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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SB/T 10345.2-2012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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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345.2-2012 英文版 630 SB/T 10345.2-2012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验、标记与文件编制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B/T 10345.2-2012 (SB/T10345.2-2012)
中文名称 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验、标记与文件编制
英文名称 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Part 2: Design, construction, testing, marking and documentation
行业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J73
国际标准分类 27.080; 27.200
字数估计 44,412
旧标准 (被替代) SB/T 10345.2-2001
引用标准 GB/T 18517; ISO 12100; ISO 13849-1; ISO 14040
采用标准 EN378-2-2008, NEQ
标准依据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9号(总第15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制冷系统包括管路、组件、材料和直接与系统连接的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作;并规定了制冷系统的试验、运行、标记和文件编制方面的要求。对于大气压力下不呈气态的传热流体, 对传热流体回路的要求不属于本部分范围, 但本部分仍适用于与制冷系统有关的任何安全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以空气或水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 也不包括对用于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空气环境中的制冷设备的要求。本部分规定了与各种大小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制冷系统(包括热泵)相关的要求。本部分对采用本标准第一部分附录D中未列出的制冷剂的系统不适用, 只要这些制冷剂的安全性

SB/T 10345.2-2012: 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验、标记与文件编制 SB/T 10345.2-2012 英文名称: 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Part 2: Design, construction, testing, marking and documentation ICS 27.080;27.200 J73 备案号:3719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代替SB/T 10345.2-2001 2012-08-01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1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制冷系统包括管路、组件、材料和直接与系统连接的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作;并规定 了制冷系统的试验、运行、标记和文件编制方面的要求。对于大气压力下不呈气态的传热流体,对传热 流体回路的要求不属于本部分范围,但本部分仍适用于与制冷系统有关的任何安全装置。本部分不适 用于以空气或水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也不包括对用于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空气环境中的制冷设备的要求。 