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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589.1-2012 (SN/T1589.1-2012)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030 | | 字数估计 | 10,123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N/T 1589.1-2005 | | 引用标准 | GB/T 2828.1; GB 4343.1; GB 4343.2; GB 4706.1-2005; GB 17625.1; SN/T 0002; SN/T 2272; SN/T 2838.2 | | 标准依据 | 国质检认(2012)77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4号(总第160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SN/T 1589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抽样、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电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器具, 例如在商店、轻工业以及农场中打算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 也属于本部分的规范。本部分不适用于:a)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b)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c)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d)医用电气设备;e)手持式电动工具;f)信息技术设备;g)可移 |
SN/T 1589.1-2012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1589.1-2005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012-12-12发布
2013-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1589《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共分为18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
---第3部分:贮水式电热水器;
---第4部分:辐射式电暖器;
---第5部分:加湿器;
---第6部分:缝纫机;
---第7部分:空气净化器;
---第8部分:按摩器具;
---第9部分:废弃食物处理器;
---第10部分:电动擦鞋机;
---第11部分:储热式电热暖手器;
---第12部分:远红外加热产品;
---第13部分:空调器;
---第14部分:冷热饮水机;
---第15部分:电动机-压缩机;
---第16部分:电磁灶;
---第17部分:液体加热器具;
---第18部分:即热式热水器。
本部分为SN/T 158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 1589.1-2005《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与SN/T 1589.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的结构、章节的编排,进行了若干修改;
---增加了卫生检测要求;
---增加了SN/T 2838.2对术语和定义的描述;
---对检验监管模式及其检验方式的内容作了修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钊鹏、徐蓓蓓、刘泽华、孙文、吴浩、李军、陈力军、陈华、董全治。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589.1-2005。
引 言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是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
的工作依据,对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式的变化,国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了
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本部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三层---门类通用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
的通用要求。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 范围
SN/T 1589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抽样、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电器。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行业以及农场中打算由非专
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注1:这种器具的示例为,工业和商业用炊事设备、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
的。然而,一般说来本标准并未涉及:
a) 下列人员(包括儿童):
---其肢体、感官或精神上的能力;
---经验和知识的缺乏
影响其在无人照管或指导下安全使用器具的情况;
b) 儿童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2:注意下述情况:
a)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b) 在许多国家中,全国性的卫生保健部门、全国性劳动保护部门、全国性供水管理部门以及类似的部门都对器具
规定了附加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
a)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b) 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c) 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
d) 医用电气设备;
e) 手持式电动工具;
f) 信息技术设备;
g) 可移动式电动工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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