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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C/T 1-2017 (QC/T1-2017) | | 中文名称 | 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utomotive product drawing | | 行业 |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04 | | 字数估计 | 12,197 | | 发布日期 | 2017-01-09 | | 实施日期 | 2017-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QC/T 1-1992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2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
QC/T 1-2017: 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QC/T 1-2017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utomotive product draw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1—2017
代替 QC/T 1—1992
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图样(以下简称图样)的绘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QC/T2汽车产品图样格式
QC/T 18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术语
QC/T 265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QC/T 490汽车车身制图
3术语和定义
QC/T 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要求
4.1图样应按照有关制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或规定绘制,达到正确、完整、统一、清 晰。
优先采用第一角画法,当釆用第三角画法时应注明。
4.2图样上的术语、代号、文字、图形、结构要素及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坐标系符 合QC/T 490的规定。
4.3图样上的视图与技术要求应能表明产品和零部件的结构、轮廓,并作为制造、检验的技术依据。
4.4图样在能清楚表达产品和零部件的结构、轮廓、尺寸及各部分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视图数量应 尽量少。
4.5每个产品或零部件,宜绘制在一张图样上。当绘制在多张图样上时,主要视图、技术要求应置 于第一张上。
4.6图样上的产品及零部件编号、名称,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4.7图样上一般不列入对限制工艺要求的说明。必要时,允许标注采用一定加工方法的工艺说明 (如“同加工"“配研""车削”等)。
4.8每张图样按规定填写标题栏,在签署栏内应经规定的有关人员签署,在更改栏中记录变更经历。
标题栏和更改栏的格式见QC/T 2的规定。
4.9每个专用件无论是否单独绘制图样,均应具有独立的编号。
4.10结构相似的一组零部件可以通过一张图样表达,图样上表达具体结构和参数,参数通过表格
图体现。
4.11含有嵌入式软件的零部件通常视作总成,根据管理需要可给软件赋予编号,体现在总成图上。
4.12零部件具有的关键特性、重要特性,应在图样上注明。
4.13技术要求中有标准规定的内容应直接引用标准。
5图样的绘制
5.1零件图。
5.1.1每个专用零件一般应绘制单独零件图样。
5.1.2当总成由结构较为简单的零件组成时,允许只绘制总成图样,不再绘制单独的零件图,但应能清楚表达零件、总成的结构、轮廓、尺寸及其相互关系,将零件信息填写在总成图的延伸标题栏中。
5.1.3左右、前后、上下对称的零件,一般只绘制左、前、上件图样,右、后、下件通过延伸标题栏注明 与其对称关系。
5.1.4零件图一般根据装配时所需要的形状、尺寸和表面结构绘制。需要在装配过程中加工的零 件尺寸,应标注在装配图上,当需在零件图上标注时,应在有关尺寸旁注明如“配作'‘等字样或在技术 要求中说明。
5.1.5应整体加工,成对或成组使用而又相同的分切零件,允许视为一个零件绘制在一张图样上, 编一个图样编号,视图上分切处的连线,用细实线连接。
5.1.6单个使用而采取整体加工比较合理的零件,在视图中一般可用细双点画线表示零件以外的 整体部分。
5.1.7零件有正反面(如皮革、织物)或加工方向要求时,应在视图上标注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5.1.8零件图样上一般应体现如下内容:
a)零件轮廓;
b)尺寸及公差;
c)几何公差;
d)表面结构;
e)材料及性能要求;
f)热处理和表面处理;
g)净质量要求;
h)其他。
5.1.9图样上对局部要素有特殊要求(如不准倒钝、热处理)及标记时,应在所指部位旁标注说明。
5.1.10图样上的尺寸标注应便于识别和检验,一般从基准开始。
5.1.11未注出的尺寸公差、几何公差和表面结构应有相应标准规定,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5.2总成图。
5.2.1每个总成一般应绘制单独的总成图。
5.2.2总成图应能清楚地表达下列内容:
a)组成总成的零件、结构及装配关系;
b)主要的装配尺寸及公差;
c)装配时需要加工的尺寸、极限偏差、表面结构等;
d)总成的技术要求。
5.2.3组成总成的零件、分总成一般在图样中用指引线标注序号,将各件编号填写在明细栏中。
或 在图样中的指引线上直接标注零部件号。如果含有嵌入式软件,软件的编号填写在明细栏中。
但分 总成与其下级零件的编号不应同时出现在总成图样上。
5.2.4如果一个总成是由一个复杂零件与另一个结构、尺寸都很简单的零件组成,允许将简单件的
外形用细双点画线绘于复杂零件图样上,不再绘制由他们构成的总成图,但应能清楚表达复杂件的结构、
轮廓、尺寸、技术要求及其与简单件的装配关系。复杂件的信息填写在标题栏中,总成的信息 填写在延伸标题栏中。
5.2.5左右、前后、上下对称的总成其总成图与5.1.3的要求相同。
5.2.6当总成的零件采用改变形状或黏结等方法组合连接时,应在视图中的变形或黏结部位,
用引 岀线标注说明(如翻边、扩管、钾平等)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5.2.7电气图总成图一般包括标志符号状态表、接插件型号、针脚定义、性能参数表和原理图。
允 许采用图形符号说明。
5.2.8总成图中标注的一般尺寸不宜与零件图中标注的尺寸重复出现。
5.3总布置图。
总布置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轮廓及其主要总成的装配位置;
b)产品的外形尺寸(无外形图时)、安装尺寸(无装置图时);
c)主要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及装配要求;
d)机构运动部件的极限位置;
e)机构的手柄、旋钮、指示装置等。
5.4外形图。
5.4.1绘制轮廓图形,标注必要的外形、安装和连接尺寸。
5.4.2绘制图形或用简图表示。必要时,应绘制机构运动部件的极限位置轮廓,并标注其尺寸。
5.4.3当产品的质心偏移较大而影响吊装及包装时,一般应标注出质心的位置和尺寸。
5.4.4外协件可绘制外形图,并标注出技术要求、型号(代号)、名称、规格。
5.5装置图。
5.5.1装置图应绘制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轮廓图形、连接件和安装连接尺寸,以及必要的技术要求。
5.5.2装置图中应标注装配的零部件编号或序号、数量。
5.6表格图。
5.6.1结构相同的同类产品或零部件,均允许绘制表格图。
5.6.2表格图中的变动参数,可包括尺寸、极限偏差、材料、覆盖层、技术要求等。
表格中的变数项 可用字母或文字标注。
5.6.3结构基本相同,仅个别要素(如孔数、槽数、孔或槽的位置)有差异的产品或零部件,
在绘制表格 图时,应分别绘出差异部分的局部图形,并在表明图形的表格栏内,标注与局部图形相应的标记代号。
5.6.4表格图的视图,应选择表格中较适当的一种规格,按比例或简图绘制。
5.7代替图。
5.7.1用文字或文字与局部视图能清楚表达构成情况的零部件可采用代替图。
5.7.2需将QC/T 265中规定的不同组号或分组号的总成再装配成一个大总成时,允许釆用代替图,
其图样编号按较大的构成件的组号或分组号内的总成编制。
5.8原理图。
5.8. 1应标注输入与输出之间的连接,并清楚地表明产品动作及工作程序等功能。
5.8.2图形符号(代号)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5.8.3元件的可动部分应绘制在正常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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