制冷系统附属设备包括: ---风机与风机电动机; ---开启式压缩机的电动机与传动机构。 本部分规定了与各种大小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制冷系统(包括热泵)相关的要求。 本部分对采用本标准第一部分附录D中未列出的制冷剂的系统不适用,只要这些制冷剂的安全性 组别尚未确定。 本标准第1部分对制冷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在本部分中也适用。 本标准第3部分对安装现场的基本要求也适用。 本部分对本标准发布之日之前制造的制冷系统和热泵不适用。 5 安全要求与措施 5.1 一般安全与环境要求 5.1.1 概述 本部分5.2和条款6给出了安全与环境要求。 5.1.2 对人身、财产与环境的危害 制冷系统及其组件的设计和建造应努力消除对人身、财产与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有意排放制冷 剂的方式不得对人身、财产与环境造成危害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5.2 对组件与管路的安全要求 5.2.1 一般要求 组件和管路应符合相关标准。 5.2.2 特殊要求 5.2.2.1 概述 除5.2.1节的要求外,制冷系统的专用组件和管路需满足下列要求。 5.2.2.2 密封 若组件的标准未给出试验方法,则应采用对组件和制冷剂适用的试验方法确保其密封性,详见 6.3.4节。 需要时,可能要对组装件进行某些或全部试验,参见6.3。 密封性试验应在组件通过耐压试验或型式试验验证之后进行。 5.2.2.3 管路接头 管路接头不得因外部结冻而受损,它们应适用于管子、管路材料,以及压力、温度与流体。 5.2.2.4 易熔塞 应将易熔塞熔料的名义熔化温度和工作压力打印在易熔塞的非熔化部分上。 5.2.2.5 制冷剂液体泵 应将下列基本信息可靠永久地贴附在制冷剂液体泵上: a) 制造厂; b) 类型; c) 序列号; d) 生产年份; e) 设计压力或最高允许压力。 5.3 各种组件 5.3.1 材料 5.3.1.1 概述 组件的材料应在可能达到的温度及压力范围适用,只能在制冷系统与热泵制造厂指定的制冷系统 与热泵上使用。应考虑相关标准的要求。 应考虑使用危险的或有害的物质及其制备的限制。 5.3.1.2 铁金属材料 组件的材料应在规定的温度及压力范围适用,只能用于与之相容的制冷剂。 a) 铸铁与可锻铁 铸铁与可锻铁只能用于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适用的特殊场合。 注1:由于某些牌号的铸铁脆弱,它们的应用取决于温度、应力及设计。 注2:可锻铁有两大类,每一类有几种不同的等级。它们可能具有非常不同的机械性质。 b) 钢、铸钢、碳钢与低合金钢 钢、铸钢、碳钢与低合金钢可用于内含制冷剂的部件,也可用于传热介质回路。在同时出现低温和 高压之处,或存在腐蚀危险和/或热应力之处,应使用具有适当冲击强度的钢,但要注意其厚度、最低工 作温度和它的熔焊特性。 c) 高合金钢 在同时出现低温和高压之处,或存在腐蚀危险和/或热应力之处,可能需要使用高合金钢。若需要, 则其冲击强度应适应特殊的负载,且其材料应适合熔焊。 d) 不锈钢 使用不锈钢时,应小心以确保不锈钢的等级与使用的流体和可能在环境中存在的杂质相容。 5.3.1.3 非铁材料与它们的合金(铸、锻、轧、拔加工的) 组件的材料应在规定的温度及压力范围适用,只能用于与之相容的制冷剂。 a) 铜与铜合金 与制冷剂接触的铜应是无氧铜或不氧化的铜。 铜和含铜量高的合金不得用于内含R717的部件,除非试验或经验已证实它们的相容性。 b) 铝与铝合金 R717系统中垫圈所用的铝不得低于99.5%的纯度。含镁量2%以上的铝合金不得用于卤代制冷 剂,除非试验或经验已证实它们的相容性。 铝和铝合金不得在与R40(CH3Cl)接触之处使用。 注1:只要铝和铝合金的强度适当且与所用制冷剂及润滑油相容,它们可以用于制冷剂回路的任何部件。 c) 镁与镁合金 不得使用镁和镁合金,除非试验或经验已证实它们与制冷剂的相容性。 d) 锌与锌合金 锌和锌合金不得在与R717或R40(CH3Cl)接触之处使用。 注2:允许部件的外表面有锌涂层。 注3:允许部件的外表面有电镀锌层。 e) 钎焊合金 钎焊合金不得用于有强度要求的内含制冷剂的部件。 f) 铜焊合金 不得使用铜焊合金,除非试验或经验已证实它们与所用制冷剂及润滑油的相容性。 g) 锡与铅锡合金 锡和铅锡合金可能受到卤代制冷剂侵蚀,故不得使用,除非试验或经验已证实它们的相容性。 注4:无铜的铅锑合金或铅锡合金可作为阀座材料。 5.3.1.4 非金属材料 a) 垫圈与包装材料 密封接头的垫圈和阀上密封填料盒的密封材料应与所用的制冷剂、油及润滑油相容,并在出现的压 力与温度下适用。 b) 玻璃 玻璃可能用于制冷剂回路内作为电气终端绝缘子、指示器及视镜,它应能承受出现的压力与温度, 也不会受化学反应的影响。 