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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SN/T 0002.1-2012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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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002.1-2012 英文版 389 SN/T 0002.1-2012 [PDF]天数 >=3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N/T 0002.1-2012 (SN/T0002.1-2012)
中文名称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英文名称 General rules for drafting of regulations for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mmodity
行业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00
字数估计 15,176
旧标准 (被替代) SN/T 0002-2004
引用标准 GB/T 1.1-2009; GB/T 20000.1; GB/T 20000.2; GB/T 20000.3; SN/T 2447.1-2010; SN/T 2838.2; "Republic of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Law"
标准依据 国质检认(2012)23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9号(总第153号)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范围 SN/T 0002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要求、结构、格式、编写顺序、内容、起草与表述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的编写。

SN/T 0002.1-2012 General rules for drafting of regulations for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mmod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0002-2004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 基本规定 2012-05-07发布 2012-11-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0002共分为2部分: ---第1部分: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第2部分: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方法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本部分为SN/T 000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 0002-2004。 本部分与SN/T 0002-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结构、格式、章节的编排,进行了若干修改; ---相应地对标准的前言和引言作了修改; ---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SN/T 2447.1-2010《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专业通用要求 第1部分:标准体系》,SN/T 2838.2《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专业通用要求 第2部分:术语与 定义》; ---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检验、抽样检查等条目; ---4.2类别划分修改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电检验专业标准体系的要求适当归类制订检验 规程,类别划分参照SN/T 2447.1-2010中的“机电检验专业标准体系明细表”; ---检验规程的检验依据修改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2004版中5.1.2修改为:“检验规程以一个门类产品为一个标准化对象,即以门类通用标准为 主体,门类通用标准已经或能够覆盖了的商品不另再制订针对该产品的个性标准”; ---2004版中5.1.3C)修改为:“对于涉及某类(种)产品检验的一个特定内容,需要单独编写并且 能够单独使用的特殊情况,也可将一个检验规程分成若干个部分,每一部分只涉及一个特定检 验内容”; ---5.2检验规程的结构和编写顺序作了若干修改; ---6.2.1修改为:检验规程的名称参照“机电检验专业标准体系明细表”适当归类确定; ---6.6.2范围增加:“本标准适用的产品种类范围应列出其HS编码,HS编码也可用附录的形式 列出”; ---增加了6.3.3检验监管方式的选取,规定基于对被检验产品/产品批检验风险评估以及前批被 检验产品检验结果的处理结论的综合评价,对被检验产品的检验监管方式作出明确的或可供 选择的规定; ---6.3.4.1检验方式修改为:“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全数检验、逐批抽样检验、抽 批抽样检验、免于检验、型式试验、周期试验、专项检测、一致性检验、符合性声明、评估、抽查、 查验证单、监督管理等合格评定要素。 在对报检批产品实施检验时,可规定上述诸要素中的一种或数种组合,以适应不同的检验监管 方式。” ---增加6.3.5合格批判定:“应规定检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规则”; ---增加6.3.6检验结果的保持与处理:“规定检验结果的有效期”; ---标准附录A作了调整,原“进出口机电商品的分类”删除,以“进出口机电产品风险评价基本要 素”取代。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泽华、陈钊鹏、杜飞、胡正群、吴浩、孙文、蔡春浩、徐蓓蓓。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0002-1993; ---SN/T 0002-1999; ---SN/T 0002-2004。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 基本规定 1 范围 SN/T 0002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要求、结 构、格式、编写顺序、内容、起草与表述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GB/T 20000.3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 SN/T 2447.1-2010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专业通用要求 第1部分:标准体系 SN/T 2838.2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专业通用要求 第2部分:术语与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GB/T 20000.1、SN/T 283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 inspection 进出口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2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要素或其组合对进出口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活动 标准样式。 