革内表面”要求;—增加“气味”要求;
——增加非铬鞣鞋面革“收缩温度”要求;
——简化了“出厂检验”要求;
——修改了“单张(片)判定规则”。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荣辉、陈荣升。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873-2004《鞋面用皮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鞋面用皮革的产品分类、要求、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鞋面用皮革。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941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GB/T 19941-2005,ISO/TS 17226:2003,MOD)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测定方法(GB/T 19942-2005,ISO/TS17234:2003,MOD)
GB 20400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2537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QB/T 2537-2001,eqv ISO 11640:1993)
QB/T 2710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QB/T 2710-2005,ISO 3376:2002,MOD)
QB/T 2711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QB/T 2711—2005,ISO 3377-2:2002,MOD)
QB/T 2712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粒面强度和伸展高度的测定:球形崩裂试验(QB/T 2712-2005,ISO 3379:1976,MOD)
QB/T 2713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收缩温度的测定(QB/T 2713-2005,ISO 3380:2002,MOD)
QB/T 2714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QB/T 2714-2005,ISO 5402:2002,MOD)
QB/T 2724皮革 化学试验pH的测定(QB/T 2724-2005,ISO 4045:1977,MOD)
QB/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QB/T 2801 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产品分类
3.1 产品分类见表1,各品种皮革分类包含该品种的剖层革。
4要求
4.1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20400和表2的规定。
4.2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4.3.1全张革厚薄基本均匀,革身平整、柔软、丰满有弹性,无油腻感。
4.3.2 不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得松面。
4.3.3涂饰革涂饰均匀,涂层粘着牢固,不掉浆,不裂浆。绒面革绒毛均匀,颜色基本一致。
5 分级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4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禁用偶氮染料
按GB/T 19942的规定测定。
6.2 游离甲醛
按GB/T19941的规定测定。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6.3 撕裂力
按QB/T 2711的规定测定。
6.4规定负荷伸长率
按QB/T 2710的规定测定。
6.5 涂层耐折牢度
按QB/T 2714的规定测定。
6.6崩裂高度和崩破强度
按QB/T 2712的规定测定。
6.7 耐摩擦色牢度
按QB/T2537的规定测定,测试头质量:光面革1000g,绒面革、无衬里鞋面革内表面500g;干擦50次,湿擦10次。
6.8 气味
按QB/T 2725的规定测定。
6.9收缩温度
按QB/T 2713的规定测定。
6.10 pH及稀释差
按QB/T 2724的规定测定。
6.11 感官要求
在适宜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进行感官检验。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2出厂检验
产品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3型式检验
7.3.1 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2 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检验。
7.3.3 合格判定
7.3.3.1 单张(片)判定规则
——禁用偶氮染料、游离甲醛、撕裂力、涂层耐折牢度、崩裂高度、摩擦色牢度、气味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该张(片)不合格;
——规定负荷伸长率、崩破强度、收缩温度、pH、pH稀释差中累计二项不合格,则判该张(片)不合格;
——规定负荷伸长率、崩破强度、收缩温度、pH、pH稀释差中有一项不合格,感官要求累计二项不合格,则判该张(片)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