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QB/T 4791-2015'
| 标准编号 | QB/T 4791-2015 (QB/T4791-2015) | | 中文名称 | 植脂末 | | 英文名称 | Creamer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5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60.20 | | 字数估计 | 9,934 | | 发布日期 | 2015-04-30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引用标准 | GB 2716; GB 2760; GB 4789.2; GB 4789.3; GB 5009.3; GB/T 5009.6-2003; GB/T 5009.37-2003; GB 7718; GB 14880; GB 17402; GB 28050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8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6号(总第186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植脂末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对饮料起增白、改善口感等作用的植脂末。 |
QB/T 4791-2015: 植脂末
QB/T 4791-2015 英文名称: Cream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791-2015
植脂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脂末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对饮料起增白、改善口感等作用的植脂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 原辅料
4.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2食用氢化油应符合GB 17402的规定。
4.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2感官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食品安全
4.4.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4.4.2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应符合固体饮料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规定。
4.4.3其他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固体饮料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5.1.1取10g样品于洁净的白色器皿上,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
5.1.2取5g~10g样品,用100mL约80℃的蒸馏水溶解,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5.2理化指标
5.2.1脂肪
按GB/T 5009.6-2003中“第二法酸水解法”的规定进行测定。
5.2.2表面油脂含量占脂肪的比例
5.2.2.1表面油脂含量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2表面油脂含量占脂肪的比例按公式(1)计算
5.2.3过氧化值
5.2.3.1混合溶剂:按三氯甲烷:甲醇为7:3进行配制
5.2.3.2试样:按附录A中A.4的操作步骤得到表面油脂试样。
5.2.3.3操作步骤:吸取10mL混合溶剂到5.23.2的表面油脂试样中,混匀至完全溶解。精密吸取
1.0mL该试样溶液于干燥的10mL比色管内,按GB/T 5009.37-2003中“4.2.2第二法 比色法”的规定进行测定。
5.2.4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焦粒
取100g样品平铺在洁净的白色器皿上,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焦粒数量。
5.2.6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按GB 4789.2和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其他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和抽样
6.1.1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6.1.2抽样
6.1.2.1 直接提供消费者的产品:每批产品中应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质量不应少于500g),分别用于感官、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
6.1.2.2非直接提供消费者的产品:将取样钎插入每个最小独立包装的5/6处,抽取不少于100g的样品(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1kg),分别用于感官、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脂肪、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4.2~4.4的全部内容。
6.3.2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应每6个月进行1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检验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2项(含2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有关规定。
7.1.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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