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QB/T 2932-2008'
标准编号 | QB/T 2932-2008 (QB/T2932-2008) | 中文名称 | 牙粉 | 英文名称 | Dentifrice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Y43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40 | 字数估计 | 8,824 | 发布日期 | 2008-02-01 | 实施日期 | 2008-07-01 | 引用标准 | GB 8372; GB/T 191; GB/T 601; GB/T 602; GB/T 603; GB/T 6682; JJF 107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起草单位 | 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 | 标准依据 | 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11号;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牙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口腔内应用的牙粉。 |
QB/T 2932-2008: 牙粉
QB/T 2932-2008 英文名称: Dentifrice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牙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牙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口腔内应用的牙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372 牙膏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感官、理化指标
牙粉的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3.2 卫生指标牙粉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3.3 包装外观要求
a)容器密封性好;
b)图案、文字印刷清晰。
3.4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4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除特殊规定外,均为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本标准中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试验方法所用制剂和制品,除特殊规定外,均按GB/T 601、GB/T 602和GB/T 603的规定制备。
4.1 外观
任取一盒/袋牙粉,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纸或白瓷板上,经视觉鉴定,应符合外观要求。
4.2 香型任取一盒/袋牙粉,凭嗅觉鉴定香气。
4.3 细度的测定
4.3.1 仪器
a)金属标准筛:孔径0.045mm(325目);
b)漏斗;
c)定量滤纸;
d)烘箱:精度±2℃;
e)天平:精度0.1g。
4.3.2操作程序
准确称取试样10.0g置于预先用水润湿的孔径0.045mm金属标准筛中,用小水流冲洗筛内试样(水不宜过大,以防样品溅失),同时倾斜着转动筛体,直至无筛下物料通过筛孔为止,然后把筛上物料冲至带滤纸[预先于(105±2)℃烘箱烘至恒重]的漏斗内进行过滤,滤渣连同滤纸在(105±2)℃恒温下烘干至恒重。
4.3.3计算结果
4.4 105℃挥发物
4.4.1 仪器
a)烘箱:精度±1℃;
b)称量瓶:25mL;
c)天平:精度0.0001g。
4.4.2测定程序
任取牙粉一盒/袋,称取试样2g(精确至0.0001g)置于已恒重的称量瓶中,放入105℃恒温烘箱4h至恒重,移入午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称重。
4.4.3计算结果以质量分数表示的105℃挥发物X2,按式(2)计算:
4.5 pH(10%悬浮液)测定
4.5.1仪器
a)pH计:精度0.02pH单位;
b)温度计:精度0.2℃;
c)天平:精度0.01g。
4.5.2测定程序
任取牙粉一盒/袋,从中称取5g(精确至0.01g)牙粉置于100mL烧杯中,加入预先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45mL,充分搅拌均匀,用经校准的pH计于20℃下测定。
4.5.3 计算结果
以两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4.6 过硬颗粒
4.6.1仪器
过硬颗粒测定仪。
4.6.2 测定程序
任取牙粉一盒/袋,从中称取牙粉5g置于50mL烧杯中,逐滴加水形成黏稠浆状物。将浆状物置于无划痕的载玻片上(75mm×25mm),将载玻片放入测定仪的固定槽内,压上摩擦铜块,启动开关,使铜块往返摩擦100次后,停止摩擦,取出载玻片,用水或热硝酸(1+1)将载玻片洗净,然后观察该片有无划痕。
4.7 卫生指标
按GB 8372的规定测定。
4.8 净含量
任取10盒/袋样品,按JJF 1070-2005的规定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产品应先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3章规定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净含量和包装外观要求。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不应少于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2组批、抽样、判定规则
5.2.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2抽样
以箱为单位,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
在交货地点或牙粉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箱样本,验收包装质量时检查箱中的全部小包装,按包装外观要求进行检验,合格总判定率为10%,然后从每箱中随机抽取小包装,使样本总数不少于40盒/袋。
5.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若判为不合格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交收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按本标准仲裁检验,以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b)净含量;
c)生产厂名、厂址;
d)采用标准编号;
e)使用说明
f)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6.1.2 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
d)出厂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生产批号;
e)包装箱规格符合GB/T 191规定。
6.2 包装
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与产品内容物接触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要求,箱内应装实并放有产品合格证。
6.3运输
用清洁的运输工具载货,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