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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915.2-2016 (SN/T1915.2-2016) | | 中文名称 |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2部分:卫生监督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of filling in certificates and forms of health quarantine--Part 2: Sanitary supervision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2 | | 字数估计 | 58,544 | | 发布日期 | 2016-12-12 | | 实施日期 | 2017-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N/T 1915.2-2007 | | 标准依据 | 国质检认(2016)590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7年第8号(总第212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SN/T 1915.2-2016
Standard of filling in certificates and forms of health quarantine--Part 2: Sanitary superv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1915.2-2007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2部分:卫生监督
2016-12-12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1915《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
---第2部分:卫生监督;
---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
---第4部分:卫生处理。
本部分为SN/T 1915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 1915.2-2007《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 第2部分:卫生监督管理》。
本部分与SN/T 1915.2-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第3章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修改了第4章签发要求;
---增加了5.1.2 《船舶卫生证书》(Z1-3-3);
---增加了5.1.3 《航空器卫生证书》(Z2-3-3);
---增加了5.1.4 《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格式6-5);
---删除了5.1.9 《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格式6-5);
---删除了5.1.9 《延期证书》(格式e-2);
---删除了5.2.1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删除了5.2.2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删除了5.2.3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增加了5.2.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增加了5.3.1 《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编号1-5)
---增加了5.3.2 《“船舶卫生证书”申请书》(Z1-1-2);
---增加了5.3.3 《“船空器卫生证书”申请书》(Z2-1-2);
---删除了5.3.4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删除了5.3.5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删除了5.3.6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增加了5.3.4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增加了5.3.6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供应申报单》;
---增加了5.4.1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增加了5.4.2 《卫生监督意见书》;
---增加了5.4.3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
---增加了5.4.4 《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增加了5.4.5 《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
---增加了5.4.6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
---增加了5.4.7 《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增加了5.4.8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增加了5.4.9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通知书》。
---增加了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 K、附录L、附录 M、附录 N、附
录P、附录Q、附录R、附录S、附录T、附录U、附录V、附录 W、附录X、附录Y。
---对5填写内容中各种证单的签证地点、签证日期、检疫医师、签名等进行了归纳,不再一一
列出。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绪理、徐贵业、吴海磊、张繁、吴军、王振、金涛、高孟。
本部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 1915.2-2007。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2部分:卫生监督
1 范围
SN/T 1915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为执行卫生法规和卫
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所使用的单证格式、签发要求、对象、内容等。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管理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SN/T 1342 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签发规范
3 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3.1 交通工具卫生监督证书类(4种)
3.1.1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格式6-3):适用于申请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包括船舶、飞机、火
车等。
注:申请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直航船舶和航空器分别用Z1-3-3和Z2-3-3。
3.1.2 《船舶卫生证书》(Z1-3-3):适用于可以申请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直航船舶。
3.1.3 《航空器卫生证书》(Z2-3-3):适用于可以申请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直航航空器。
3.1.4 《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格式6-5):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适应
于检验检疫机构对船舶实施卫生检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卫生控制措施后签发:发现传染
病病人:发现鼠患,或其他媒介生物超过控制标准的;发现化学、生物、核辐射污染证据;发现有证据表明
存在其他公共卫生风险,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的。对实施卫生检查后没有上述情
况的船舶免予实施卫生控制,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在证书上标注或告知船方。
3.2 口岸卫生监督证书类(4种)
3.2.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适用于签发给在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
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等单位,作为准予经营的卫生行政许可凭证。
3.2.2 《健康证明书》:适用于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国境口岸公共
场所服务人员完成健康检查后发放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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