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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SN/T 0370.3-2021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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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370.3-2021 英文版 369 SN/T 0370.3-2021 [PDF]天数 >=4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N/T 0370.3-2021 (SN/T0370.3-2021)
中文名称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英文名称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 Part 3: Use appraisal
行业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87
国际标准分类 55.020
字数估计 18,164
发布日期 2021-11-22
实施日期 2022-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SN/T 0370.3-2012
标准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7号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SN/T 0370.3-202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ICS 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0370.3-201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xport dangerous part 3:Use appraisal 2021-11-22发布 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为SN/T 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第3部分。SN/T 0370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性能检验; ---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文件代替SN/T 0370.3-201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与SN/T 0370.3- 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 ---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SN/T 0370.1-2021,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SN/T 1027(见2);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一章; ---增加了鉴定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1.1、4.1.1.2、6.1); ---将 “申请单所填信息及包装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要求划分到文件和资料要 求、包装规范要求两个条款中(见4.1.1.3、4.1.2.1); ---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4、6.2.4); ---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特殊标签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5、6.2.5); ---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危险性标签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6、6.2.6); ---增加了对报检货物的蒸气压的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9、6.2.9); ---增加了对危险货物包装封口方式的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3.2、6.3.2); ---删除了留样及鉴定内容; ---增加了第1类爆炸物品、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殊包装要求及鉴定内 容(见4.2、4.3、6.4、6.5); ---增加了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特殊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4.1、4.4.5、6.6); ---增加了组合包装的内容器放置要求、防震和衬垫材料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5.4.2、4.5.4.3、 6.10); ---修改了检验批(见5.1); ---删除了小型气体压力容器的要求及鉴定内容; ---增加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见7.3); ---增加了海运、航空、铁路、公路货运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查验要求(见7.6);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危险性标签。 本文件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航 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 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RID)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以下简称 ADR)中常规包装的相关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按照相应专用标准进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小尘、万敏、李宁涛、熊中强、陶强、黄红花、于晓。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SN/T 0372-1995; ---2009年第一次修订; ---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SN/T 0449.3-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使用 鉴定》和SN/T 0805.3-1999《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使用鉴定》的内容;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鉴定要求、抽样、鉴定内容、鉴定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 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 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 鉴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的使用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SN/T 0370.1-202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SN/T 0370.2-202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鉴定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文件和资料要求 4.1.1.1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内容应准确并互相一致: a)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 b)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c)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 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d) 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1.1.2 使用鉴定申请单所填信息应与《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相关文件资料的信息一 致,危险货物包装形式、联合国危规标记、批号应与申请单信息一致。 