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SN/T > 第53页 > SN/T 1825-2006
| 标准编号 | SN/T 1825-2006 (SN/T1825-2006) | | 中文名称 | 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规程 | | 英文名称 | Ports of entry practitioners licensed health regulation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 | | 字数估计 | 5,59 | | 发布日期 | 2006-11-10 | | 实施日期 | 2007-05-16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07年第3期(总第87期);国认科[2010]50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及公共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的要求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
SN/T 1825-2006
Ports of entry practitioners licensed health regulations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25-2006
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规程
2006-11-10发布
2007-05-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武、张述铿、陈敏、杨立、范建华、许榕、史灵梅、黄金宝、李华、陈小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25-2006
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及公共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出入境口岸从
业人员)健康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265 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3 要求
3.1 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3.2 为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4 程序
4.1 申请
4.1.1 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健康许可;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
作的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健康许可,取得健康许可后方具从业资格。
4.1.2 申请健康许可时,申请人应填写《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申请书》,同时提交经检验检疫机
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记录,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1.3 健康体检项目按照SN/T 1265执行。
4.1.4 申请人申请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应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检疫部门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出入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许可事项无
关的其他资料。
4.2 受理
4.2.1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4.2.2 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决定受理。
4.2.3 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决定不予受理。
4.3 告知
4.3.1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
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3.2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相关事项,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
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后受理;当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3.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