c) 石棉 不得使用石棉。 d) 塑料 使用塑料时,它们应能承受出现的机械应力、电气应力、热应力、化学应力,与制冷剂/油混合物在化 学和物理方面相容并不得引起火灾。 e) 人造橡胶 使用人造橡胶时,它们应能承受出现的机械应力、电气应力、热应力、化学应力,与制冷剂/油混合物 在化学和物理方面相容并不得引起火灾。 5.3.2 测试 5.3.2.1 试验 应对所有组件进行下列试验: a) 耐压试验(参见5.3.2.2); b) 密封试验(参见5.2.2.2); c) 功能试验。 征得组装件制造厂同意后,可能要进行某些或全部的试验(参见6.3)。 5.3.2.2 各种组件的耐压试验 a) 制冷系统的组件应: ---其厚度需按相关标准设计,每一个组件各自以1.43倍最大允许压力进行耐压试验,或 ---以3倍最大允许压力进行验证试验,或 ---按5.3.2.2d)所述疲劳试验进行认证试验。 b) 应优先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等其他非危险气体进行耐压试验。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人身 受到伤害和尽量减少对财产的危害。在制冷回路不得受到污染的前提下,也可采用水或其他 液体进行静压试验。 若连续运行温度小于或等于125℃(对于铜或铝制部件)或200℃(对于钢制部件),则部件或组装 件的试验温度应至少为20℃。若连续运行温度大于125℃(对于铜或铝制部件)或200℃(对于钢制部 件),则在这些温度下运行的受压部件或组装件的试验温度应至少为150℃(对于铜或铝制部件)和 260℃ (对于钢制部件)。对于其他材料或高温工况,温度对材料疲劳特性的影响应加以评估。 若连续运行温度大于125℃(对于铜或铝制部件)或200℃(对于钢制部件),则在这些温度下运行 的部件或组装件的疲劳试验温度应至少比连续运行温度高10℃。静压试验时,应按照室温时的材料允 许应力与最高连续运行温度时的材料允许应力之比提高试验压力。对于其他材料,温度对材料疲劳特 性的影响应加以评估以确定试验条件。 c) 试验合格的标准 ---以1.43倍PS作为试验压力的单项耐压试验:试验不得造成永久变形; ---验收试验:组件能承受不小于3倍最大允许压力而无破裂,或经受5.3.2.2d)所述的试验。 d) 疲劳试验 取3个试件,应使其充满液体并与压力驱动源连接。按制造厂指定的速度将其压力反复提高到循 环的高值和降低到循环的低值,循环总次数为250000。每一循环中应发生规定的全压变化。应采用下 列试验压力: 注:为安全起见,建议采用不可压缩流体。 ---对于低压侧的组件,应采用低压侧的PS作为第一个循环的试验压力;对于高压侧的组件,应 采用高压侧的PS作为第一个循环的试验压力。 ---试验循环用压力:高压力值不得小于0.7×PS,低压力值不得大于0.2×PS。对于热泵中的水 换热器,高压力值应是0.9×PS。 ---最后一个循环的试验压力:应提高到1.4×PS(2倍的0.7×PS);对于热泵中的水换热器,应是 1.8×PS(2倍的0.9×PS)。 试验中组件不得破裂、爆裂或泄漏。 取3个试件(非用于疲劳试验的试件)进行试验压力为2×PS的耐压试验。试验中组件不得破裂、爆裂或泄漏。 5.3.3 标记 各种部件不需要专门的标记。 5.3.4 文件编制 应提供组件的下列文件: a) 试验结果; b) 按5.3.1要求应提供材料的试验证书,以确保所用材料与所要求的规格一致; c) 任何所需证书应由担任检查、试验和核对的合格人员签字并委派代表备妥; d) 编制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最大允许压力; ---最高允许温度; ---所用的制冷剂; ---所用的油。 6 组装件的要求 6.1 概述 制冷系统组装件的设计、建造、试验、安装、文件编制及标记应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采用R717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组装件还应符合附录A规定的其他要求。 应按附录B确定组装件的类别。 应在制造厂房或按制造厂介绍的方法在安装现场对制冷系统充入制冷剂(见6.4.3.2)。 建造、熔焊及铜焊的材料应适于承受可预见的机械应力、热应力及化学应力,它们应与制冷剂、可能 含有杂质和污染物的制冷剂/油混合物、传热介质相容。 6.2 设计与建造 6.2.1 概述 制冷剂回路组装件的所有组件应符合条款5的要求。 6.2.2 最大允许压力的确定 6.2.2.1 最大允许压力 最大允许压力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a) 最高环境温度; b) 不凝性气体存在的可能性; c) 任何泄压器件的设定; d) 融霜方法; e) 用途(如冷却或加热); f) 太阳辐射(如对停用期间滑冰场的影响); g) 污垢。 