4.1.1.3 申请单所填信息有关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应与《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 一览表中相应的信息相一致。 4.1.2 包装规范要求 4.1.2.1 包装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应与《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 中检索到的信息相一致。 4.1.2.2 包装形式及遵循的包装特殊规定(如有)应符合相应的包装规范要求。包装规范的具体要求 可根据报检货物在《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相应条目中列出的包装规范编码及特殊规定 编码(如有),在《规章范本》中第4.1章包装规定及罐体规定和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中检索到。 注: 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国际铁 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 4.1.2.3 容器的性能应符合SN/T 0370.2-2021的规定,并附有相应的隶属海关出具的《出入境货物 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4.1.2.4 每一个容器应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标记应符合《规 章范本》、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及SN/T 0370.1-2021中5.2的要求。 4.1.2.5 危害环境物质包装、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包装、锂电池包装、方向箭头特殊标签应符合《规章 范本》、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及SN/T 0370.1-2021中5.3的要求。 4.1.2.6 危险货物包装上应加贴与内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性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危险类别 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并符合《规章范本》的要求,详见附录A。 4.1.2.7 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4.1.2.8 盛装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变化可能变成液态的固体危险货物时,包装应符合盛装液态形式的 该物质的要求。 4.1.2.9 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根据容器标记 的液压试验压力,盛装危险货物的蒸气压力应符合SN/T 0370.1-2021中6.1.15的要求。 4.1.3 包装使用要求 4.1.3.1 危险货物包装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4.1.3.2 危险货物不应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危险货物包装封口方式应 确保内装危险货物无撒漏或渗漏,并符合相应运输形式“国际危规”的要求。 4.1.3.3 危险货物包装单件净重不应超过《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形式“国际危规”规定的重量。 4.1.3.4 一般情况下,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 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 4.1.3.5 包装使用单位选用的容器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容器和与之相接触的危险货物不 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造成危险的化学反应。 4.1.3.6 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容器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 全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中渗漏出来。 4.1.3.7 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从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 填充材料,防止内容器移动。 4.1.3.8 采用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 物的安全。 4.2 第1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 包装应符合SN/T 0370.1-2021中6.2的要求及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的要求。 4.3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符合SN/T 0370.1-2021中6.3及相应运输形 式的“国际危规”的要求。 4.4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 4.4.1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规定。 4.4.2 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5 kPa以上的内压力而不渗漏。 4.4.3 为减少内装危险货物释放的气体造成的内压力而在包装容器上安装排气孔,需经航空主管部门 批准。 4.4.4 用组合包装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 的标识。 4.4.5 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符合SN/T 0370.1-2021中6.4的要求。 4.4.6 具有爆炸特性的过氧化物,应在其包装上贴有次要危险性标签。 4.4.7 具有爆炸次危险性的过氧化物,其包装应符合《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4.4.8 如果属于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需要提供每个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合格报告。 4.4.9 盛装固体危险货物时,容器内剩余空间按规定填充或者衬垫。 4.4.10 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的物质,应提交磁场强度测试报告,如其磁场强度大于0.418 A/m时, 应进行屏蔽。 4.5 不同包装形式的具体要求 4.5.1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4.5.1.1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密 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4.5.1.2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 无损。扳手箍还需用销子锁住扳手。 4.5.1.3 凡使用封识的包装,封识应完好。 4.5.2 箱类包装的要求 4.5.2.1 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尖、钉帽不得突出。内容物是爆炸物品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爆炸物品与钉接触。箱体完好无损,打包带紧箍箱体。 4.5.2.2 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4.5.3 袋类包装的要求 4.5.3.1 外包装为袋类时,需经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用于盛装空运危险货物。 4.5.3.2 外包装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包装袋口应折叠30 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 5针以上回针或缝线预留50 mm,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撒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衬袋的外 包装袋缝针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撒漏。 