3.3 从给定的产品(包括过程或服务)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检查或检验的活动。 3.4 检查 check 对产品是否符合期望要求的一种验证,通常通过目测或测量来进行。 3.5 检验方法 meansofinspection 依技术标准的要求而对产品实施具体检验的方法,如目测、测量、测试等。 3.6 结果判定 resultdetermination 进出口产品检验中,对某一项目的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作出的判定。 3.7 进出口产品检验中,对某一检验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判定。 4 基本要求 4.1 编写规则 检验规程的编写规则应符合GB/T 1.1的规定。 4.2 类别划分 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电检验专业标准体系的要求适当归类制订检验规程。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 规程类别划分参照SN/T 2447.1-2010中的“机电检验专业标准体系明细表”。 4.3 检验依据 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依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 术规范的强制要求;尚未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国 际标准、国内标准、进口国或者出口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规定检验依据。 4.4 检验方式 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方式类别应与相应的检验监管模式相适应。 4.5 检验内容 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应包括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欺诈的要求及相应的品质、数量、重 量和包装等项目。 5 结构与格式 5.1 一般构成原则 一般构成原则如下: ---检验规程以一个门类产品为一个标准化对象,即一个门类产品一个标准,该标准可由若干部分 组成。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门类通 用标准,即覆盖一门类商品,如照明设备、机床、工程机械等;第二个层次为个性标准,即覆盖一 种商品,如移动式灯具、钻床、挖掘机等。 ---检验规程以门类通用标准为主体,门类通用标准已经或能够覆盖了的某种产品不宜再制订针 对该种商品的个性标准。 ---检验规程应包括适用产品进出口检验的全部内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某类产品特定检验内容 分类,即可将该标准分成只涉及某个特定检验内容若干个部分,但不宜以产品类别分为若干部 分后又以特定检验内容分若干个部分。 5.2 检验规程的具体构成 检验规程的具体构成如下: ---在检验规程分为两个层次的情况下,同类产品通用要求作为一项标准的第一部分,该类产品中 不同产品的特殊要求作为其他部分; 注1:特殊要求仅适用于没有制订通用要求或通用要求不能覆盖该产品的检验项目的情况。 注2:※※※的特殊要求应在其前言中说明该特殊要求与该类产品通用要求的配合使用要求。 ---对于能单独成一类,不归属某一大门类的产品则单独编制一个检验规程; ---对于涉及某类产品检验的一个特定内容,需要单独编写并且能够单独使用的特殊情况,可将该 标准分成只涉及某个特定检验内容若干个部分; ---标准适用于某一种或某一门类产品,但其进口和出口检验内容及要求区别较大时,可将进口和 出口分两部分编写。 5.3 结构和编写顺序 检验规程的一般结构和编写顺序如下: 1) 可选要素,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征和制定标准的目的而定,可列为空章。 2) 若检验方式有两种以上,应分章编写。 5.4 检验规程的格式 检验规程的格式应符合GB/T 1.1中附录H的规定。 6 起草 6.1 资料性概述要素 6.1.1 封面 每个检验规程均应有封面。检验规程的封面应符合GB/T 1.1中6.1.1的规定。 6.1.2 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所列内容和顺序应符合GB/T 1.1中6.1.2的规定。 6.1.3 前言 每个检验规程均应有前言,它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说明标准的结构;若标准由通用要求和若干特殊要求组成应规定特殊要求与该类产品通用要 求的关系和配合使用要求; ---指明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和版本;说明对国际导则或其他类似标准、规范 等文件的采用情况; ---指明采用对象的主要技术差异及简要理由;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前版本的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情况; ---说明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指明附录的性质。 基本部分适当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6.2 规范性一般要素 6.2.1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标准名称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检验规程的名称参照“机电检验专业标准体系明细表”适当归类确定; 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示例1:进出口机床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标准适用于某一门类产品中的某些品种有特殊要求,并与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配合使用时,使 示例2:进出口机床检验规程 第2部分:数控机床的特殊要求 进出口机床检验规程 第N部分:※※※的特殊要求 示例3:进出口阀门检验规程 ---标准适用于某一种或某一门类产品,但其进口和出口检验内容及要求区别较大时,可将进口和 示例4: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进口检验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规程 第2部分:出口检验 ---某一种或某一门类产品的检验内容及要求区别较大时,可将其不同检验内容及要求分不同部 示例5:进出口医疗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安全要求 进出口医疗设备检验规程 第2部分:电磁兼容检验 注:“△△△”代表不同检验内容,如安全、电磁兼容、能耗、有毒有害物质和性能等。 ---标准封面的名称下面,应书写英文名称。标准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符。