设计者应基于安装现场的环境温度确定制冷系统各不同部件内的最大允许压力。 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制冷系统各不同部件内的最大允许压力。 ---方法1 可优先采用该方法。设计者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最大允许压力。若计算温差,则该方法应用试验验证。 对于用于复叠系统低温级的制冷剂,其最大允许压力应由设计者确定。设计应考虑正常工况和紧急停机工况。 ---方法2 若无特定的确定方法,则应按表1所示确定制冷系统各不同部件内的最大允许压力。应由表1给 出的最低规定温度确定最大允许压力的最小值,以确定制冷剂饱和压力。当蒸发器承受高压时,如热蒸 气融霜或逆循环运行,应采用高压侧规定温度。 6.2.2.2 组件设计压力 每一组件的设计压力不得小于系统或部分系统的最大允许压力。 制冷压缩机也应符合本子条款的要求。 6.2.2.3 与最大允许压力有关的压力 制冷系统和组件的设计应满足表2给出的压力关系。 6.2.3 管路 6.2.3.1 可预见的管路误用 在预计可能发生管路误用的危险之处,应在设计、定位、防护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免误用。 6.2.3.2 管路接头与附件 6.2.3.2.1 概述 管路接头与附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搭锁式或推压式连接方法只能用于整体式系统的部件连接。 6.2.3.2.2 永久接头 用于永久接头的熔焊和钎焊应符合相关标准。 6.2.3.2.3 可拆卸接头 6.2.3.2.3.1 概述 可拆卸接头通常只用于由于技术原因不宜采用永久接头之处。 6.2.3.2.3.2 法兰接头 法兰接头应使拆除所连接部件时产生的管路扭曲应力尽量小。 注1:对于钢管路和铜管路,优先使用标准化法兰盘。 注2:接头宜坚固、有抵抗力以避免垫圈爆裂产生的危险。最好使用带有坡口和舌状物,或凸口与凹座的法兰盘。 可以拆除法兰而不需对连接的组件施力。采用给定预应力的谨慎措施,防止低温操作引起的螺栓受力过大。 6.2.3.2.3.3 扩口接头 扩口接头只限用于外径不超过20mm的退火管。 使用铜管路时,扩口接头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铜管的扩口接头应应用表3中适当的扭矩和条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其他合适的扳手按规定的扭 矩拧紧扩口接头。 切割的管端面应与管轴线垂直,应无毛刺。 6.2.3.2.3.4 螺纹锥形管 螺纹锥形管只能用于控制、安全及指示装置与组件的连接,且限用于等于或小于DN40的管路。为 保证密封性,锥形管配件和密封材料应通过制造厂的型式试验。 6.2.3.2.3.5 压缩接头 压缩接头限用于等于或小于DN32的管路。 6.2.3.3 现场安装管路的要求 6.2.3.3.1 概述 管道布置应要考虑每根管子的位置、管内流体的流动状态(两相流动,部分负荷的供油操作)、冷凝 过程、热膨胀、振动和检查通路。 注:管路的走向和支撑对制冷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和适用性有重要的影响。 常规要求管路的安装应避免任何正常的活动对管路的损坏。 为安全和保护环境起见,管路的安装应注意下列事项: a) 对人员不得存在危险,撤离通道应通畅,进出通道不得受阻。阀门和可拆卸接头不得位于通往 使用A2、B1、B2、A3及B3组制冷剂的公共场所的区域。应对其他制冷剂的管路加以保护以 防无意的操作和断开。 b) 应采用隔热的方法将管路与高温管道和热源隔开。 c) 管子在用铜焊、熔焊或机械方法连接后才能打开阀门使制冷剂在制冷系统的部件之间流动(如 分体式系统)。应配备一阀门以便隔开互连管和/或任何未充灌制冷剂的制冷系统部件。 d) 应对制冷剂管路加以保护或封装以免损坏。 e) 应对如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线这样的柔性制冷剂连接器加以保护以免机械损坏。 6.2.3.3.2 采用A2、A3、B2或B3组制冷剂设备管路安装的特殊要求 需要在现场铜焊或熔焊的制冷系统管路部分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内装A2、A3、B2或B3组制冷剂。 在制冷系统安装过程中,数个部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内装制冷剂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应按下列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