4.5.3.3 内包装袋封口时,不论采用绳扎、黏合或其他形式的封口,应保证内容物无撒漏。 4.5.3.4 内包装采用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 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则应按此法分层扎紧。 4.5.3.5 内包装采用黏合封口时,排除袋内气体,黏合缝不允许有空隙、空洞。如果是双层袋,则应分 层黏合。 4.5.3.6 所用绳、线不应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以免降低强度。 4.5.4 组合包装的要求 4.5.4.1 内容器盛装液体时,封口需符合液密封口的规定;如需气密封口的,需符合气密封口的规定。 4.5.4.2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容 器中。装有液体的内容器,包装封闭装置应朝上,内容器的放置方式应与SN/T 0370.1-2021中5.3.3 规定的方向一致。易破裂或被刺穿的内容器(如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内容器)应使用适 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 4.5.4.3 吸附材料、防震及衬垫材料应符合4.1.3.6、4.1.3.7的要求。 4.5.4.4 箱类外容器如是不防泄漏或不防水的,应使用防泄漏的内衬或内容器。 5 抽样 5.1 检验批 盛装在同一包装规格及标记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作为一个检验批,单一检验批包装 最大数量为10 000件,但对空运危险货物单一检验批包装的最大数量为3 200件。 5.2 抽样准则 按GB/T 2828.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 5.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单位:件 批量范围 抽样数量 2~8 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 200 201~3 200 125 201~10 000 200 6 鉴定内容 6.1 文件和资料检查 6.1.1 检查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信息、申请单内容是否齐全一致、真实有效,是否符合4.1.1.1、4.1.1.2 的要求。 6.1.2 检查申请单内容是否符合4.1.1.3的要求。 6.2 包装规范要求检查 6.2.1 检查待验危险货物包装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是否符合4.1.2.1的 要求。 6.2.2 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形式及遵循的特殊规定(如有)是否符合4.1.2.2的要求。 6.2.3 检查包装是否与《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描述的内容相符合,是否符合4.1.2.3的 要求。 6.2.4 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的标记是否符合4.1.2.4的要求。 6.2.5 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标签是否符合4.1.2.5的要求。 6.2.6 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的危险性标签是否符合4.1.2.6的要求。 6.2.7 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是否等于或高于拟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是否符合 4.1.2.7的要求。 6.2.8 对于盛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温度变化而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的危险货物包装 ,检查其包装 形式是否符合4.1.2.8的要求。 6.2.9 核查内装危险货物的蒸气压力是否符合4.1.2.9的要求。 6.3 包装使用情况检查 6.3.1 检查包装外观及状态是否符合4.1.3.1的要求。 6.3.2 检查危险货物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必要时应采取倒置、横 置等检验方式检查确认包装的封口(包括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封口)是否满足4.1.3.2的要求。 6.3.3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的净重是否符合4.1.3.3的要求。 6.3.4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的盛装容积是否符合4.1.3.4的要求。 6.3.5 检查包装及其配件是否与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对于4.1.1.1c)提及的要求,检查包装 使用单位是否提供包装容器的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报告或化学相容性自我声明,报告或声明内 容是否与所盛装危险货物属性及实际使用条件一致。 6.3.6 检查危险货物和与之接触的包装,吸附、防震和衬垫材料,以及绳、线等包装附加材料是否发生 化学反应,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6.3.7 提取保护危险货物的液体进行分析和用微量气体测定仪检测保护性惰性气体的含量,按各类危 险货物相应的标准验证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是否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6.4 对于第1类爆炸物品的包装,检查其是否符合4.2的要求。 6.5 4.1项对于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检查是否符合4.3的要求。 6.6 对于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是否符合4.4的要求。 6.7 检查桶、罐类包装是否符合4.5.1的要求。 6.8 检查箱类包装是否符合4.5.2的要求。 6.9 检查袋类包装是否符合4.5.3的要求。 6.10 检查组合包装是否符合4.5.4的要求。 7 鉴定准则 7.1 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单位应保证所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合本文件规定,在按本文件自检合格后 申请海关进行使用鉴定。 7.2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但每一检验批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本文件5.1的 规定。 7.3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应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计算。盛装第8类危 险货物及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的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6个月,其他危险货物包装 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12个月;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3个月。使 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不能超过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 7.4 按照6.1-6.10的规定进行鉴定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 7.5 全部符合6.1至6.10的规定要求,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 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7.6 海运、航空、铁路、公路货运部门凭海关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安排 托运,并按相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如发现货物或包装容器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或发现包 装破损、渗漏时,不得承运。 7.7 按照6.1至6.10的规定鉴定不合格的报检批,不允许提交运输;经全部返工整理或剔除不合格的 包装后,允许再次申请检验,其严格度不变。 附 录 A (规范性) 危险性标签 A.1 概述 A.1.1 本附录给出了标签式样。