英文名称采用 6.2.2 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简要说明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采用下列用语: “本标准规定了。” 适用范围应说明本标准适用的商品种类名称。采用下列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的产品种类范围可列出其HS编码,HS编码也可用附录的形式列出。 6.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应列出技术要素中引用的、对使用该标准来说必不可少的技术规范和 标准文件,多数是标准的一览表,包括它们的标准编号(代号、顺序号、年号)和名称。具体引用方法见 GB/T 1.1中6.2.3。 该一览表应由下列导语开头: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该一览表一般不应包括: ---不是公开得到的文件; ---仅作为信息参考的文件; ---标准制定中仅作为参考的文件。 这些文件可列在资料性附录中。 6.3 规范性技术要素 6.3.1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标准中宜对现行规范性 引用文件中尚无规定的定义,或虽有规定,但其内涵尚不完全适应进出口检验需要的定义给出说明。 对本行业(检验检疫行业)中经常使用且不产生歧义的某些术语或概念则不宜在“术语和定义”一章 中给出该术语及其定义。 术语和定义条目应由下述适当的引导语引出: ---一般情况下使用:“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本文件重 复列出了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仅仅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仅仅对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术语和定义的分类与编排按GB/T 1.1-2009中6.3.2要求进行。 6.3.2 总要求 总要求为可选要素,规定该类产品检验的总要求。一般包含: ---安全要求; ---卫生及健康要求; ---环境保护要求; ---技术性能要求(品质要求); ---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 ---其他要求。 6.3.3 检验监管模式的选择 检验监管模式的选择为必备要素。基于对产品检验风险的评估,应对被检验产品的检验监管模式 作出明确的或可供选择的规定。进出口机电产品风险评价基本要素参见附录A。检验监管模式选择的 规定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对被检验产品或被检验产品生产企业检验监管模式的要求。 6.3.4 检验的实施 6.3.4.1 检验方式 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全数检验、逐批抽样检验、抽批抽样检验、型式试验、周期试 验、专项检测、一致性检验、符合性声明、评估、抽查、查验证单、监督管理等合格评定要素。 在对报检批产品实施检验时,可规定上述诸要素中的一种或数种组合,以适应不同的检验监管 模式。 应规定已选用的各种检验方式的实施要求。 6.3.4.2 抽样 6.3.4.2.1 一般要求 抽样为可选要素。 6.3.4.2.2 抽样条件 应规定样本制取的条件。 6.3.4.2.3 抽样方案 应根据不同产品的情况和检验监管模式确定抽样方案,并规定方案的具体内容。如果用计数抽样 时,应规定不合格的分类、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或不合格质量水平)等。 6.3.4.2.4 抽样方法 应规定样本的抽取方法,必要时应明确抽样工具。 6.3.4.3 检验项目与内容 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内容应为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防止欺诈 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必要时可增加涉及产品特性的相关内容。 6.3.4.4 检验技术要求 应规定所检验产品的各项技术要求或直接引用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3.4.5 检验方法 应规定检验方法或直接引用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必要时包括检验条件。 6.3.4.6 检验结果的判定 应规定被检验样品合格与否的判定规则。判定仅针对某一检验方式的检验结果。 6.3.4.7 不合格的处置 对某一检验方式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处置作出规定。 6.3.5 合格批判定 应规定检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规则。 6.3.6 检验有效期 应规定检验结果的有效期。 6.3.7 其他 除上述6.3.1~6.3.6的内容外,还需要编写的其他内容。 6.3.8 附录 附录为可选要素。附录可放在其他技术要素的后面,并应在标准要素中提及。 6.3.9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放在附录的后面。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进出口机电产品风险评价基本要素 A.1 产品特性 主要指产品类别特征,如产品结构性危害,技术复杂程度等。 A.2 质量数据 主要指产品检验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拆情况等。 A.3 敏感因子 主要指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进出口机电产品风险评价基本要素具体见表A.1。 表A.1 进出口机电产品风险评价基本要素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评价意见 HHH HH H M L 评价原则 一、产品特性 1 电气危险 2 机械危险 3 卫生危害 4 环保危害 5 电磁危害 发热灼伤及 火灾危险 7 放射性危害 8 化学危害 听力视力 危害 过敏、刺激、 伤害皮肤危害 其他潜在 风险 从产品固有特性可 能造成的人身安全、健 康危害以及卫生、环保 角度确定 二、质量数据 12 日常检验监 管检出率 [0.2%, 1] [0.15%, 0.2%] [0.1%, 0.15%] [0.05%, 0.1%] [0, 0.05%] 由 CIQ2000数据进 行统计,可做适当调整 表A.1(续)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评价意见 HHH HH H M L 评价原则 二、质量数据 实验室检 测检出率 [30%, 1] [20%, 30%] [10%, 20%] [1%, 10%] [0, 1%] 由实验室管理系统 的数据进行统计,可做 适当调整 国内外退 货/索赔 和投诉等 - - 退货比例 较高;一年 内发生属 企业责任 的重大安 全质量事 故导致的 严重退货/ 索赔和投拆 其他情况 未发生;退 货频次低; 不涉及安 全风险 根据频次、涉及安全 风险的严重性划分 15 风险预警 -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发布风险 预警或公 告;通报频 次较高或 涉及安全 风险非常 严重 - 其他情况 未被通报 召回 根据近一年通报召 回频次和产品安全风 险的严重性划分 三、敏感因子 进口国(地区) 技术法规、标 准和合格评 定程序 - - 进口国的 技术法规、 标准和合 格评定程 序非常 严格 进口国的 技术法规、 标准和合 格评定程 序较严格 进口国没 有技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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