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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QB/T 5395-2019 (QB/T5395-2019) | 中文名称 | 浓缩乳 | 英文名称 | Concentrated milk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X16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00.10 | 字数估计 | 5,549 | 发布日期 | 2019-11-11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引用标准 | GB 2761; GB 2762; GB 5009.5; GB 5009.6; GB 5009.237; GB 5413.39; GB 7718; GB 19301; GB 19645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浓缩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原料使用的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浓缩乳。 |
QB/T 5395-2019: 浓缩乳
QB/T 5395-2019 英文名称: Concentrated milk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浓缩乳
QB/T 5395-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乳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乳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芸、杨志刚、林文珍、刘鹏、张英春、陈云、张杰、刘鲁林、刘宇、郝春燕、迟涛、岳增君、林学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结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原料位用的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浓缩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 不可少的。凡是主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相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则定
GB 5413.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制中非脂固体的测定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
GB 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GB 19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浓缩乳concentrated milk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浓缩等工序仅去除部分水分(脑及部分脱脂乳除外)制成的产品。
4要求
4.1 原料要求
生牛(羊)乳应符合GB 1930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b2的规定。
4.5真菌毒素限章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微生物限量
采用热处理工艺的产品,应符合GB 19645中表3的规定;采用超滤或反渗透等冷处理工艺的产品,产品按浓缩倍数等比例稀释后应符合GB 19301中微生物限量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液态(半固态)浓缩乳: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案其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
固态浓缩乳: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人下观察 泽和外观,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5.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测。
5.3 脂肪
按GB5009.6规定的方法检测。
5.4 非脂乳固体
按GB5413.39规定的方法检测
5.5 pH
5.5.1试样制备
按5.5.2~5.5.4的方法进个、其他测定步骤参照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执行,
5.5.2取样
实验室所收到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且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设受损或发生发化,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5.5.3均质化的试样
对常温储存的液态或半固态样品,使用机械设备(高速旋转的切割机或具有粉碎功能的食品混合机等)将试样均质,注意避免试样的温度超过25℃。
对由于冷冻而呈固态的样品,取(200±5)g(精确到0.01g)样品放入上述机械设备中均质、解冻,注意整个均质、解冻过程时长不超过0.5h;将试样装入密封的容器里,防止变质和成分变化。
试样应尽快进行分析,对于常温储存的样品,均质化后不超过24h;对于冷冻储存的样品,解冻均质后不超过1h。
5.5.4非均质化的试样
在试样中选取有代表性的pH测试点,按照GB 5009.237中非均质化的试样,继续操作。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6.2 抽样
产品按批抽样。
预包装产品,抽取5件包装样品。10kg以上的大包装产品,可分别在抽取的5件包装样品中抽取分装500mL(g)产品作为样品,样品取样总量不少于2500mL(g)。
储奶罐产品,采样前首先开动机械式搅拌装置搅拌储奶罐至少5min。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样前先用人工搅拌器探入罐底,上下搅拌均匀。样品充分混匀后,用液态乳铲斗等取样器从表面、中部、底部3点采样。将3点采集到的样品混合至容器中,充分混合均匀后,用采样瓶分装3份,每份样本总量不少于3倍试验检测量。取样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 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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