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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4156-2010 (QB/T4156-2010) | | 中文名称 | 办公家具 电脑桌 | | 英文名称 | Office furniture - Microcomputer desk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 字数估计 | 10,171 | | 发布日期 | 2010-12-29 | | 实施日期 | 2011-04-01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T 2828.1-2003; GB/T 3324-2008; GB/T 3325-2008; GB 5296.6; GB/T 10357.1-1989; GB/T 10357.5-1989; GB/T 10357.7-1995; GB 18584 | | 标准依据 | 工科(2010)第134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脑桌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金属、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供办公或家居场所放置及操作台式电脑使用的独立的、可移动的电脑桌。专供笔记本电脑使用及其他材料构成的电脑桌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可折叠、便携式电脑桌或与其他家具或设施连为一体、具有操作电脑功能的家具。 |
QB/T 4156-2010: 办公家具 电脑桌
QB/T 4156-2010 英文名称: Office furniture.Microcomputer desk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办公家具电脑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脑桌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金属、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供办公或家居场所放置及操作台式电脑使用的独立的、可移动的电脑桌。专供笔记本电脑使用及其他材料构成的电脑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可折叠、便携式电脑桌或与其他家具或设施连为一体、具有操作电脑功能的家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GB/T 33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与命名
4.1 按材料分类
a)木制电脑桌:主要部件材料为木材或木质人造材料,
b)金属电脑桌:主要部件材料为金属材料:
c)钢木电脑桌:主要部件材料为木材或木质人造材料和金属材料。
混合材料电脑桌:桌面、搁板或托板材料为玻璃或其他材料,框架主要部件材料为木质、金属或钢木。
4.2 按桌面高度调节功能分类
a)高度可调电脑桌:桌面高度可调整;
b)高度固定电脑桌:桌面高度为固定值,不可调整。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与极限偏差
电脑桌的主要尺寸及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5.2形状和位置公差
电脑桌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和GB/T 3325-2008中表3的规定。
5.3 结构
电脑桌的结构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外观
木制电脑桌的外观和项目分类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4的规定,其他材料电脑桌的外观和项目
分类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5.5理化性能
5.5.1 木材及人造板含水率
5.5.1.1 电脑桌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GB/T 3324-2008中5.3.4的规定。
5.5.1.2人造板含水率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3的规定。
5.5.1.3 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
5.5.2 表面理化性能
木制电脑桌的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5的规定。其他材料电脑桌的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其中人造板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
5.6 力学性能
电脑桌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注:打印机托架强度试验水平1级,其他部位试验水平2级。力学性能试验水平选择按GB/T 10357.1-1989中附录A
5.7 有害物质限量
电脑桌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规定的要求。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尺寸偏差的测定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的规定进行。电脑桌主要尺寸的测量值与其标识值的差值即为相应的尺寸偏差。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的规定进行。
6.3 外观检验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的规定进行。
6.4 结构检查
采用手动和目测检查。
6.5 理化性能试验
6.5.1 木材含水率测定
按GB/T 3324-2008的规定进行。
6.5.2 表面理化性能试验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和表4的规定进行,
6.6 力学性能试验
按表5的规定进行。
6.7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5章中的5.1~5.4、5.5.1.1.
7.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受质量限(AO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6进行。
7.2.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7.2.3.1单件产品的基本项目均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大于3项,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3.2批产品的评定,按表6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则评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则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注:合同约定不要求的项目除外。
7.3.2 型式检验的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3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4 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
按7.2.3.1规定进行评定。
8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桌面高度等级或高度可调范围、主要用料名称、找行标准编号、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或批号、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1.2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名称、桌面高度等级或高度可调范围;
b)产品主要尺寸和主机托架尺寸;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
e)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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