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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QB/T 4156-201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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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156-2010 英文版 160 QB/T 4156-201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办公家具 电脑桌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QB/T 4156-2010 (QB/T4156-2010)
中文名称 办公家具 电脑桌
英文名称 Office furniture - Microcomputer desk
行业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81
国际标准分类 97.140
字数估计 10,171
发布日期 2010-12-29
实施日期 2011-04-01
引用标准 GB/T 191; GB/T 2828.1-2003; GB/T 3324-2008; GB/T 3325-2008; GB 5296.6; GB/T 10357.1-1989; GB/T 10357.5-1989; GB/T 10357.7-1995; GB 18584
标准依据 工科(2010)第134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脑桌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金属、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供办公或家居场所放置及操作台式电脑使用的独立的、可移动的电脑桌。专供笔记本电脑使用及其他材料构成的电脑桌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可折叠、便携式电脑桌或与其他家具或设施连为一体、具有操作电脑功能的家具。

QB/T 4156-2010: 办公家具 电脑桌 QB/T 4156-2010 英文名称: Office furniture.Microcomputer desk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办公家具电脑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脑桌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金属、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供办公或家居场所放置及操作台式电脑使用的独立的、可移动的电脑桌。专供笔记本电脑使用及其他材料构成的电脑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可折叠、便携式电脑桌或与其他家具或设施连为一体、具有操作电脑功能的家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GB/T 33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与命名 4.1 按材料分类 a)木制电脑桌:主要部件材料为木材或木质人造材料, b)金属电脑桌:主要部件材料为金属材料: c)钢木电脑桌:主要部件材料为木材或木质人造材料和金属材料。 混合材料电脑桌:桌面、搁板或托板材料为玻璃或其他材料,框架主要部件材料为木质、金属或钢木。 4.2 按桌面高度调节功能分类 a)高度可调电脑桌:桌面高度可调整; b)高度固定电脑桌:桌面高度为固定值,不可调整。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与极限偏差 电脑桌的主要尺寸及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5.2形状和位置公差 电脑桌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和GB/T 3325-2008中表3的规定。 5.3 结构 电脑桌的结构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外观 木制电脑桌的外观和项目分类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4的规定,其他材料电脑桌的外观和项目 分类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5.5理化性能 5.5.1 木材及人造板含水率 5.5.1.1 电脑桌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GB/T 3324-2008中5.3.4的规定。 5.5.1.2人造板含水率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3的规定。 5.5.1.3 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 5.5.2 表面理化性能 木制电脑桌的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5的规定。其他材料电脑桌的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其中人造板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 5.6 力学性能 电脑桌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注:打印机托架强度试验水平1级,其他部位试验水平2级。力学性能试验水平选择按GB/T 10357.1-1989中附录A 5.7 有害物质限量 电脑桌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规定的要求。项目分类为基本项目。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尺寸偏差的测定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的规定进行。电脑桌主要尺寸的测量值与其标识值的差值即为相应的尺寸偏差。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的规定进行。 6.3 外观检验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的规定进行。 6.4 结构检查 采用手动和目测检查。 6.5 理化性能试验 6.5.1 木材含水率测定 按GB/T 3324-2008的规定进行。 6.5.2 表面理化性能试验 按GB/T 3324-2008或GB/T 3325-2008和表4的规定进行, 6.6 力学性能试验 按表5的规定进行。 6.7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5章中的5.1~5.4、5.5.1.1. 7.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受质量限(AO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6进行。 7.2.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7.2.3.1单件产品的基本项目均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大于3项,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3.2批产品的评定,按表6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则评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则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注:合同约定不要求的项目除外。 7.3.2 型式检验的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3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4 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 按7.2.3.1规定进行评定。 8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桌面高度等级或高度可调范围、主要用料名称、找行标准编号、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或批号、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1.2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名称、桌面高度等级或高度可调范围; b)产品主要尺寸和主机托架尺寸;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 e)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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