标签应贴在反衬底色上,或者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标签形状应 为呈45°角的正方形(菱形),尺寸最小100 mm×100mm,菱形外缘内线的最小宽度为2mm。边缘内侧 的线为平行线,线的外缘与菱形边缘之间的距离为5mm。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 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尺寸可以相应缩小,但符号和标签其他要素应清晰可见。 A.1.2 除SN/T 0370.1-2021中4.1条的第1类1.4项、1.5项和1.6项的标签外,标签的上半部分 应为图形符号,下半部分则根据情况为分类或项的编号1,2,3,4,5.1,5.2,6,7,8或9。但对于9A号标 签,上半部分应只含符号的七个垂直条纹,下半部分包括一组电池符号和类别编号。除9A号标签外, 标签可依据A.1.4的规定,包括文本(如联合国编号)或说明危险类别的文字(如“易燃”),但文字不应 遮盖或妨碍看到其他要求的标签要素。 A.1.3 除1.4项、1.5项和1.6项外,第1类的标签应在下半部分、分类编号上方,标明物质或物品的 项号和配装组字母。1.4项、1.5项和1.6项的标签,应在上半部分标明项号,在下半部分标明分类编号 和配装组字母。1.4项S配装组一般不需要标签。但如果认为这类货物需要有标签,则应依照1.4号 式样加贴标签。 A.1.4 第7类以外的物质的标签,在符号下面的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类号或项号除外)应限于表明 危险性质的具体资料和搬运时应注意的事项。对于9A号标签,标签底部除类别标记外不应再有其他 文字。 A.1.5 所有标签上的符号、文字和号码应用黑色表示,但下述情况除外: (a) 第8类的标签,文字和类号用白色; (b) 标签底色全部为绿色、红色或蓝色时,符号、文字和号码可用白色; (c) 5.2项的标签,可用白色显示; (d) 贴在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筒上的2.1项标签,可以贮器的颜色作底色,但应有足够的颜色 反差。 A.1.6 所有标记应经受得住风吹雨打日晒,而不明显降低其效果。 A.2 标签式样 A.2.1 第1类: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爆炸性物质或物品标签见图A.1。 (1号) 1.1项、1.2项和1.3项 符号(爆炸的炸弹):黑色;底色:橙色;数字“1”:写在底角,黑色。 (1.4号) 1.4项 (1.5号) 1.5项 (1.6号) 1.6项 数字“1.4、1.5、1.6”:黑色,数字高约30 mm,宽约5 mm (按标签尺寸为100 mm×100 mm计算);底色:橙色;数字“1”:写在底角,黑色。 **项号的位置---留着空白,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险性。 *配装组字母的位置---留着空白,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险性。 图A.1 爆炸性物质或物品标签 A.2.2 第2类:气体 气体标签见图A.2。 (2.1号) 2.1项 易燃气体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 (贴在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筒上的2.1项标签, 可以贮器的颜色作底色,但应有足够的颜色反差) 底色:红色;数字“2”:写在底角,黑色或白色。 (2.2号) 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符号(气瓶):黑色或白色 底色:绿色;数字“2” :写在底角, 黑色或白色。 (2.3号) 2.3项 毒性气体 符号(骷髅和两根交叉的大腿骨):黑色; 底色:白色;数字“2”:写在底角,黑色。 图A.2 气体标签 A.2.3 第3类: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标签见图A.3。 (3号) 易燃液体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 底色:红色;数字“3”:写在底角,黑色或白色。 图A.3 易燃液体标签 A.2.4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标签见图A.4。 (4.1号) 4.1项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退敏爆炸物和聚合物质 符号(火焰):黑色; 底色:白色,带有七条垂直的红色条纹; 数字“4”:写在底角,黑色。 (4.2号) 4.2项 易于自燃物质 符号(火焰):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为白色,下半部分为红色; 数字“4”:写在底角,黑色。 (4.3号) 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底色:蓝色;数字“4”:写在底角,黑色或白色。 图A.4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标签 A.2.5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标签见图A.5。 (5.1号) 5.1项 氧化性物质 符号(圆圈上火焰):黑色; 底色:黄色; 数字“5.1”:写在底角,黑色。 (5.2号) 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 底色:上半部分为红色;下半部分为黄色; 数字“5.2”:写在底角,黑色。 图A.5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标签 A.2.6 第6类:毒性物质 毒性物质标签见图A.6。 (6.1号) 6.1项 毒性物质 符号(骷髅和两根交叉的大腿骨):黑色; 底色:白色;数字“6”:写在底角,黑色。 图A.6 毒性物质标签 A.2.7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标签见图A.7。 (8号) 腐蚀性物质 符号(从两个玻璃器皿中溢出的液体腐蚀着一只手和一块金属):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为白色,下半部分为黑色带白边; 数字“8”:写在底角,白色。 图A.7 腐蚀性物质标签 A.2.8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见图A.8。 (9号) 符号(上半部分有七条垂直条纹):黑色 底色:白色 数字“9”:下边划线,写在底角,黑色。 (9A号) 符号(上半部分为七条黑色垂直条纹;下半部分 为一组电池,其中一个损坏起火):黑色; 底色:白色; 数字“9”:下边划线,写在底角,黑色。 图A.8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 A.3 危险性标签要求 A.3.1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具体列出的物质或物品,应贴有危险货物一览表第 栏下所示危 险性的类别标签。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下以类号或项号表示的任何危险性,也应加贴次要危险性标 签。但如果第4栏下未列出次要危险性,或危险货物一览表虽列出次要危险性但对使用标签的要求可 予豁免的情况下,第6栏下所示的特殊规定也应加贴次要危险性标签。 A.3.2 表明主要和次要危险性的标签应与A.2中所示的式样相符。“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是1号 式样。 A.3.3 装有第8类物质的包件不需要贴6.1号式样的次要危险性标签,如果毒性仅仅是由于对生物 组织的破坏作用引起的。装有4.2项物质的包件不需要贴4.1号式样的次要危险性标签。 A.3.4 除A.3.3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某种物质符合几个类别的定义,而且其名称未具体列在《规章范 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则应利用《规章范本》第2.0章中的规定来确定货物的主要危险性类别。除了需 要有该主要危险性的标签外,还应贴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的次要危险性标签。 A.3.5 每一标签应满足: (a) 在包件尺寸够大的情况下,与正式运输名称贴在包件的同一表面与之靠近的地方; (b) 贴在容器上不会被容器任何部分或容器配件或者任何其他标签或标记盖住或遮住的地方; (c) 当主要危险性标签和次要危险性标签都需要时,彼此紧挨着贴; (d) 当包件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以致标签无法令人满意地贴上时,标签可用结牢的签条或其 他装置挂在包件上。 A.3.6 具有次要危险性的第2类气体的标签规定:对第2类气体规定有三种不同的标签,一种表示 2.1项的易燃气体(红色),一种表示2.2项的非易燃无毒气体(绿色) ,一种表示2.3项的毒性气体(白 色) 。如果《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表明某一种第2类气体......

英文网页English: SN/T 0370.3-2021

相关标准: GB 17915 | SN/T 0370.2 | SN/T 0370.1 | SN/T 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