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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2822-2018 (QB/T2822-2018) | | 中文名称 | 毛皮服装 | | 英文名称 | Fur garment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8 | | 字数估计 | 11,161 | | 发布日期 | 2018-04-30 | | 实施日期 | 2018-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QB/T 2822-2006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3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服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不适用于吊面毛皮服装。 |
QB/T 2822-2018: 毛皮服装
QB/T 2822-2018 英文名称: Fur gar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822-2018
代替QB/T 2822-2006
毛皮服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服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毛皮为主要原料的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吊面毛皮服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要求
3.1 号型及规格
3.1.1 号型
按GB/T 1335.1、GBT 1335.2、GB/T 1335.3的规定选用,号型表示应符合GB/T 1335.1、GB/T 1335.2、
GB/T 1335.3的规定。
3.1.2规格
按GB/T 1335.1、GBT 1335.2、GB/T 1335.3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毛皮原料
3.2.1 基本要求
按QB/T 1280、QB/T 1284、QB/T 1286、QB/T2923、QB/T4203、QB/4366或有关毛皮标准选用,并符合GB 20400的规定。
3.2.2感官要求
3.2.2.1皮板厚薄基本均匀,无严重刀伤,无破洞。允许内刀伤深度不超过厚度的二分之一,但应胶补。
3.2.2.2皮板手感柔软、丰满,延伸性好。无僵板、酥板,无异味。
3.2.2.3皮里洁净,无肉渣,无油腻感。
3.2.2.4毛被平顺,灵活松散。毛被长短、粗细基本一致,无明显掉毛、落线(撑绒毛)、油毛、锈毛、结毛、浮毛,无影响毛被的光板。
3.2.2.5染色牢固,无明显浮色。色泽适宜,无明显色花、色差。
3.3 辅料和配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缝制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 装置与条件
4.1.1 测量工具
钢直尺,最小刻度0.5 mm(测针距用)、1mm;钢卷尺,最小刻度1mm。
4.1.2检验台
长、宽、高适废,台面平整,样品能在台上摊平。
4.1.3照度
不小于7501x。
4.2号型和规格
4.2.1 号型表示
按GBT 1335.1、GB/T 1335.2、GB/T1335.3的规定进行检验。
4.2.2规格允许偏差
当相关方对规格及允许偏差有异议时,按设计规定、附录A进行检验。
4.3毛皮原料(含皮革、毛革)
在裁剪、制做以前,按GB-20400、QB/T1280、QB/T1284、QB/T 1286、QB/T 2923、QB/T 4203、
QB/T 4366、QB/T 1872、QB/T2536-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4 纺织品
在裁剪、制做以前,按附录B进行检验。
4.5针距
用钢直尺在成品任意部位(厚薄部位、刺绣部位除外)取大于30 mm测量。
4.6其他项目
用感官并结合量尺检验。
5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识(或检验标识)方可出厂。
5.3 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型式检验。
委托检验时,可用与样品一致的原料进行检验,可从生产该批产品的原料中抽取3张毛皮,0.5m纺织品、辅料适量检验理化性能指标。
5.4特殊型式检验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5成品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量产品的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划分。
5.5.1 缺陷定义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3类:
a)轻微缺陷:轻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影响的缺路称为轻微缺陷;
b)一般缺陷: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略明显影响的缺陷称为一般缺陷;
c) 严重缺陷:严重降低、影响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5.5.2缺陷判定依据
按缺陷程度分为:
a)轻微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b) 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均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含量超标,游离甲醛含量超标;掉毛严重;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严重异味;破损、熨烫伤,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伤超过厚度的1/2;使用粘合衬部位严重开胶;皮革(毛革)表面裂面、裂浆、掉浆等;成品出现15mm以上断缝纫线,拉链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注:定量指标为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5.6合格判定
5.6.1 单件判定规则
被测样品缺陷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判该产品合格: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0,轻微缺陷数≤8;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1,轻微缺陷数≤6;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2,轻微缺陷数≤4。
5.6.2批量判定规则
3件被检测样品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1件(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6件复验。复验中6件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5.7产品售后质量综合判定
参见附录C的规定。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6.1.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
——单位名称(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毛皮服装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
——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货号、颜色、数量、贮运(防护)标识等标志。
6.1.2标签
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号型(规格)、货号、主体材质(少量、装饰性、辅助性材质可不标注)、合格(检验)标识。
— 主体毛皮材质应标注动物种类(可标注大类),如羊毛皮、兔毛皮、狐狸毛皮等;
—碎料拼接产品应标注主要材质;
主体衬里纺织材料应标注主要纤维成分(单一纤维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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